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1999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
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以來,各級人民檢察院牢固樹立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思想,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深入開展反貪污賄賂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時也應該看到,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新形勢下,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面臨的任務仍然十分繁重而艱巨。為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全面落實新時期檢察工作方針,總結以往的經驗,立足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的跨世紀長遠發展,貫徹“規範、提高、建設、發展”的精神,特作如下決定。
一、統一執法思想.保證反貪污賄賂工作健康深入發展
1.反貪污賄賂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在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黨的十五大確立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的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按照講政治的要求做好反貪污賄賂工作。
2.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開展反貪污賄賂工作。要增強全局觀念,牢牢把握反貪污賄賂工作的正確方向,根據黨和國家的工作部署,確定反貪污賄賂工作的重點。講究鬥爭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通過依法正確履行檢察職能,為經濟建設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
3.堅決貫徹執行“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檢察工作方針和“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原則。正確處理打擊犯罪與保護公民合法權利、懲罰犯罪與預防犯罪、執行實體法與執行程式法、辦案質量與辦案數量的關係。堅持實事求是,講辯證法,防止片面性,保證反貪污賄賂工作健康發展。
4.堅持依法積極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重點查辦大案要案。旗幟鮮明,態度堅定,工作鍥而不捨。既要樹立持久作戰思想,又要不斷取得階段性成果。堅持打防並舉,積極探索結合辦案開展預防貪污賄賂犯罪的有效形式。
5.反貪污賄賂工作是檢察機關的重點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級檢察院要加強對反貪污賄賂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部署、案件偵查、隊伍建設、物質保障等重大問題。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的領導,下級檢察院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對上級檢察院的決定要堅決執行。上級檢察院在作出重大決定之前要廣泛聽取下級檢察院的意見和建議。
二、正確執行法律,規範辦案活動
6.初查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線索在立案前依法進行的審查,包括必要的調查。初查可以審查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材料,接談舉報人或者其他知情人,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
初查一般不公開進行,一般不接觸被查對象;不得對被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初查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可以請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機關協助調查;可以請舉報人、可靠知情人和有關單位協助調查。
以檢察機關名義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檢察機關的證明檔案和檢察人員身份證明。
7.檢察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要依法準確理解、掌握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既要堅決又要慎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符合立案條件的,可以直接立案。
8.強制措施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手段,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要根據辦案的具體情況依法及時採取或適時變更強制措施。嚴禁超期羈押和違法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9.人民檢察院辦理貪污賄賂案件決定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依法由公安機關執行。檢察機關可以派員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並提供有關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對符合逮捕、拘留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先行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潛逃的,未立案的應當依法立案,符合逮捕條件的應決定逮捕,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通緝,並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抓捕工作。要及時掌握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在逃情況,並逐級上報,商公安機關納入追捕逃犯信息系統,有選擇地在網際網路和其他新聞媒體上發布。
10.依法保障律師、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及時答覆、辦理其提出的要求和申請,保證律師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幫助。
11.強化證據意識,客觀、全面收集證據。既要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證據,又要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偵查取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要做好證據的固定工作,對大案要案的訊問、詢問、搜查等偵查活動,可同步錄音、錄像、照相,用視聽手段固定、保全證據。要依法積極收集和運用視聽資料證據。
