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意見》的通知在2005.12.1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5.12.19
  • 實施時間:2005.12.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的職能作用,深入開展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重要意義
《實施綱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刻闡述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大意義,總結了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經驗,明確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工作原則和基本要求,對於檢察機關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敗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重任,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當前,我國正處於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依然存在,腐敗現象在一些領域易發多發,嚴重腐敗案件時有發生,反腐敗鬥爭的形勢還比較嚴峻。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檢察機關的執法思想、執法觀念、執法作風、執法行為還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還不完善,檢察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任務十分繁重。因此,認真學習、深入貫徹落實《實施綱要》,既是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入推進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各級檢察機關要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的高度,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重大意義,結合檢察機關的實際,把《實施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抓實抓好,抓出成效。
二、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檢察機關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緊緊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具有檢察特點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不斷提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能力和檢察隊伍的拒腐防變能力,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檢察機關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基本原則是:(1)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自覺把各項法律監督工作納入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之中。在黨委的統一領導和紀委的組織協調下,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的職能作用。(2)堅持懲防並舉。懲治和預防,是反腐倡廉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兩個方面。既要從嚴治標,更要著力治本,懲防並舉,注重預防。(3)堅持改革創新。既要立足當前,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扎紮實實地做好各項法律監督工作,又要著眼長遠,加強對全局性、前贍性問題的研究,用發展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懲治和預防腐敗。(4)堅持從嚴治檢。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責決定了對隊伍必須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嚴格紀律,決不能有絲毫的放鬆。對絕大多數檢察幹警,要立足教育,著眼防範;對極少數腐敗分子,必須從嚴懲處,決不姑息。
三、切實加大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
《實施綱要》指出:懲治腐敗,必須從嚴;懲治有力,才能增強教育的說服力、制度的約束力和監督的威懾力。檢察機關作為反腐敗的重要職能部門,必須按照《實施綱要》的要求,認真履行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職責,始終保持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嚴懲腐敗分子,推進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
(一)突出打擊重點。堅決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重點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犯罪案件。嚴肅查辦利用人事權、審批權、司法權進行權錢交易的犯罪案件以及在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經營活動中貪污、挪用、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案件。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侵犯人權的犯罪案件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案件,嚴肅查辦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重大環境污染、重大群體性事件背後隱藏的職務犯罪案件。要加大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舉報宣傳工作,不斷拓寬案源。要把查辦職務犯罪與訴訟監督緊密結合起來,注意發現和查處執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案件,嚴懲司法領域的腐敗分子。在重點查處大要案的同時,對那些發生在人民民眾身邊嚴重侵害人民民眾利益的案件,也要嚴肅查處。
(二)嚴格依法辦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組織和個人的犯罪行為,都必須依法嚴肅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堅持懲治腐敗與保護公民合法權利並重,嚴格依法使用辦案手段和措施,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依法制定搜查、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的具體操作規程,逐步推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制度,並制定統一的錄音、錄像操作規程。正確運用政策和策略,體現寬嚴相濟,區別對待。講求辦案的方式方法,既要態度堅決,又要慎重穩妥,促進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建立健全辦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工作機制,形成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整體合力。自覺接受紀委的組織協調,加強與審判、公安、監察、審計、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的聯繫與協作,完善和落實案件線索移送、工作情況通報等制度。探索職務犯罪案件中外逃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遣返以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效途徑與方式,與國(境)外有關機構建立犯罪信息情報交流機制、辦案協作機制。
四、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預防腐敗中的作用
懲防並舉、注重預防,是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反腐敗的職能部門,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級檢察機關要按照《實施綱要》的精神,立足檢察職能,在不斷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的同時,加強和改進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推動反腐敗治本抓源頭工作的開展。
(一)準確定位、明確目標。預防職務犯罪是全黨和全社會的一項長期的共同任務,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檢察機關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自覺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黨和國家的整體預防工作之中,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優勢,積極為黨委、人大、政府及社會各界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建言獻策,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促進廉政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立足檢察職能開展預防工作。要緊密結合法律監督職能,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落實到檢察工作的各個環節,貫穿於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要深入職務犯罪案件的發案單位、社會關注熱點和民眾反映強烈、職務犯罪多發易發的行業和領域,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工作。要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剖析,深入查找機制制度方面的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檢察建議,幫助有關部門建章立制,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有效防止和減少類似案件的發生。要重視發揮教育的基礎性作用,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運用各種行之有效的宣傳教育方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廉政守法教育,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廉潔意識和拒腐防變能力,促進全社會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建立健全預防工作機制。要注意總結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經驗,不斷健全工作機構,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工作措施,推動預防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立預防部門與偵查部門的工作聯繫制度、協調配合制度和案件線索處置制度,形成預防與偵查緊密配合、優勢互補的工作機制。逐步建立預防職務犯罪信息分析管理系統和技術預防系統,增強預防工作的系統性、科學性。推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建設,擴大辦案效果,構建社會誠信體系。
