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代理人

仲裁代理人是在一定許可權範圍內,以仲裁當事人的名義,為當事人的利益參加仲裁活動的人。仲裁代理人的種類有:(1)法定仲裁代理人。由法律規定行使仲裁代理權的人。其代理權,基於親權或監護權而產生;(2)指定仲裁代理人,被仲裁機關指定代理當事人進行仲裁活動的人。其代理權是基於仲裁機關的萎托而產生。(3)委託仲裁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代為進行仲裁活動的人。委託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律師、社會團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仲裁機關許可的其他公民。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書必須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委託代理人代被代理人承認、變更請求、提起反訴,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仲裁代理人
  • 目的: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 詞義:受當事人授權委託的人
  • 特點:代理許可權範圍內進行仲裁活動等
仲裁代理人的類型,仲裁代理人的特點,

仲裁代理人的類型

仲裁代理人包括法定仲裁代理人和委託仲裁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行使代理權的人。委託代理人是指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並在授權範圍內,代為進行仲裁活動的人。
法定仲裁代理人即仲裁當事人的監護人,而委託仲裁代理人的範圍較廣,仲裁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由地聘任任何適當的人為其仲裁代理人,代表當事人參加仲裁程式。

仲裁代理人的特點

1、只能以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
2、必須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進行仲裁活動;
3、仲裁代理人參加仲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權益,自己本身與糾紛無利害關係;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雙方當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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