三、完善反貪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水平
12.強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偵查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偵查指揮體系,逐步形成上下一體、信息暢通、指揮有力、協調高效的偵查工作運行機制。要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檢察院在偵查工作中的指揮協調作用。對於需要若干個檢察院共同偵查或者需要統一部署偵查的重大案件,可以成立辦案組織,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省級檢察院統一指揮。
13.發揮全國檢察機關在查辦貪污賄賂案件中的整體優勢,提高辦案效率。依法開展偵查協作。辦理案件的檢察院根據需要依法提請偵查協作,被請求協作的檢察院應積極配合。意見不一致的由雙方的共同上級檢察院協調解決。對不履行協作義務或阻礙偵查,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初查案件需要協作的,各地檢察院應當協作。
14.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反貪污賄賂工作的指導:解決帶有全局意義的傾向性問題;抓典型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實行分類指導;加強反貪污賄賂工作的理論研究,探索新的偵查對策,提高解決疑難問題的能力;做好辦案的組織指揮、協調、參與、督辦工作;及時答覆下級檢察院的請示。
15.堅持要案分級辦理的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檢察院可以視情將屬於自己辦理的案件交下一級檢察院立案查辦,同時加大組織指揮、參辦、督辦力度。
16.各級檢察院要積極支持紀委對有關案件的協調。對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需要了解情況,熟悉案情的,應該積極介入;對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認真進行審查,屬於檢察機關管轄且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開展偵查;檢察機關受理或者立案偵查,尚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認為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下級檢察院需要提請上級紀委協調時,通過上級檢察院辦理。
17.拓展發現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線索的途徑,提高發現犯罪的能力。要加強與有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繫,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工作聯繫制度。採取多種形式鼓勵公民和單位舉報。注意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利用,善於在辦案中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
18.加強對策研究,講究偵查策略,摸索偵查規律,總結適應新形勢要求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方法。重點針對貪污賄賂犯罪手段和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活動的新特點研究偵查對策。要轉變偵查觀念,提高偵查破案的能力。對偵查工作中的疑難、複雜問題可以組織開展專題研究論證。最高人民檢察院要及時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19.積極開展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國際司法合作,按照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範涉外取證、緝捕和涉案款物的移送,拓展國際司法合作渠道。
辦理涉港、澳地區的貪污賄賂案件,要加強同港、澳地區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聯繫與合作。
20.積極開展預防貪污賄賂犯罪工作。結合辦案認真分析發案單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幫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防範和減少犯罪。以案釋法,進行法制宣傳,熱情提供法律諮詢,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要主動深入到案件多發行業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中,開展行業預防、專項預防等多種形式的預防工作。通過對貪污賄賂犯罪發案特點、規律和趨勢等定期進行分析,提出防範對策和措施,及時向黨委、人大報告,向政府和主管部門反映,充分發揮參謀作用,推動預防機制的建立與完善。要主動爭取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將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納入黨委、政府反腐敗綜合治理的總體格局中。
四、健全落實規章制度,加強反貪污工作管理
21.堅持查辦要案的黨內請示報告制度。要案初查,需要接觸被查對象或者進行必要調查前,要向黨委主要領導同志報告,立案要向黨委請示。報告、請示的同時要向上一級檢察院備案。上級檢察院應當加強協調。偵查終結時,案情發生重大變化的要向黨委報告。其他重要案件,在查辦的同時也要主動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支持。
22.進一步落實好內部制約制度。檢察機關各部門之間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舉報中心統一接受案件舉報材料,分流辦理。對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案件線索要在接受後七日內移送反貪污賄賂偵查部門,由反貪污賄賂偵查部門依照規定的程式,及時進行初查、立案偵查,減少和避免案件線索積壓。反貪污賄賂部門對於偵查工作中獲得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線索,經過分管反貪偵查工作的院領導批准,可以直接辦理,但應當將案件線索交舉報中心備案。舉報中心接受舉報時,可以請反貪污賄賂部門派員共同接談。對重大案件的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部門可以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審查證據。反貪污賄賂部門也可以就收集證據等問題主動徵求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部門的意見。檢察機關各部門在案件線索的移交和案件管理上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各部門在反貪污賄賂的重大問題上要統一認識,協調行動。
23.嚴格執行檢務公開制度。實行辦案程式、立案標準、辦案紀律公開,切實履行法律規定的告知義務。
