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02月28日發布,自2015年02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5年02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2月2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綜合規定
  司法公開是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礎。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深化司法改革、推進司法公開作出重要部署。十八屆四中全會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強調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司法,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檢務公開。為進一步提高檢察工作透明度,方便人民民眾參與和監督檢察工作,確保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根據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精神以及中央關於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現就檢察機關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全面推進檢務公開的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依法、全面、及時、規範、便民”原則,以讓人民民眾在檢察機關辦理的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目標,以加強辦案過程中的信息公開為重點,進一步拓展檢務公開範圍,豐富檢務公開形式,健全檢務公開機制,強化檢務公開保障,提升檢務公開效果,著力推動檢務公開工作從側重宣傳的一般事務性公開向案件信息公開轉變,從司法依據和結果的靜態公開向辦案過程的動態公開轉變,從單向宣告的公開向雙向互動的公開轉變,更好地保障人民民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不斷提升檢察機關親和力、公信力和人民民眾滿意度。
二、進一步明確檢務公開的內容
1.檢察案件信息。全面落實《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主動及時發布重要案件信息,網上公開生效法律文書,依申請公開案件程式性信息。主動公開具有指導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職務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處理結果,以及對久押不決、超期羈押問題和違法或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糾正情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探索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處置信息公開機制。逐步開展《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範圍之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以及其他案件信息發布。
2.檢察政務信息。主動公開檢察機關的性質任務、職權職責、機構設定、工作流程等與檢察職能相關的內容,檢察工作報告、專項工作報告,檢察工作重大決策部署、重大創新舉措、重大專項活動等內容,檢察改革進展情況,與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檔案,違反規定程式過問案件的情況和檢察機關接受監督的情況,檢察統計數據及綜合分析,年度部門預算、決算。
3.檢察隊伍信息。主動公開檢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任免情況,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法律職務任免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情況,機構和人員編制情況,檢察人員統一招錄和重要表彰獎勵情況,檢察機關有關隊伍管理的紀律規定,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情況和結果。
4.公開內容的例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當事人申請不公開且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向社會公開。
三、完善、創新檢務公開的方式和方法
1.完善公開審查制度。對存在較大爭議或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擬作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實行公開審查。對於在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在當地有較大影響的審查逮捕、羈押必要性審查、刑事和解等案件,提起抗訴的案件以及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案件,探索實行公開審查。研究制定公開審查的操作性指引,規範公開審查的程式。
2.加強檢察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工作。根據案件性質、案情複雜程度以及社會公眾實際需求,突出釋法說理的重點,針對案件爭議焦點,理清事實認定、闡明適法依據、講透法理情理,增進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理解和認同。探索對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訴、不予提出抗訴、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等制式法律文書採用製作附頁的形式進行釋法說理。進一步規範檢察法律文書口頭說理,提高用民眾語言釋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
3.拓寬聯繫民眾、服務基層的方式。不斷健全聯繫服務民眾的平台,探索聯繫服務民眾新方式,著力拓展服務民眾的內容,關注基層需求,回應社會關切。完善新聞發布、新聞發言人制度,廣泛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推進檢察服務進機關、進企業、進鄉村、進學校、進社區,加強派駐基層檢察室、檢察服務聯繫點等建設,提高服務民眾的實效。
