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但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就是16歲以上不滿18歲已經工作了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擔任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制行為能力人
  • 外文名:Persons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onduct
  • 針對對象: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等
  • 行為效力:純粹受益和行為能力等
精神病人由其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擔任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
1、純粹受益的行為能力;
2、行為能力以外的雙方行為是效力待定:(但簽訂合夥協定是無效的,因為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行為能力以外的單方行為無效(如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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