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在1990.11.1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0.11.14
  • 實施時間:1990.11.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現將《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暫行條例》印發給你們。請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高檢院政治部,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1990年11月14日
人民檢察院政治工作暫行條例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關於加強政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結合檢察機關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依法維護國家的穩定和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實施,維護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檢察機關的政治工作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它服務於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和法制建設,服務於檢察機關的建設,從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保證黨對檢察機關的領導,保證檢察機關的無產階級性質和正確的政治方向,保證檢察隊伍的高度穩定和統一,保證法律賦予的各項檢察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 檢察機關政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任務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繼承和發揚黨的政治工作的優良傳統,搞好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具有檢察機關特點的思想教育,激勵廣大檢察人員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創造性和獻身精神,建設一支政治立場堅定、嚴格依法辦案,秉公執法,掌握政策,實事求是,聯繫民眾,精通業務的檢察隊伍。
第四條 檢察機關政治工作必須遵循的主要原則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走民眾路線的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原則;說服教育與嚴格紀律相結合的原則;黨管幹部,按德才標準選拔培養幹部的原則;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提高思想認識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的原則;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的原則;身教重於言教的原則。
第五條 檢察機關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一)開展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基本理論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教育;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形勢與任務教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艱苦奮鬥教育;檢察人員職業道德、職業責任和職業紀律教育。
(二)搞好檢察機關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指導本單位共青團、婦女和工會工作。
(三)正確執行黨的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協助地方黨委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保證檢察機關的領導權掌握在忠於馬克思主義的人手裡。做好乾部的培養、考核、選拔、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
(四)研究解決檢察隊伍建設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抓好典型,總結推廣工作經驗。
(五)組織“爭先創優”活動,及時表彰宣傳先進集體和先進模範人物。
(六)貫徹“從嚴治檢”的方針,嚴肅執行檢察人員紀律,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七)根據學用一致、按需施教的原則,對在職幹部進行培訓。
(八)開展民眾性的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活躍機關文化生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堅持政治工作與業務工作的統一。領導機關要堅持面向基層、加強調查研究,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不斷研究和解決政治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充分發揮政治工作的優勢。
第七條 檢察機關政治工作機構的設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設政治部;計畫單列市、省會和自治區首府所在市以及較大城市人民檢察院設政治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設政治處;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設政工科,暫不具備條件的應配政治協理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是黨組的政治工作機構,在黨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政治部、政治處、政工科是本級黨組的政治工作機構,在黨組領導下和上級檢察院政治工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政治部主任、政治處主任、政工科科長,由同級副檢察長級幹部擔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政工部門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全體政治工作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不斷提高政治理論水平,模範執行和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於律己,寬以待人,公道正派,聯繫民眾,遵紀守法,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軍事檢察院的政治工作遵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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