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活動監督

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實行的專門法律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重點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 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 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 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 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 有意製造冤、假、錯案的; 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 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偵查活動監督包括經審查後作出不批捕或追加逮捕決定,經審查後作出不起訴或追加起訴決定,以及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偵查活動監督的重點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有意製造冤、假、錯案的;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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