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日期
:2000-05-29
執行日期
:2000-05-29
概述
同時也應該看到,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新形勢下,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相對薄弱及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擔負的任務仍然十分繁重、艱巨;修改後的
刑事訴訟法和修訂
刑法的相繼實施,給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為了實現新時期檢察工作的任務,加強檢察制度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9月頒布了《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該《決定》的基本精神和有關規定,適用於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為全面落實新時期檢察工作方針,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查辦瀆職侵權案件、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強檢察機關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作如下決定。
內容
第一條
、把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擺在檢察工作的重要位置來抓
1.依法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職責,是黨和人民賦予的一項重要任務。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是維護政治安定、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是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加強政權建設的需要,是確保檢察機關各項法律監督順利開展,維護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的需要,也是廣大人民民眾的強烈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和對待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當前要把這項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全面推動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向前發展。
2.瀆職侵權檢察工作要本著“開拓、加強、規範、發展”的工作思路,總結以往的成功經驗,適應“兩法”修改帶來的變化,立足於檢察機關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長遠發展,在開拓中加強,規範中發展。
3.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必須:
(1)堅持服從於服務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指導思想;
(2)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3)堅持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
(4)堅持專門機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的工作方法;
(5)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的方針。
4.把依法積極查辦案件作為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中心任務。切實做到:把查辦瀆職侵權犯罪工作擺在突出位置,決不動搖;辦案力度必須進一步加大,決不放鬆;依法從重從嚴的方針必須長期堅持,決不手軟。要突出重點,集中精力查辦大案要案。根據黨的十五大確定的反腐敗總體部署,重點查辦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犯罪案件;司法人員枉法追訴、枉法裁判、刑訊逼供犯罪案件;負有管理市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經濟安全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要圍繞國企改革和發展、西部大開發等重大戰略部署的實施,根據本地實際,突出工作重點,結合辦案,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國有資產,在服務大局中發揮職能作用。
5.大力提高偵查水平。堅持以證據為中心開展偵查工作,適應“兩法”修改的要求,在嚴格辦案程式、辦案規範、辦案紀律的基礎上,努力增強偵查意識,善於運用刑事政策,切實講究偵查藝術。要加強調查研究,重點分析瀆職侵權犯罪特別是新領域、新罪名案件的手段、特點和規律,研究對策,摸索經驗。對偵查工作中的疑難、複雜問題組織專題研究論證。要加強瀆職侵權檢察理論研究工作,逐步建立瀆職侵權檢察理論體系。
6.切實加強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領導。把加大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工作的力度和打開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局面,作為檢驗一個檢察院工作整體推進的重要標準。各級檢察長和主管副檢察長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抓好此項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部署、案件查辦、隊伍建設、物質保障等重大問題。對重大、疑難案件要親自指揮協調、督促檢查和具體指導,在關鍵案件、關鍵問題上發揮組織領導作用。
第二條
、正確履行偵查工作職責
7.重視案件的初查。初查可根據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特點分別採用不同方式,既可以秘密進行,也可以公開進行。對過失犯罪,或者危害結果比較明確的,可以公開調查。初查嚴禁對證人、關係人、被調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初查中,可以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配合調查。可以提前介入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的調查工作。
8.嚴格執行立案標準。發現有達到立案標準的涉嫌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發現或認為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是人為責任,有犯罪事實存在的,應當立案。
9.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辦理案件。對涉嫌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又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兼職的,應按其犯罪過程中實際起作用的職務認定主體身份,確定案件管轄;對利用何種職務暫時難以確定,但已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可先行立案偵查,待查清事實後,再按規定移送管轄。
