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文明接待室評比條件和評比方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01.03
- 實施時間:1992.01.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接待人民民眾來訪,依法受理公民的控告、檢舉、舉報和申訴,是檢察機關的重要任務,也是檢察機關依靠民眾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途徑。為進一步密切檢察機關與民眾的聯繫,改進和完善接待來訪工作,加強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的業務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國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開展文明接待室評比活動。現針評比標準和評比方法(試行)和支持,開展活動中有什麼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告訴我們。
1992年1月3日
人民檢察院文明接待室評比條件和評比方法(試行)
為了加強以民來訪接待工作,進一步密切檢察機關與民眾的聯繫,促進控告申訴檢察業務的開展,特制定檢察機關接待室評比條件和評比方法。
一、評比條件
(一)接待工作
1、設有專用的來訪(舉報)接待室和舉報電話。接待室內部整齊清潔並設定來訪須知、文明接待公約、法制宣傳材料以及桌、椅等便利民眾來訪的設施。
2、分、州、市以上檢察院的接待室應有相應數量和專職檢察幹部,負責來訪控告、申訴的受理;縣、區檢察院的接待室每天有人值班接待。
3、接待時間對外公開並嚴格遵守,接待人員堅守崗位。做到來訪或舉報電話隨時接待、受理。
4、接待人員應具備較強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有高度負責感和工作熱情。
5、接待人員在接待工作中做到儀表端莊、著裝整潔,佩戴有本人照片、編號和單位名稱的胸牌標誌。舉止文明,解答問題耐心細緻,沒有簡單生硬和推誘現象。
6、對屬於機關管轄的投訴,應及時接談登記,按分級負責原則及內部業務分工及時正確處理,做到無積壓、無差錯。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投訴,應提供法律諮詢和投訴渠道。
7、接待室工作做制度化、規範化。主要包括:接待人員崗位職責、工作紀律、處理來訪工作程式、檢察長接待制度等。
8、檢察長接待日應向社會公布,每月不少於2次。並要親自處理重大、疑難來訪案件。
9、認真處理好每一件矛盾可能激化的來訪,做好疏導工作,沒有發生來訪者自殺、行兇和危重病人在接待室死亡等事故。
10、重訪率不高於10%,越級上訪率低於5%,使問題解決在本級管轄的範圍內。
11、積極開展法制宣傳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二)辦案工作
1、認真承辦來訪的各類案件,無久拖不決案件。
2、經辦案件做到程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法律正確、處理得當、訴訟文書齊全。
3、案件辦結後,應按規定立卷檔。
(三)信息工作
1、重視信息工作,對來訪中反映的重要情況和典型案件等,能及時提供信息。月、季度、年度有綜合情況分析或專題反映。
2、接待室提供的各類信息材料如被上級機關或報刊採用,可作為評比的重要內容。
二、評比方法
1、自省(自治區、直轄區)人民檢察院可根據上述評比條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評比標準和評比方法,結合年度總結工作,開展檢查評比活動。檢查評比工作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組織實施,政治部門審核把關並報請黨組審定。
2、評比文明接待室分三個層次進行:
分、市(州、盟)人民檢察院對縣、區(市、旗)人民檢察院進行檢查評比,並對評選出的縣、區(市、旗)院文明接待室授予稱號和標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分、市(州、盟)人民檢察院進行評比工作突出的,可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稱號和標牌。對其中開展活動成績顯著、工作突出的,可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稱號和標牌。
最高人民檢察院不定期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接待室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對符合標準、工作特別突出、開展活動成績特別顯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接待室和省院提請的分、市(州、盟)院和縣、區(市、旗)院接待室,授予文明接待室稱號並頒發標牌。
被授獎的文明接待室,應努力保持榮譽,力爭在再次評比中保持稱號。如工作下降應限期改進,如無起色,不符合評比條件,應由原授予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標牌。
說明:
重訪是指同一來訪人因屬檢察管轄的同一案件的第二次來訪,但不包括來訪人在規定辦案限期內的第二次來訪。
重訪率=重複來訪件數÷(首次來訪件數+重複來訪件數)。
越級上訪是指來訪人越過應屬下級檢察院到上級檢察院的來訪。
越級上訪率=越級上訪件數÷來訪總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