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監護,指被監護人不存在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不負有法定監護義務的人自願擔任監護,並經主管組織同意對被監護人進行監護。有學者稱之為無因監護人。其與法定監護人的最根本區別在於“本無法律上的義務”這一特點。不過自願監護人不是自作主張地自動監護,而須以主管組織的同意為要件,因而又不同於無因管理。 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之(三)規定:“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第17條第1款之(五)規定:“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可以擔任監護人按照此種方式設立的監護人即為自願監護人。
基本定義,收養異同點,
基本定義
自願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願承擔監護責任,並以自己的行為徵得特定人員和機構的許可而進行的監護。
收養異同點
自願監護與收養有一些相近之處,在實踐中容易混淆。自願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願承擔監護責任,並以自己的行為徵得特定人員和機構的許可而進行的監護。收養是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使原來沒有父母子女關係的人之間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一、自願監護和收養的相同點:1.自願監護人和收養人都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都不能擔任自願監護人和收養人。2.兩者法律關係的成立,都必須出於自願,並要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3.兩者法律關係的成立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式。4.兩者法律關係的解除,都必須通過必要的法定程式辦理。二、自願監護和收養的不同點:1.產生的目的不同。收養是為了確立一種親屬關係,也就是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係。而自願監護則是為了管理、保護被保護人,並不產生親屬關係。2.產生法律關係的依據不同。收養關係是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辦理必要的法定手續或民間契約,或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後才能成文。而自願監護主要是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辦理法定手續,形成管理保護關係.3.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