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0年4月22 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五次主任會議上)
赤水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張宗剛
主任、各位副主任:
現在,我代表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2008年以來我院監所檢察工作開展情況以及今後的工作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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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體
一、監所檢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監所檢察工作,是刑事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負責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和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監獄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審批)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無不當實行監督;對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超期羈押進行檢察;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發生的執法司法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提起公訴;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為履行上述職責,各級檢察院內設監所檢察處、科,在監獄、看守所設立了駐所檢察室。我院在赤水看守所設立有駐所檢察室。
二、2008年以來監所檢察工作基本情況
(一)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力度,確保刑罰執行的嚴肅性。
我院始終把規範監管場所執行刑罰活動監督作為監所檢察工作的重點,不斷強化對刑罰執行各個環節的監督,促進刑罰執行活動的嚴肅性和規範化。一是加強對監管場所留所服刑、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對監管場所呈報的留所服刑犯、暫予監外執行犯、保外就醫犯,都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嚴格進行審查。 2008年以來,共審查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留所服刑犯8人,暫予監外執行案件1件,提出糾正意見1件。二是加強對監外執行罪犯的法律監督。把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作為監督工作重點,建立監外執行罪犯資料庫,隨時掌握監外執行罪犯各方面的情況。2008年以來對檢查發現的12名脫管、漏管的監外執行罪犯,及時向執行機關提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得到了執行機關的重視,執行機關已及時進行了列管,並建立了監管檔案,落實了監管措施。堅持定期開展監外執行罪犯的回訪考察工作,對檢察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管場所提出糾正意見,2009年在與看守所對一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回訪考察中,發現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有違法行為,建議法院將該罪犯收監執行余刑,法院採納了意見並將該犯收監執行。三是加強對已決犯交付執行的檢察監督,對判決生效的已決犯及時督促交付執行,確保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
(二)加強監管活動檢察監督,確保監管場所規範管理、文明執法。
堅持每月駐所18天以上,加強對看守所日常執法活動的檢察監督。一是建立檢察官與被監管人的溝通機制,暢通被監管人及其家屬的投訴渠道。積極推行約見檢察官制度、檢務公開制度,受理在押人員控告、申訴,給在押人員行使控告申訴權提供方便,防止和糾正對被監管人員體罰虐待、逾時限、超強度的體力勞動以及不按規定對被監管人員適用禁閉、使用警械和械具的行為。二是加強對看守所幹警預防職務犯罪等方面的法制教育,使監管幹警切實做到嚴格執法、文明管理。三是認真開展打擊“牢頭獄霸”專項活動,徹底剷除牢頭獄霸滋生的土壤。2009年4月20日至9月30日,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統一部署,開展了“全國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活動”,認真查找看守所監管執法和法律監督中存在的問題,並進行了整改。2009年9月23日,留所服刑人員謝鎮峰、楊澤東因口角爭執毆打他人,駐所檢察室和看守所及時發現並進行了制止,對謝鎮峰、楊澤東進行了嚴厲教育並送異地關押,維護了監管場所的穩定。2008年以來,共對在押人員上法制課8次,個別幫教談話105人(次),對監管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提出口頭檢察建議10次,書面檢察建議1次,確保了監管場所規範管理和文明執法。
(三)加強監管場所人權保障,切實維護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為切實保障被監管人員的人權不受侵犯,近年來,我院把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工作作為監所檢察的工作重點,認真開展了超期羈押專項清理活動。一是工作中實行一案一卡的辦案跟蹤監督制度和提前提示制度,加強對辦案單位和部門執行訴訟時限規定的檢察監督;二是與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統聯網,堅持動態監督和個案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看守所,就及時登記,掌握訴訟進程,使每一名在押人員在各訴訟環節的期限一目了然,便於檢察監督;三是建立糾防超期羈押長效機制、羈押期限告知、催辦、責任追究制度。深入監室檢查和向看守所內勤核實在押人員訴訟時限,主動到辦案部門、辦案單位了解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重點監督,發現即將到期的案件及時提示和催辦。2008年以來,向辦案單位提出羈押期限提示82次,催辦案件50次。確保了我市公檢法各訴訟環節沒有發生超期羈押案件。
(四)加強安全防範檢察,努力維護監管秩序。
