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法定代理一般適用於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和其他無
訴訟行為能力的行政訴訟原告和
第三人,而不適用於被告行政機關,只有有訴訟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才可以作為其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關係密切的其他家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精神病人的
監護人員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朋友、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法定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權的取得是基於法律所規定的監護關係。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它主要是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中國《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故他是由法律基於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的血緣關係、婚姻關係、組織關係、信任關係等而規定的。此外,
中國勞動立法規定,工會可以代理其會員簽訂集體勞務契約,參加有關勞動爭議訴訟,即工會可以成為會員的法定代理人。當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
民事行為能力,或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係,
監護關係等已經不存在時,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即告終止。
基本特點
第一,法定代理產生的依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委託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權是由委託人通過委託授權而產生的,而法定代理權的產生是不以當事人的個人意志為條件的,而是直接源於法律的規定。
第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範圍也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且一般都屬於普通代理或全權代理,沒有代理許可權範圍的特殊限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則取決於委託授權書的規定,既可以是全權代理,也可以是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理委託人進行法律行為。
第三,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係,這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係正是法定代理產生的基礎。
實踐中,最常見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作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配偶一方作為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對方的法定代理人;
(3)成年的兄、姐作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
(4)職務代理中的代理人。
第四,法定代理的宗旨在於保證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通過代理行為順利地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主要是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第五,法定代理都是無償的。
法定代理的特點
1、代理權產生的基礎特殊;
2、代理對象特殊。(無訴訟行為能力)
3、代理人範圍特殊。即僅限於對被代理人享有親權和監護權的人。
法定代理人的範圍:
法律界定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範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
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
監護職責,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由於患精神病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作監護人。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是指無行為能力或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在單位及其
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是民政部門、工會、婦聯、共青團、
殘疾人聯合會等對於特定人員負有保護責任的單位、組織的代表。
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或者某些
訴訟參與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的法定代理制度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依據中國民法總則的規定,不滿8周歲為無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是
完全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
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職責是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訴訟權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利。同時法定代理人有責任監督被代理人的行為。在有多個法定代理人時,只須由其中一個參加刑事訴訟。
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與被代理人相同的訴訟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做陳述(如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
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比如服刑等。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還有:
1、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2、
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
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抗訴。
3、有權在對未成年被代理人進行詢問、訊問時被通知到場。
注意:
1、上述代理人的範圍,不是並列選擇關係,而是依次優先關係;
2、並不是所有案件中都會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被代理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時,才需要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而不是基於委託關係。在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法定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在行使代理許可權時無須經過被代理人同意,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獨立代行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承擔被代理人的
訴訟義務。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義務。
許可權地位
由於法定代理是以
親權或監護權為基礎的,因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許可權非常廣泛。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他都有權代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負有的訴訟義務,他應當代為履行,法定代理人所為的一切
訴訟行為,均視為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 ,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效力。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與被代理人居於同等的訴訟地位,其代理權不受限制,他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一切訴訟行為 ,既有權處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有權處分當事人的
實體權利。如放棄或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達成調解協定等等。
儘管如此,法定代理人畢竟不是當事人,他不是實體權利的直接享有者和實體義務的直接承擔者。因而,法定代理人所為訴訟行為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的當事人承受。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代理權而又沒有其他法定代理人繼續代為訴訟時,
訴訟程式應當中止。
基本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具有兩個特點:一是代理權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二是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須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在民法上就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他們需要訴訟時,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親權和監護權而產生的,民事訴訟的法定代理與民事的法定代理是相適應的,民事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民事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只不過民事的法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而民事訴訟的法定代理實施的是民事訴訟行為;民事法定代理人的活動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而民事訴訟法定代理人的活動受民事程式法的調整。
相關依據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