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監所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監所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1.09.03
  • 實施時間:2001.09.03
監所檢察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能,是刑事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最基本的業務之一。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認真履行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職責,積極查辦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打擊被監管人員的犯罪活動,為促進監管人員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維護監管場所的改造秩序,保護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做出了積極貢獻。在加快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工作越來越重要,監所檢察的任務必將更加艱巨、繁重。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依法治國方略,全面落實新時期檢察工作方針,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監所檢察工作,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規定,結合監所檢察工作的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監所檢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
1、新時期監所檢察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檢察工作方針,以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為主題,以強化法律監督為主線,以查辦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為重要手段,以規範業務和最佳化隊伍為保障,以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為目標,切實加強領導,紮實工作,改革創新,努力開創監所檢察工作的新局面。
2、監所檢察工作的任務是:依法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查辦監管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打擊在押人員的犯罪活動,維護監管場所的穩定,保護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二、監所檢察的職責和工作重點
3、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1)對監獄(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2)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勞動教養機關管理教育罪犯、勞教人員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管理教育監外罪犯的活動實行監督。(3)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以下稱“四種案件”)進行立案偵查。(4)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司法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進行初查。(5)配合有關部門搞好職務犯罪預防。(6)受理被監管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7)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的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實行監督。(8)對看守所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進行監督。(9)對派出檢察院、派駐檢察室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下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的工作進行指導。(10)負責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檢察院除履行監所檢察部門的基本職責外,還應承擔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訴訟活動實行監督,對被監管人員的申訴、控告和舉報依法審查處理等職責。
派駐檢察室在派出它的檢察院領導或者監所檢察部門的指導下,依法履行監所檢察職責。
4、監所檢察工作的重點是刑罰執行監督,監督的主要對象是監獄,監督的重點是監管幹警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違法犯罪問題。
三、派出(駐)檢察機構的設定和管理
5、根據機構改革的規定,設定派出檢察院,在監管場所設定派駐檢察室。監管場所常年在押人員較少的,應實行巡迴檢察或派駐專職檢察員。
6、派出檢察院由省級檢察院或市、州檢察院派出。
派出檢察院的設定要堅持依法的原則、便於工作的原則、規格對等的原則、與監獄布局相協調的原則。
派出檢察院的設定規格不應低於正縣級。派出檢察院應當設立檢察委員會,實行一級財政,獨立預決算和直接撥款。派出檢察院編制基數按監獄的規格和在押罪犯數量綜合確定,並由檢察機關的編制人員組成,內設機構由省級檢察院確定。
7、派駐檢察室由派出檢察院、監管場所所在地的市、州檢察院或基層檢察院派駐。
派駐檢察室的人員中檢察員的比例應當占三分之一以上。
派駐檢察室的主任應當由派出它的檢察院的監所檢察處、科的領導或者相當級別的檢察官擔任。
8、派出檢察院、派駐檢察室受派出它的檢察院領導,各項檢察業務均由派出它的檢察院監所檢察處、科指導。派出檢察院、派駐檢察室應定期向派出它的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匯報業務工作。對派出檢察院、派駐檢察室負責人考察、年度考核時,監所檢察處、科應派員參加。
四、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的管理
9、監所檢察部門對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需要提出書面糾正的,應由監所檢察處、科長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實施。對上一級司法機關違法行為依法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後,如果司法機關不接受糾正意見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司法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10、監所檢察部門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實行下列工作制度:(1)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由監所檢察部門組織人員進行初查。經初查認為涉嫌犯罪的事實達到立案標準,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按職責分工立案偵查。對“四種案件”以外的監管幹警職務犯罪案件,初查後認為應當立案的,應當及時報告檢察長交由反貪、瀆偵部門查處。(2)對於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將立案、撤案、不起訴、起訴等法律文書報告上級監所檢察部門備案。(3)對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要根據高檢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認真分析監管單位在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幫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防範和減少犯罪。省級檢察院監所檢察處應同省級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及公安廳(局)監管部門建立預防監管人員職務犯罪工作制度,形成協同預防網路。
