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新明確監所檢察部門辦案範圍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新明確監所檢察部門辦案範圍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1998年6月12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高檢發監字[1998]2號
【生效日期】1998-06-1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
重新明確監所檢察部門辦案範圍的通知
(高檢發監字〔199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全國檢察機關深入開展教育整頓工作會議有關偵查工作必須歸口承辦的精神,結合監所檢察工作的實際,現就監所檢察部門(包括派駐監管改造場所檢察室,下同)負責承辦案件的範圍通知如下:
一、關於承辦直接偵查案件的範圍
各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
二、關於承辦批捕、起訴案件的範圍
監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犯罪案件,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
各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直接偵查的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起訴或不起訴的,一律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加強內部制約。
三、關於受理申訴案件的範圍
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勞教人員及其家屬不服勞教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受理。經立案複查,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提出抗訴。
四、派駐監管改造場所檢察院行使縣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其辦理案件範圍繼續按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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