對屬於瀆職犯罪案件認定要件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應當按管轄分工移送有關部門查處,涉及瀆職犯罪的相關證據的,檢察機關可直接進行調查,也可請有關單位、人員協助查證。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依法立案的案件,要依法通過立案監督程式通知其立案偵查。對重特大瀆職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須及時查清的案件,經上級檢察機關同意,可以併案查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立案偵查。
10.採取強制措施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偵查工作需要,適時運用或變更。要樹立強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法定手段,是法律規定的重要偵查對策的觀念,增強採取強制措施的目的性和針對性。對過失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好,能夠積極配合偵查工作的,可以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或者不採取強制措施。嚴禁超期羈押和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1.辦案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確保證據的合法性。要運用科技手段依法收集和固定證據,為偵查辦案服務。
第三條
、建立和完善案件管理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
12.建立高效、協調、規範的偵查指揮協調機制。強化對查辦瀆職侵權犯罪大案要案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逐步形成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中心的分級負責、逐級領導、信息暢通、指揮有效的偵查工作領導體制。堅持大案要案分級辦理,充分發揮上級檢察院在偵查工作中的指揮協調作用。上級檢察院對重大案件、疑難案件可以交辦、提辦、參辦、督辦,對需要若干個檢察院共同偵查或者需要併案偵查的重大案件,可以由參辦檢察院共同的上級檢察院成立指揮機構,集中查辦。上級檢察院要建立辦案骨幹檔案和辦案人才庫,必要時,統一調配,集中使用,突破大要案和疑難複雜案件。
13.強化分州市院查辦瀆職侵權案件的責任和偵查指揮職能,建立以分州市院為“龍頭”,縣區院為支點的辦案體制,形成區域聯動,上下一體,指揮有力,協調高效的偵查工作運行機制。分州市院直接指揮調度所轄縣、區內的瀆職侵權罪案偵查工作,一般案件可由縣區院辦理;大要案件、疑難案件可由分州市院直接辦理或偵破後交由縣區院辦理,也可在分州市院的直接指揮調度下由縣區院辦理。
14.建立健全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備案審查制度。線索受理、初查、立案偵查、偵查終結、處理結果均應按規定向上級院備案。上級檢察院收到備案後要及時審查,必要時應當派員指導。發現下級檢察院辦案中出現的問題和錯誤,應立即指出、糾正。對瞞案不報、壓案不查、該立不立的,要督促;對督促無效的要通報批評。
15.積極開展主辦檢察官的試點工作,建立和完善辦案責任制。要逐步探索、建立符合瀆職侵權案件偵查工作規律和特點,分工明確、權責清晰的辦案責任制。要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保障偵查工作依法進行。
16.建立請求專業協作制度。根據瀆職侵權案件涉及法律、
法規多,領域廣,技術性、專業性強等特點,辦案中要爭取有關部門和技術力量的協作和支持,可請審計、技術監督、工商、稅務、稽核、仲裁等部門專業人員,以及發案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協助辦案,也可向他們諮詢,請其出具有關技術性證明。
17.改革和完善辦案考核機制。建立受理、初查、立案、破案、結案等貫穿偵查工作全部過程的綜合業務考核體系,全面準確評價工作業績。
18.建立獲取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的信息網路和協作機制。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宣傳工作,採取多種形式鼓勵公民和單位舉報。加強與信訪辦、糾風辦和各新聞單位的聯繫,建立健全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紀檢、監察、工商、稅務、海關、審計等職能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建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之間的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線索移送、偵結反饋制度。把訴訟監督與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協調配合,共同促進。各內設機構在辦案中發現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的,要及時移送瀆職侵權檢察部門,也可以共同初查。
19.堅持檢察機關自行偵查案件內部制約制度。嚴格實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管理、案件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申訴複查職能分離。舉報中心統一歸口接受案件舉報材料,對涉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線索要在接受後七日內移送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涉嫌瀆職侵權犯罪和其他犯罪,主罪是瀆職侵權犯罪的案件線索,應當優先移送瀆職侵權檢察部門進行初查。瀆職侵權檢察部門自行發現的案件線索經分管檢察長批准,可以直接辦理,但應當將案件線索和辦理情況向線索管理部門備案。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貪污賄賂等其他犯罪的,經主管檢察長批准,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可以一併偵查。對重大案件的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部門可以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審查證據,保證案件質量。各部門在案件線索移交和案件管理上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20.深化檢務公開。實行辦案程式、辦案標準、辦案紀律公開,切實履行法律規定的告知義務。凡公開調查的過失型案件,結案後要向被調查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通報調查結果,不斷探索檢務公開的新路子。
21.完善瀆職侵權犯罪預防機制。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牢固樹立標本兼治的思想,在不斷加大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同時,重視做好預防工作,積極探索結合辦案開展預防的最佳實現形式。根據瀆職侵權犯罪所涉部門多數負有社會管理、市場管理職責的特點,要特別注意防止權錢交易和權力濫用,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行業預防和專項預防,不斷探索犯罪預防的新方法、新措施,逐步形成檢察機關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共同預防犯罪的工作機制。要把瀆職侵權犯罪預防工作納入黨委和政府的犯罪預防的總體格局之中。