五、推進檢察改革,強化法律監督職能
《實施綱要》指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定、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保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完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健全檢務公開制度。各級檢察機關要從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檢察改革,把《實施綱要》提出的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一)完善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落實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上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體制,採取措施加大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的協管力度。逐步改革鐵路、林業等部門、企業管理檢察院的體制,規範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的設定,改革檢察機關司法鑑定機構。繼續深化審查逮捕方式的改革,進一步規範介入偵查的範圍、方式和程式,健全審查逮捕中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對審查逮捕工作文書實行繁簡分流,完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銜接機制。深化公訴方式改革,繼續深化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探索偵查監督、公訴部門引導取證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外監督、對內制約的職能作用,完善辦案質量考評機制,強化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確保嚴格、公正執法。
(二)改革和完善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制度。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監督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研究探索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機制。研究完善立案監督的方式,強化立案監督的效力,適時提出立法建議。健全刑事審判監督機制,完善刑事抗訴制度。完善對刑罰執行的監督制度,進一步加強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建立健全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工作機制,與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羈押狀況通報制度、羈押期限的批准、備案機制和羈押期限屆滿前告知、提示和換押制度。建立監獄、看守所、勞教所與檢察機關的信息交換系統以及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完善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範圍、措施和程式,探索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方式。
(三)健全檢務公開制度。修改、完善檢務公開的有關規定,依法擴大檢務公開的範圍,拓展檢務公開的途徑,完善檢務公開的工作機制,健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制度,提高檢務公開的及時性和實效性。全面實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進一步完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聽取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意見的程式。
六、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自身反腐倡廉工作
加強和改進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各級檢察機關要按照《實施綱要》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符合檢察機關特點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
(一)加強反腐倡廉教育,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要以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為根本,以艱苦奮鬥、廉潔從檢為主題,以更好地做到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為目標,堅持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教育,堅持進行理想信念、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堅持進行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要深化“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檢察工作主題教育,進一步弘揚“忠誠、公正、清廉、嚴明”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加強檢察職業道德教育和檢察紀律教育,大力表彰和宣傳勤政廉政的先進典型。要利用違紀違法反面典型案例,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切實增強教育的針對性,提高教育的有效性。
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貫穿於領導幹部的培養、選拔、管理、使用等各個方面,堅持教育與管理、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督促領導幹部加強黨性修養,廉潔自律,廉潔從檢,反對和防止腐化墮落,常修為檢之德、常思貪慾之害、常懷律己之心,牢記“兩個務必”,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自覺抵禦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真正為人民掌好權、執好法。對新任職領導幹部要及時進行廉政談話,任期內至少進行一次廉政培訓。
要把反腐倡廉理論作為各級檢察院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定期安排專題學習。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及時掌握檢察人員的思想動態,發現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建立檢察機關新進人員反腐倡廉教育必修課制度,健全檢察機關違紀違法案件情況和反面典型案例通報制度。把反腐倡廉教育作為檢察幹警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國家檢察官學院和各地檢察官培訓機構要將反腐倡廉教育列入教育培訓計畫,落實反腐倡廉教育內容,保證教育課時。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檢察宣傳教育的整體部署中,各級檢察院政工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合力。
(二)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制度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的保證作用。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檢察機關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作為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總抓手”、“一把手”工程,切實負起責任,真正形成黨組統一領導,檢察長負總責,副檢察長分工負責,其他部門各負其責,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協調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促進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項任務的落實。
堅持民主集中制這一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具體制度。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情況反映、重大決策徵求意見等制度。完善各級檢察院黨組、檢察委員會討論重大問題、作出重大決策的制度,充分發揚民主,防止個人專斷。建立健全領導、專家、民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不斷提高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述職述廉、重大事項報告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
建立健全對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制約制度。建立以糾正違法辦案、保證案件質量為中心的檢務督察制度,對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等各個環節進行跟蹤監督,形成統一、全程、嚴密、高效的執法監督體系。健全和規範執法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度,重點明確執法領導責任制和執法人員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合理確認執法責任。修改完善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制定統一的各項檢察業務工作執法操作規範,對執法活動中的崗位職責、人員管理、執法流程作出具體規定,依法規範執法行為和辦案程式。
建立健全乾部選拔任用、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擴大黨員和民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繼續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差額考察、任前公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試用期等制度。落實和完善領導幹部辭職制度和任職迴避、交流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辦法。規範和完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等制度。修改完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的有關規定。
