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

立案監督

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雖把刑事立案活動納入了監督範疇,但其主要針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情況,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情況的監督,尚無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不應當立案而立也是一項關乎公民、法人合法權利的十分嚴肅的刑事訴訟活動,也應納入立案監督的範疇,特別是在我國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觀念中,一個人即使只被偵查機關作為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在社會上都會對之產生相當負面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立案監督
  • 性質:檢察機關監督職能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 時間:2000年
監督範疇,相關法律,

監督範疇

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國國《刑事訴訟法》雖把刑事立案活動納入了監督範疇,但其主要針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情況,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情況的監督,尚無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不應當立案而立也是一項關乎公民、法人合法權利的十分嚴肅的刑事訴訟活動,也應納入立案監督的範疇,特別是在中國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觀念中,一個人即使只被偵查機關作為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在社會上都會對之產生相當負面的影響。2000年1月,高檢院審查批捕廳下發了《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工作問題的解答》,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確屬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該解答把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也納入了立案監督的範疇,有效的維護了法律的公正,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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