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機關

監護機關,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單位、組織作監護人不能理解為是由單位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為監護人,但如果單位、組織未盡監護職責,則由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

監護機關
承擔監護人職責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機關。
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他們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是監護機關。與被監護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時,須經上述監護機關同意。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監護機關在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未成年人沒有第一二順序的監護人和精神病患者沒有第一順序的監護人時,由監護機關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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