11、對派駐檢察室實行規範化管理。(1)派駐檢察室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人員,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各項工作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2)派駐檢察人員應當深入被監管人員的勞動、學習、生活三大現場,了解掌握監管改造情況,協助監管單位搞好安全防範檢察,做好監管場所的穩定工作。(3)派駐檢察室發現違法需要書面糾正的,應提交監所檢察處、科報檢察長批准。(4)發現監管幹警職務犯罪案件線索,派駐檢察室應及時通過監所檢察處、科向檢察長報告,並及時組織初查,需要立案的,由監所檢察處、科報請檢察長批准。
12、根據工作需要,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建立並堅持下列工作制度:(1)工作聯繫制度。定期與監管單位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研究解決突出問題,搞好協調配合。(2)與監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案件移送和配合協作制度。對監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查辦的監管幹警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應及時了解和掌握情況,並適時介入,但不得出具檢察院的文書,不得動用偵查手段;對紀檢監察部門移送的犯罪案件,要認真審查,屬於監所檢察部門管轄的案件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不屬於監所檢察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3)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分級管理制度。縣處級以上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應逐級層報高檢院監所檢察廳備案;科級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應層報省級檢察院監所檢察處備案;其餘案件線索報市、州檢察院監所檢察處備案。嚴禁有案不辦、壓案不查、瞞案不報。(4)請示報告制度。對於監管場所發生的重要案件、重大事故,應當按照高檢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信息工作的意見》精神,及時層報上級監所檢察部門。向上級院請示案件須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並報送書面材料。(5)對下級檢察院監所檢察業務指導和評價制度。上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要建立以目標管理責任制為核心的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綜合考評體系,對考評結果予以通報,作為下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和派出檢察院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先、晉級的重要依據。
五、監所檢察隊伍建設
13、堅持用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裝監所檢察幹警的頭腦,把理想、信念、公正執法教育切實貫徹到監所檢察實踐中去。監所檢察幹警要遵守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敢於監督、敢於碰硬、廉潔自律、忠於職守的職業道德規範,甘於清貧,甘於寂寞,樂於奉獻。
14、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堅持對監所檢察幹警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監所檢察幹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不得接受在押人員及其家屬的禮品和宴請;不得為在押人員及其親友打探案情,干擾辦案;不得向監管單位吃、拿、卡、要。對於因工作嚴重失職、瀆職,對監管場所發生的重大違法、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該發現沒有發現,該報告沒有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失職責任。對於包庇放縱犯罪,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5、要把監所檢察幹警的素質教育和業務培訓納入檢察機關的整體培訓計畫中。省級檢察院要作出規劃,定期對監所檢察科(處)長、分管檢察長、派出院的檢察長和業務骨幹進行培訓,以提高監所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16、監所檢察部門實行主辦(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建立派駐檢察幹警崗位責任制和考核機制。對工作實績突出的派駐檢察幹部,予以表彰、獎勵或記功。定期開展“優秀派駐檢察幹警”評比活動,提高監所檢察幹警工作積極性。
17、派駐檢察幹警實行任職迴避、異地交流制和院內輪崗制。派駐檢察人員在派駐場所有任職迴避情形的,不得在當地派駐;派出檢察院檢察長任職超過五年,副檢察長任職超過八年的,實行異地交流;派駐檢察幹警在同一監管場所工作滿三年的,要交流到其他監管場所或其他部門工作。
六、監所檢察工作的領導
18、各級檢察院的領導要定期專題研究監所檢察工作,切實解決監所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抓好監所檢察部門和派出檢察院領導班子建設,注意把素質較高、工作實績突出的優秀年輕幹部選配到班子中來。
通過崗位輪換、雙向選擇、人員流動,把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協調能力強的業務骨幹充實到監所檢察部門,逐步最佳化監所檢察部門的人員結構。同時,對那些不適合做監所檢察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19、按照科技強檢的要求和實際需要,為監所檢察部門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等設施,積極解決派出檢察院、派駐檢察室的辦公、住宿用房和辦案必備的交通、通訊、計算機及其他技術器材和經費保障,為派駐檢察機構與監管單位計算機聯網,有效地開展工作創造必需的條件。
20、各級檢察院要按照高檢院、財政部有關檔案精神,積極創造條件,解決派駐檢察幹警的生活補貼、特殊崗位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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