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職責,是指監護人依法承擔的監護義務。包括:(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護職責
- 定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責任與權利
- 作用: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