建立健全檢察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懲處制度。制定犯罪嫌疑人約見檢察官控告違法行為的制度。修改完善《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制定《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辦案工作細則》。
(三)加強對檢察權運行的監督和制約,保證正確行使檢察權。認真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把黨內監督與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特別是檢察長的監督。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的落實情況,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領導幹部必須嚴格遵守高檢院頒布的“六個嚴禁”的規定,嚴禁辦理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嚴禁違反職責分工或規定程式干預辦案,嚴禁買官賣官、跑官要官,違反規定任免幹部;嚴禁插手工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經濟活動,謀取利益;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務的宴請、禮物或娛樂活動;嚴禁利用職權為親屬子女或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領導幹部不得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懲戒”一章中所規定的13種行為,帶頭遵守廉潔自律、廉潔從檢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巡視制度、上級檢察院負責人與下級檢察院負責人談話制度和上級檢察院派員參加下級檢察院黨組專題民主生活會制度。省級人民檢察院逐步推行巡視制度。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民主評議、誡勉談話等制度。
加強對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認真執行法律和有關的辦案制度、規定,嚴明執法紀律。加強對制度落實情況的經常性監督檢查,對執法辦案中的違紀違法行為,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把紀檢監察部門的專門監督與業務部門自身的監督緊密結合起來,完善監督機制,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認真開展執法檢查、案件複查和重點案件回訪,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辦案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繼續採取“一案三卡”、流程監督、網上監督等監督措施,加強“案前、案中”監督,有效預防和減少執法辦案中的違紀違法問題。
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要著重檢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執行情況,切實加強推薦、提名、考察考核、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的監督。凡提拔任用幹部,必須事先徵求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如實提出意見,推薦幹部要充分發揚民主,多數人不擁護的幹部不能確定為考察對象。考察幹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德、能、勤、績、廉的表現情況。任用幹部必須如實記錄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按規定進行表決。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任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加強對重大經費開支、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和監督。認真落實政府採購、招標投標、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嚴禁亂收費、亂罰款、拉贊助和私設小金庫。嚴肅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要在加強內部監督制約的同時,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堅持定期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認真辦理並及時回復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的提案,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監督。進一步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完善和規範人民監督員的產生方式、職責許可權、組織形式和監督程式,推動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範化、法律化。最高人民檢察院完善相關規定,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重視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和保障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
(四)堅持從嚴治檢,嚴肅查處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件。要始終把查辦檢察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工作擺在突出位置,繼續加大辦案力度,對違紀違法者,一經發現,嚴肅查處,決不姑息袒護。要以查辦領導幹部違反“六個嚴禁”的案件為重點,嚴肅查辦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影響公正執法的案件,參與涉黑犯罪、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等執法犯法的惡性案件,違法違規辦案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案件。
加強對紀檢監察部門辦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增強整體合力,保證辦案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檢察院黨組特別是檢察長要加強領導,支持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查處案件。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對下級檢察院辦理確有困難的案件,上級檢察院要派員參辦,必要時也可直接辦理或交由異地辦理。
認真做好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嚴格執行案件線索備案制度,切實防止和糾正瞞案不報、壓案不查問題。要把嚴格依紀依法辦案的要求,貫穿到立案、調查、審理、處分、執行等各個環節。要樹立懲治與保護並重的意識,既依紀依法嚴肅查處案件,又堅決保護幹警的合法權益。對違紀檢察人員,要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在給予批評教育的同時,綜合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兩種手段進行處理。對受到誣告陷害的檢察人員,要及時澄清是非,堅決予以保護。要對案件進行深入剖析,研究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發揮查辦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把從嚴治檢與從優待檢有機結合起來,在不斷加大預防和懲治腐敗力度的同時,認真落實從優待檢的各項規定,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經費保障機制,切實解決基層人民檢察院經費困難問題,完善檢察官晉升、獎懲、工資、福利、退休、撫恤、醫療等保障制度,幫助幹警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為幹警依法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
七、切實把《實施綱要》提出的任務落到實處
深入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全黨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一)深入學習《實施綱要》。要把學習《實施綱要》與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中央關於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項部署要求結合起來,與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際結合起來。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大意義,深入理解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原則和基本要求,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署上來,增強工作的責任感、自覺性和主動性,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要把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納入檢察工作的整體部署,列入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要建立和完善領導責任制,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分工負責,部門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格局。紀檢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加強對《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三)統籌安排、分步實施。貫徹落實《實施綱要》涉及到檢察工作的各個方面,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各級檢察機關既要立足當前,扎紮實實地做好各項工作,又要著眼長遠,科學籌劃安排,分步驟、有重點地逐步推進實施。對屬於當前工作中能夠解決的問題,要迅速採取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力爭早見成效。對屬於需要通過改革才能實現的目標,要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領導下,加強研究,積極探索,有計畫、有步驟地加以推進。
(四)加強督促檢查。要加強對任務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既要注意總結推廣實踐中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推動工作的開展,又要認真查一查工作任務落實不力的主要原因,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檢察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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