22.建立健全與紀檢監察部門的案件移送和配合協作制度。要積極支持紀委對有關案件的協調,堅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對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需要了解情況,熟悉案情的,應當積極介入,但不出具檢察院的文書,不動用刑事法律手段。對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認真進行審查,屬於檢察機關管轄且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及時立案,開展偵查,並注意搞好工作上的銜接。檢察機關受理或者立案偵查,尚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認為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下級檢察院需要提請上級紀委協調時,通過上級檢察院辦理。
23.嚴格執行查辦要案的黨內請示報告制度。要案的初查需要接觸被調查對象的,應向黨委主要領導同志報告;立案要向黨委請示,同時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上級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協調。偵查終結時,案情發生重大變化的,要向黨委報告和上級檢察院備案。其他重要案件,在查辦的同時也要主動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支持。
堅持向人大報告制度,主動接受監督。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重大問題,要主動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對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決定、決議,要認真貫徹。
24.要加強人權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積極宣傳我國在保護人權方面的立場、觀點和所取得的成就。
積極開展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國際司法合作,按照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範涉外取證、緝捕和涉案款物移送等事宜,拓展國際司法合作渠道。
加強同港澳地區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聯繫與合作。在辦理涉港澳地區案件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條
、加強瀆職侵權檢察隊伍建設
25.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決定》和《檢察官法》,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要落實一崗雙責,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實到辦案第一線,在辦案時間較長、成員來自不同地區和部門的辦案組,應當建立臨時黨支部(小組)。要加強對瀆職侵權檢察幹部的宗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26.強化專業技能訓練,提高執法水平。根據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涉及知識領域廣、部門多、法律、法規專業性強等特點,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戰性。各級檢察院要著眼於實際需要和長遠發展,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高培訓水平。國家檢察官學院及其分院要按照分工培訓各級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幹部。
27.加強瀆職侵權檢察機構和隊伍建設。通過機構改革,統一和規範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的名稱。要按照工作職責清晰、力量配置科學、流程運轉高效的原則,加強機構內部建設。貫徹最佳化組合、配足配強的精神,加強瀆職侵權隊伍建設。通過考試考核,嚴把瀆職侵權檢察幹部上崗和任職關。在輪崗中,要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保留和充實業務骨幹。要把政治強、業務精、具有較高組織指揮能力、有檢察實際經驗的優秀檢察官充實到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的領導崗位。
28.對瀆職侵權檢察人員要堅持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堅決執行中央政法委“四條禁令”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卡死”的硬性規定、廉潔從檢十項紀律,嚴格辦案紀律,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要把黨風廉政教育貫穿到辦案全過程,延伸到業餘時間,確保廉潔奉公,拒腐防變。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嚴重不負責任,疏於對隊伍的監督、管理,姑息及隱瞞本部門違法亂紀現象的領導幹部,要追究責任。
29.建立激勵機制。結合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的創建“五好”檢察院和“爭創人民滿意的檢察院,爭當人民滿意的檢察幹警”活動,在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定期開展評先創優活動。及時對工作出色、辦案成績突出的單位、個人進行記功獎勵、嘉獎,不斷總結和推廣典型事跡和先進經驗。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偵查幹部要優先提拔使用。對因秉公執法、敢於辦案而遭受打擊報復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偵查幹部,要採取有力措施予以保護,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30.堅持科技強偵,不斷加大科技投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手段在偵查辦案中的作用。根據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層次高、作案手段隱蔽、反偵查能力強等特點,當前要逐步配齊辦案必需的交通、通訊工具和技術器材,以便及時發現、蒐集、固定各種證據,提高偵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檢察信息網路系統的運用,瀆職侵權檢察部門要加強對幹警的計算機套用操作培訓,逐步運用計算機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歷史資料、案件線索、辦案工作動態、案件及社情動態等大量信息進行管理,提高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的聯動、協調指揮和快速反應能力。逐步建立多層次的辦案經費和裝備保障機制,優先保證查辦瀆職侵權大案要案的辦案經費。
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