4.加強新媒體公開平台建設。改造升級檢察入口網站,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為主平台,建立網上查詢、電話查詢、觸控螢幕自助查詢和案管崗位查詢“四位一體”案件信息查詢機制。積極開通並打造集檢察入口網站、微博、微信、微視、新聞客戶端、手機簡訊彩信、APP手機套用軟體等於一體的互聯互動平台,增強信息發布、案件信息查詢、線上交流、諮詢服務、法律解讀等功能,著力構建多層次、多角度、全覆蓋的檢務公開網路。探索建立對已公開、已提供服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機制。
5.規範檢務公開場所建設。推進檢察服務大廳建設,整合控告申訴舉報接收、來訪接待、遠程視頻接訪、案件信息查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接待律師、律師閱卷、法律諮詢、檢務宣傳、12309舉報電話等工作,配置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控螢幕、查詢電腦等硬體設施,為公眾提供“一站式”服務。構建陽光檢務網路平台,網上實現檢察服務大廳各項服務功能。堅持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研究制定檢察服務大廳建設方案和管理規則。
6.加強檢察機關外部監督制度建設。健全聯繫機制,推進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檢察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探索依法向社會公開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和結果。健全協商、諮詢機制,建立動態化的專家庫,健全重大決策諮詢、重大問題聯合調研等制度,組織特約檢察員和邀請知名學者、行業專家參與案件評查、研討社會關注重點案件。探索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重點監督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完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和專家諮詢委員參加檢察機關公開審查案件、旁聽和評議檢察官出庭等制度。
四、強化檢務公開機制建設
1.建立健全公開信息審核把關機制。按照誰辦理誰審查、誰把關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公開信息的內容審查、技術處理和質量把關工作。加強對公開信息的保密檢查和管理,根據檢務信息類別、定密標準建立分級審查程式,明確審查責任。重大敏感案(事)件處理應對進展或結果信息發布,按照《檢察機關重大敏感案(事)件處理應對辦法》辦理。
2.建立健全風險評估和預警、處置機制。對擬公開的內容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建立預警機制,對可能因公開而引起較大負面社會影響的要制定應急預案,加強風險防控。要密切關注案件信息公開後的輿情態勢,全面收集、研判檢務信息公開引發的社會輿情,認真做好處理應對等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3.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轉化機制。探索建立檢務公開需求收集和分析機制。廣泛開展民意收集活動,經常性開展民眾滿意度調查,收集人民民眾對檢察機關在辦案、工作作風、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評價,徵求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規範性檔案的意見和建議。探索引入第三方調查機構調查,增強民意調查、收集和人民民眾滿意度的客觀性。加強民意轉化套用,促進檢察工作提質增效。
4.建立健全檢務公開救濟機制。妥善處理保障人民民眾知情權和維護其他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人民民眾、當事人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案件信息查詢人認為檢察機關應公開而不公開,或不應公開而公開有關檢務信息的,可提出申請或複議,檢察機關控申部門統一受理後,根據職責分工及時轉交相關責任部門調查、處理和答覆。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落實
1.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檢察院要把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形成一把手親自抓,其他院領導分工負責,各部門具體落實的工作責任制。要認真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加大人力、物力、技術和經費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健全公開工作的組織和物質保障機制。
2.強化協作配合。各級檢察院要樹立檢務公開全院“一盤棋”意識,統籌兼顧,全面推進。辦公室(人民監督工作機構)要切實擔負起組織、協調職責,案件管理部門要擔負起案件信息公開的主管職責,並定期統計、通報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情況,新聞宣傳部門要擔負起公開信息的審核、發布、輿情處理等職責,其他部門也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能和相關規定要求,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合力推進檢務公開工作。
3.強化監督指導。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督促檢查,及時了解和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建立重點培訓和全面培訓相結合的檢務公開能力培訓機制,有效提升檢察人員的釋法說理能力、民眾工作能力和輿情應對能力。建立健全過問案件登記、說情干擾警示、監督情況通報等制度。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檢務公開工作考評標準,把檢務公開工作納入整體檢察工作績效考核範圍;將檢務公開工作落實情況作為檢務督察的內容,定期督察和通報,確保檢務公開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4.強化責任落實。要細化和分解落實檢務公開的職責,建立健全檢務公開的問責表彰機制。對於在訴訟過程中違反公開義務或者在其他工作中違反檢務公開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重大影響的,要追究相應責任;要注意樹立先進典型,表彰先進個人和單位,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5.注重規範創新。各省級檢察院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堅持既規範統一,又探索創新,積極回應和滿足人民民眾對檢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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