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監護

人身監護,法學通用術語。指對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如精神病患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在伊斯蘭教法中,分為人身監護、婚姻監護、財產監護。教法規定,15歲以下為未成年者,幼年時期通常應由母親監護,以後由父親進行教育、監護。哈乃斐學派規定,男孩7歲前,女孩15歲前,受母親監護;十二伊瑪目派規定,男孩12歲前,女孩7歲前,受母親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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