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1950年7月,甘肅省人民檢察署建立,1955年1月更名為甘肅省人民檢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甘肅省檢察機關全部被撤銷。

1978年3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並著手重建、新建地、縣兩級檢察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 建立時間:1950年7月
  • 原名甘肅省人民檢察署
  • 現有人員:231人
  • 檢察長朱玉
歷史沿革,主要領導,內設機構,機構職能,本院地址,

歷史沿革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以來,檢察業務工作不斷發展,內設機構逐步完備,人員人員素質不斷提高。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現有人員231人。其中,班子成員6人,檢委會專職委員2人,副廳級檢察員4人,處級檢察員69人,助理檢察員60人,書記員35人,法警12人,無法律職務人員27人,工勤人員15人。
本科以上學歷人員189人,占全院人數的82.2%,其中碩士研究生10人;共產黨員216人,占93.9%。女幹警62人,占27%;45歲以下中青年幹警152人,占66.1%。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下轄17個市州分院97個基層院。

主要領導

黨組書記,檢察長:朱玉
副檢察長:丁霞敏

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治部(下設幹部處、宣傳教育處、警務處)、偵查監督處、公訴辦公室、公訴一處、公訴二處、反貪污賄賂局(下設偵查一處、偵查二處、綜合處)、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計畫財務裝備處、監察處(紀檢組)、機關黨委。

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省檢察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辦公正常運行和機關日常值班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政治部
協同省委主管部門和地、州、市黨委負責全省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
政治部下設幹部處、宣傳教育處、警務處(對外稱法警總隊)。
(一)幹部處
協同省委主管部門和市、州黨委負責對市、州、分院領導班子以及後備幹部的考核、配備、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導;承辦全省檢察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以及檢察機關津貼補貼工作;負責辦理全省檢察機關檢察官等級評定工作;負責全省檢察政治工作數據統計工作;負責省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以及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省院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宣教處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和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檢察日報》甘肅記者站工作;負責規劃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教育培訓基地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負責制定全省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全省基層檢察院建設;負責組織開展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爭先創優活動;承辦全省檢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
(三)警務處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管理、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負責組織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負責辦理和管理司法警察的警銜和警用裝備;負責協調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負責管理省院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三、偵查監督
負責對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批捕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掌握和綜合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指導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開展國家安全檢察工作;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負責對鐵路檢察的聯絡工作。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審查批捕工作的實施意見。
四、公訴辦公室
對外代表省院公訴部門,統一對高檢院公訴廳、死刑覆核辦、同級公安、法院、司法、國家安全等業務單位和部門行使聯繫、溝通和協調的職責;負責全省公訴部門工作的巨觀指導、綜合調研;負責抓全省公訴案件質量,組織對全省公訴工作的考評、專項檢查;負責全省公訴幹部培訓以及優秀公訴人、優秀觀摩庭評選等崗位練兵活動的開展;負責省院受理案件的管理工作,省院公訴部門內部的工作協調分配。
五、公訴一處
分管蘭州、蘭鐵、武威、金昌張掖酒泉嘉峪關、礦區的檢察系統相關刑事案件。負責對上述地區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由省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承辦由省院管轄的刑事抗訴、抗訴案件,出庭履行職務;負責對個案的指導工作;負責辦理公訴辦公室交辦的其他案件及工作。
六、公訴二處
分管白銀、定西、天水、隴南、林區、平涼、慶陽、臨夏、甘南檢察系統的相關刑事案件。負責對上述地區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由省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負責辦理由省院管轄的刑事抗訴、抗訴案件,出庭履行職務;負責對個案的指導工作;負責辦理公訴辦公室交辦的其他案件及工作。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全省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重大、特大貪污賄賂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省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貪污賄賂檢察工作的實施意見。反貪污賄賂局下設偵查一處、偵查二處、綜合處。
(一)偵查一、二處
負責省院直接受理的廳(局)級貪污賄賂案件、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和檢察長決定辦理的案件偵查工作;負責對市州分院大要案件的指導、協辦工作;需省院配合的省內及省外協辦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偵查人才庫中確立的偵查專業人員在大要案、複雜、疑難案件偵查中開展指導、案件質量把關等工作;負責對全省各級院反貪部門辦案人員提高偵查技能的幫助指導;負責對各地辦案質量進行檢查指導。
(二)綜合處
負責對全省反貪工作的綜合指導;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反貪賄賂統計報表、信息分析、大要案備查、案件線索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反貪賄賂工作情況綜合、組織編髮有關內部刊物,經驗總結,起草綜合性檔案工作。負責全省偵查一體化和全省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潛逃追逃工作。負責全省反貪部門偵查人才庫建庫的相關工作;負責貪污賄賂案件質量考評、檔案管理工作、保密檢查。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全省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實施意見。
九、監所檢察
負責對執行機關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立案偵查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的指導和督辦;承辦由省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抗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工作;查辦服刑罪犯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及分、州、市人民檢察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的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監所檢察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省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一、控告申訴檢察處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審查對分、州、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案件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情況。研究制定落實高檢察院控告、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二、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省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三、檢察技術處
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刑事偵查技術和檢察信息技術工作的指導;參與管轄案件的現場勘驗,對搜取的痕跡、物證進行檢驗鑑定;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疑難案件的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覆核、復驗;負責全省檢察機關技術人員鑑定資格的審查;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檢察技術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四、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檢委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負責全省檢察機關的法律政策研究和調研工作。承擔檢察機關執法中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研究;組織、協調開展檢察理論和專題調研;研究提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建議;參與有關立法活動,提出立法建議和修改意見;負責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和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研究擬定對下級檢察機關請示的有關執行法律、政策問題的批覆意見。起草向高檢院請示的有關執行法律、政策問題的報告;編輯檢察刊物、《甘肅檢察年鑑》、選編《檢察業務資料》。
十五、監察處(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全省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六、計畫財務裝備處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及省財政部門補助全省檢察系統的辦案、裝備基本建設經費及偵查技術設施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省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工具、通訊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省院機關各項業務、基本建設、事業單位經費的申請、核算及各種車輛、裝備器材、物資的統一購置、分配;負責省院機關房地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以及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省院機關環境秩序管理、安全衛生、計畫生育、愛國衛生、交通安全、本區域治安綜合治理及街道辦事處的聯絡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
負責省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組織工作;負責省院機關黨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及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建設;對黨員、幹部進行教育和監督;領導本院工、青、婦等民眾組織及統戰工作。

本院地址

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南昌路1728號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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