24.實行辦案責任制。責任制的核心是明確辦案責任,減少層次,充分發揮辦案人員的積極性,增強責任感,保證辦案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有計畫、有步驟地在全國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偵查部門推行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25.加強案件督辦工作,落實督辦責任制。對領導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承辦單位要及時落實,明確責任,案件的重要進展情況要專報,按期辦結並回復結果。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督辦、交辦案件的督促、指導和檢查,幫助下級檢察院解決辦案中的實際困難。
26.完善案件綜合評價標準。衡量偵查工作取得成效的標準是:辦案數量實事求是,既不定辦案指標,也不能有案不辦、壓案不查;辦案質量高,辦案的各個環節符合法律規定;杜絕和減少違法違紀事件發生;辦案效率高,工作協調發展;查辦案件重點突出、效果良好;辦案的安全防範措施落實,無犯罪嫌疑人、證人自殺事故發生。
27.大案要案立案、偵查終結要及時向上級檢察院報送備案材料。不得有案不備,備而不查。上級檢察院對備案案件要及時進行審查,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通知報送備案的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應將辦理情況及時報告。
28.高度重視辦案中的安全防範工作。要完善設施、落實制度、強化職責,防止犯罪嫌疑人發生自殺、自殘以及行兇、逃跑等事件。發生上述事件的,要做好善後處理,並認真總結教訓,改進工作。因違法違紀造成事故發生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加強反貪幹部隊伍建設
29.按照檢察官法和《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決定》的要求,不斷提高反貪污賄賂幹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強化對反貪幹部的宗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政治責任感,提高遵守政治紀律和其他各項紀律的自覺性;強化專業技能訓練,提高執法水平。
30.加強反貪污賄賂偵查部門領導班子和黨組織建設。反貪污賄賂局局長應當由政治業務素質高,有檢察實踐經驗的優秀檢察官擔任。局長實行“一崗雙責”,對所在部門的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負總責。
31.建立與新時期反貪污賄賂工作特點相適應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最佳化結構,強化素質。明確反貪污賄賂幹部任職資格,實行競爭上崗。通過考試、考核嚴把反貪污賄賂幹部上崗和任職關。實行崗位交流,要注意保持偵查骨幹的相對穩定。有計畫地實行各級院反貪局幹部上下交流。
32.加強對反貪污賄賂幹部隊伍的監督管理,堅持從嚴治檢。按照中央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堅決執行中央政法委“四條禁令”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卡死”的硬性規定。嚴格辦案紀律,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33.結合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的“爭創人民滿意的檢察院,爭當人民滿意的檢察幹警”和創建“五好”檢察院活動,在反貪污賄賂部門開展評先創優活動,評選優秀反貪污賄賂局、優秀反貪污賄賂幹部。健全完善激勵機制,幹警的獎勵、晉升和提拔任用,要充分考慮其德、能、勤、績的實際表現。
34.加大對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宣傳力度。正確掌握宣傳的方向,注重宣傳的社會效果。通過各種有效形式積極廣泛宣傳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的成效,宣傳黨和國家深入開展反腐敗的決心和方針、政策,樹立反貪幹警的良好形象。
35.各級檢察院要著眼於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實際需要和長遠發展,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高技能的專家型反貪污賄賂隊伍。要改革培訓方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提高培訓水平。國家檢察官學院和各省級檢察院培訓機構要按照分工負責培訓各級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幹部。
36.落實從優待檢政策,關心和愛護反貪幹部,建立健全有關保障、獎勵機制。依法保護幹部的積極性,對因辦案受到誣陷或打擊報復等不公正待遇的人員,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把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與解決幹部的實際困難結合起來,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要建立對偵查人員的人身保險制度。實行目標管理,建立查辦大案要案的獎勵制度,對辦案有功人員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37.以改革的精神,加強反貪污賄賂局建設,強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的領導,逐步建立起符合反貪污賄賂偵查規律的管理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重點加強省級檢察院和分、州、市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建設。要按照中央和地方有關機構改革方案的精神和部署,進行反貪污賄賂局的機構改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理順工作關係、最佳化人員結構、明確辦案責任、提高辦案效率。
六、完善經費和裝備保障機制,增強反貪工作的科技含量
38.認真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關於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後財政經費保障的若干意見》,逐步建立多層次的辦案經費保障機制。對反貪污賄賂辦案經費,可採取申請同級財政專項撥款、院內優先保證等多種辦法加以解決。辦理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級檢察院可給予專項辦案補助。要勤儉節約,管好用好辦案經費。
39.增加反貪污賄賂工作的科技含量,重點保證反貪污賄賂偵查工作的需要,按照“先進、適用、配套、普及”的原則,配備查辦貪污賄賂案件所必需並適合辦案要求的設備,開發適用於反貪污賄賂系統案件管理、指揮協調、偵查效率管理、信息通報、信息共享的計算機管理體系,逐步實現檢察系統的計算機聯網。切實保證查辦貪污賄賂案件需要的交通、通訊工具等。各級檢察院要加大高科技投入,不斷提高偵查工作的現代化水平。
40.加強檢察機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建設符合安全防範要求,功能完備的訊問室、詢問室、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接待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