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監所檢察辦案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監所檢察辦案工作的意見》在1996.02.0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監所檢察辦案工作的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6.02.01
  • 實施時間:1996.02.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在監所檢察工作中,認真貫徹“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的工作方針,以辦案為龍頭,帶動執法監督工作全面開展。監所檢察部門辦理案件大幅度上升,有力地打擊了犯罪活動,對穩定監管改造秩序,促進依法、文明管理,發現和糾正監管工作中的違法現象,保障國家法律在監管改造工作中的統一正確實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目前全國監所檢察辦案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少數監所檢察幹部辦案意識不強,對發現的違法現象,沒有注意查究隱藏在其背後的犯罪問題;對發現的犯罪線索,缺乏敢於碰硬的勇氣,不認真查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地方監所檢察力量不足,缺乏經驗,有案辦不了;還有的地方個別領導以監所檢察部門力量不足為由,將應由監所檢察承辦的案件,交其他業務部門辦理,使辦案與執法監督脫節。為儘快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加強監所檢察辦案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提高對監所檢察辦案工作的認識。監所檢察辦案工作是檢察機關反腐敗查辦大要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人員中發生的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動是當前腐敗現象的突出表現。個別司法幹警利用職務之便搞權錢交易,通過為罪犯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和為勞教人員辦理減期、所外就醫、所外執行,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個別幹警利用管理人犯之便,為人犯通風報信,傳遞信件,串供翻供,甚至私放罪犯,嚴重地妨礙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查處這類犯罪案件是當前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監所檢察主要任務是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場所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監督的最主要、最有力的手段就是辦案,通過辦案糾正違法,以保障國家法律在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場所的正確實施。
二、明確監所檢察承辦案件的範圍。監所檢察是一項綜合性業務,包括立案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抗訴等項工作,承辦案件的範圍很廣,主要有:
1.承辦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場所中發生的應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
2.對監獄、公安機關偵查的被監管人員的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審查起訴。
3.受理、複查被監管人員及其家屬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控告、申訴案件。
4.承辦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減刑、假釋裁定提出抗訴的案件。
5.承辦本院檢察長和上級檢察院交辦的案件。對於上述各類案件都要積極受理,嚴肅負責地承辦。特別是對第一、四類案件,要堅持原則,依法辦理,注意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問題。
三、加強監所檢察的辦案力量,提高辦案水平。監所檢察查辦的案件涉及到檢察機關管轄的各類案件,而且近年來監所發生的案件上升幅度較大。但是,目前監所檢察辦案力量不足,有的人員辦案水平不高,影響了辦案工作的開展。這種狀況應儘快改變。一是要從實際出發適當充實力量,特別是要充實辦案骨幹;二是對不適合做監所檢察工作的人員,要進行適當的調整;三是加強辦案業務的培訓,分期分批地舉辦學習班,使監所檢察幹部都儘快掌握辦案的基本技能,通過實際鍛鍊,不斷提高辦案水平。
四、加強對下級監所檢察辦案工作的指導。基層監所檢察部門直接受理的案件線索,要及時進行初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要案線索備案、初查的規定》的精神,對大要案件線索實行分級備案制度。對已經立案的監管改造場所的負責人和副處級以上幹部犯罪案件,以及萬元以上的貪污、受賄案件,私放罪犯案件,體罰虐待致死人犯的案件一律要層報高檢院監所檢察廳備案。上一級檢察院對下一級檢察院上報備案的案件,要及時審查,有不同意見的,要及時提出;對備案的案件要掌握辦案的進度,做到心中有數;對辦案阻力大,有干擾的案件,要派員下去參辦,給予有力支持;對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下級院辦理又有困難的案件,經請示檢察長批准,可提上來查辦。
五、改善監所檢察部門的辦案條件。我國大部分監管場所都處在偏遠地區,遠離城鎮,交通、通訊十分不便。監所檢察部門,特別是派出檢察院、派駐檢察室缺乏交通工具、偵查裝備和通訊設備,辦案經費不足,嚴重地影響了辦案工作的開展。因此,各級檢察院領導要深入監管場所,了解監所檢察的實際困難,想方設法幫助解決必需的辦案條件。
199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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