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監護

成年人監護是對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所進行的監護。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他所在的單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成年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促使其恢復健康為目的,並依法管理其財產,照顧其生活,代理進行民事法律活動。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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