我院始終把建設文明安全的監管秩序作為工作目標,駐所檢察室堅持深入監區“學習、生活、勞動”三大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協助和督促看守所、武警中隊認真做好節假日和敏感時期的監管安全防範工作,及時掌握在押人員的思想動態和各種事故隱患。每逢重大節假日前,院領導都帶隊深入監區進行安全檢查,注重對重點人員、重點部位的檢察,確保了監所的安全。針對檢查中發現的使用留所服刑犯在大、小伙房勞動,利用留所服刑犯巡視、在押人員收押、出所的健康檢查不嚴,以及在押人員編蓆子用剪刀金屬工具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書面檢察建議,得到了及時採納和改進。2008年以來,配合看守所開展安全大檢查、清監62次,院領導到駐所檢察室檢查、指導工作28次,有力地促進了監管場所的安全和穩定,確保了監管場所沒有發生任何安全事故。
(五)加強派駐檢察室規範化建設,夯實監所檢察工作的基礎。
我院高度重視監所檢察工作,在監所檢察室建設上加大軟硬體設施方面的投入,促進檢察室規範化建設。按照“二級規範化檢察室”達標要求,修改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二十餘個,調整充實了監所檢察工作人員,改變了駐所檢察室長期只有1人的局面,及時與看守所聯繫為駐所檢察室爭取兩間辦公室,投入經費一萬餘元進行了裝修,添置了電腦、照相機、攝像機等辦公用品和設備,保證了駐所檢察人員人手一台電腦。2009年我院已向省院申報了二級規範化檢察室,目前基礎工作已基本完成,等待上級業務部門的檢查驗收。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做好看守所和駐所檢察室監控聯網建設工作的通知》要求,正在規劃聯網事宜,並積極爭取資金實現駐所檢察室與看守所監控聯網,實行同步監督。
三、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今後的工作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2008年以來,我院監所檢察工作較好地履行了職責,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確保我市監管場所無事故、事件,取得一定工作成績。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監所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監所檢察工作需要,存在著監督形式單一和對看守所監管活動“重配合、輕監督”現象。
二是由於近年來社會治安形勢嚴峻和打擊力度的加強,在押人員增多,看守所設施設備巳不適應當前監管工作需要,管教幹警缺編、人員配備不足,在押人員經費嚴重不足,嚴重影響和制約監管活動的順利開展,也給監所檢察工作增加了潛在風險因素。
三是重刑犯(死刑)久押不決,給日常監管工作和監所檢察工作帶來極大難度和隱患。看守所雖然建有醫務室,但缺乏有資質的醫師和檢查技術設備以及經費少等,無法保障在押人員生病及時就醫,維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
四是派駐檢察室與看守所雖巳實現信息系統微機聯網,實現動態監督,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實現監控聯網實行同步監督的要求,硬體建設所需資金異常困難,需要地方財政的大力支持。
五是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督比較薄弱。監外執行罪犯管理面廣,存在著因管理、教育和監控不到位而造成脫管、漏管現象。
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我院將根據監所監督工作新形勢、新任務需要,不斷加強並切實繼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採取有力措施,切實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正超期羈押的通知》精神,堅持執行糾防超期羈押的長效機制,堅持周報制,提前預警告知制,確保我市檢察、法院和公安機關各訴訟環節不發生超期羈押。
二是強化刑罰執行檢察監督。按照《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和《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強與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繫和溝通,堅持開展全面清理檢查和不定期的巡查監督,加強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督考察力度,防止因交付不及時和監管不力造成脫管、漏管,確保刑罰執行的嚴肅性。
三是嚴肅查處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和刑罰執行又犯罪案件。對發生在監管場所和刑罰執行中的職務犯罪案件堅決一查到底,通過辦案進一步加大刑罰執行監督、監管活動監督、羈押期限監督的工作力度。嚴厲打擊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員又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的監管改造秩序。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及時掌握和發現犯罪苗頭,堅決打擊牢頭獄霸,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堅決查辦。
四是加強對看守所執法活動的檢察監督。配合看守所加強對幹警預防職務犯罪等方面的法制教育,使監管幹警切實做到嚴格執法、文明管理;加強對被監管人員體罰虐待、逾時限、超強度的體力勞動以及不按規定對被監管人員適用禁閉,使用警械和械具行為的檢察監督,切實依法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是積極配合監管機關,加強對監管場所的安全防範工作,維護監管改造場所的安全和穩定。協助和督促看守所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安全大檢查和清監活動,深入監管場所和生產勞動場所,及時掌握在押人員的思想動態和事故隱患苗頭,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並督促落實好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確保監管場所安全無事故。
六是加強派駐檢察室規範化建設。按照《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和高檢院《關於加強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意見》的要求,抓好駐所檢察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派駐檢察室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工作,完成二級規範化檢察室達標驗收,打牢監所檢察工作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