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立案工作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立案工作座談會紀要》在1999.09.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立案工作座談會紀要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9.08
  • 實施時間:1999.09.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全國法院立案工作座談會於1999年8月23日至26日在吉林省延吉市召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領導、主管立案工作的庭長及會上介紹立案工作經驗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代表總計100人,參加了座談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出席會議並講話,最高人民法院告訴申訴審判庭庭長紀敏主持會議。
會議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總結交流立案工作的情況與經驗;研究部署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立案工作;貫徹落實不久前在上海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關於積極推進人民法院改革的精神,探索深化、發展立案工作的新路子,實現立案工作跨世紀的新發展。會議達到預期目的。現紀要如下:
一、會議充分肯定了各級法院立案工作所取得的顯著成績與經驗。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以來,特別是1998年7月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肖揚院長明確提出年內全部實行“三個分立”,堅決糾正三個不分的做法以後,在各級法院領導和立案幹部的共同努力下,立審分立的落實擺上議事日程,立案工作切實得到了改進和加強,工作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觀,為服務大局、維護司法公正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主要表現:
(一)不斷加深對立審分立的認識,全面推行立審分立,各級法院普遍設立了立案機構,立審分立的格局已經形成。
據今年6月份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3424個法院的統計,已有3315個法院成立了立案機構,實現了全部或部分的立審分立,占96.82%。
(二)嚴格依法立案。民眾告狀難的問題基本上得以解決。
(三)依據暫行規定與實踐經驗,明確了職責,完善了制度,使立案工作步入專業化、規範化的法制化軌道。
(四)把做好立案工作與人民法院的文明建設結合起來,提高了效率,轉變了作風,人民民眾更加滿意。
(五)積累了一些好的做法與經驗。與會代表從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健全機構,配備幹部;嚴肅執法,依法立案;明確職責,規範制度;銳意改革,大膽探索諸方面總結交流了立案工作的經驗。
會議交流的7個高級法院、7箇中級法院、4個基層法院的經驗材料,受到與會代表的肯定和好評。
二、會議分析了當前立案工作的形勢,明確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立案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
會議認為,我國正處在世紀之交的重要歷史關頭,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發展正處於關鍵時期。由於社會關係變化,利益格局調整,社會矛盾交織,起訴到法院的各類案件大幅度上升,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和整個審判工作一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複雜局面。
人民法院的管理體制和審判工作機制,也受到了嚴峻的挑戰。面對困難與機遇同在,改革與發展並存的形勢,如何抓住機遇,加快發展,適應形勢的需要,把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以嶄新的面貌推向21世紀,這是亟待我們深入思考和認真解決的問題。
會議確定,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以確保司法公正為核心,積極探索和深化立案工作的改革。
健全機構,統一職責,完善制度,規範管理,在全面實施立審分立、貫徹落實暫行規定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公開、公正、高效、規範、有序的立案工作機制和審判管理模式。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執法水平,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為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21世紀,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討論中,大家對深化法院立案工作改革取得了共識,一致認為改革是推動法院工作發展的強大動力。近幾年法院的立案工作,所以發展較快,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狠抓了立案工作的改革,推行了立審分立的審判管理機制。
今後的立案工作要發展,要開創立案工作的新局面,還必須堅持和完善立審分立制度,必須深化立案工作的改革。要立足當前,考慮長遠,要把全面實行立審分立作為近期立案工作改革的重點,在1999年底前限期完成。關於立案工作改革的長遠考慮,大家認為,這次座談會上印發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吉林省延邊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陝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實施審判流程管理的做法和經驗,給我們很好的啟示和借鑑。他們突破立案工作的傳統模式,由立案機構對立案審查、文書送達、庭前準備、排期開庭、審限跟蹤、結案歸檔等程式性工作,實施全面管理。
這種賦予立案機構流程管理職能的做法,在我國是一個創新,是對法院立案工作和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發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已對建立科學的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制度作了明文規定,各級法院應結合各自的實際,制定具體的改革步驟與方案,通過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推行,積極穩妥地落實這一改革舉措,以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高效。
三、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確保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總體目標與要求的實現,會議就今後工作,尤其對立案工作中遇到的亟待解決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探討,並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立案機構的職責範圍,全面實施立審分立的原則。
會議針對一些法院立案機構職責範圍不清,立審分立落實不到位的實際情況,特就立案機構的主要職責及全面落實立審分立,堅決糾正立審不分做法的問題,進行了研究並重申如下意見:
1.全面落實立審分立,堅決糾正立審不分的做法。會議認為,全面實行立審分立,建立立案與審理互相分立、相互制約又有機結合的訴訟運行機制,是人民法院為了確保司法公正,完善我國審判制度而推出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
各級人民法院都應按暫行規定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規定與要求,建立健全專門的立案機構,保證立案機構能夠完全承擔起暫行規定所要求的審查受理各類案件的任務,全面實施立審分立,堅決糾正立審不分的做法。會議要求,目前尚未全面實行立審分立的法院,一定要在今年年底前限期完成立審分立的任務。已經完成立審分立任務的法院,應進一步完善制度,充實業務骨幹,保證工作正常有效地進行。
2.統一立案機構的職責範圍,全面發揮立案機構的職能作用。會議認為,根據刑訴法、民訴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立案工作的實際,按照立審分立的要求,立案機構應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1)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審查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2)對抗訴案件、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審理不服下級法院不予受理、管轄異議的抗訴案件。
(3)審查申訴、申請再審,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卷審查,並決定是否裁定再審立案;對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4)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
(6)依法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管轄異議和下級法院的管轄權爭議案件。對下級法院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訴案件,指定下級法院受理。
(7)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或報批手續。
(8)對本院各類案件的審限進行跟蹤督辦,並定期向有關領導與部門通報。
(9)辦理上級機關和本院領導交辦案件的登記、編號、程式上的審查處理和督辦,並回報或轉報結果。
(10)處理告訴申訴來信來訪,解答法律諮詢,做好上訪老戶工作。
(11)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基層法院檢查指導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以上意見,各級法院在確定各自立案機構的職責範圍時應參照執行。
(二)建立健全機構,調整充實立案幹部隊伍。
會議認為,立案機構的設定,各級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凡條件允許的,應當爭取單獨設定,設在告訴申訴審判庭內的,立案人員也應相對固定。凡單獨設定立案機構的,名稱統一為××人民法院立案庭,設在告申庭內的,名稱統一為××人民法院立案室,並對外公開掛牌。立案機構的人力一定要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要選調一批政治、業務素質高,會做民眾工作,作風過硬,年富力強的業務骨幹充實立案幹部隊伍。保證立案機構能夠完全承擔起立案工作暫行規定所要求的審查受理各類案件的任務。
(三)抓好基層法院的立案工作,實現人民法庭立案規範化。
全國法院80%以上的案件是基層法院受理的,因而,基層法院的立案工作在整個法院立案工作中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會議認為,各級法院的領導應注重抓基層,這是深化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改革的基礎。
抓好基層法院的立案工作,重點抓好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暫行規定從兩便原則出發,賦予法庭立案權,採取專人審查,庭長批准,基層人民法院立案機構指導,統一編立案號的變通做法。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既堅持了立審分立的原則,又考慮了法庭立案的特殊性,是統一立案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是兩便原則的生動體現。會議強調,各地在落實去年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精神和貫徹實施《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過程中,在抓好人民法庭設定規範化的同時,要抓好法庭立案工作的規範化,兩者要同步進行。人民法庭設定的適度規模化,使法庭的人、財、物配置更合理,更便於立審分立原則的實施。在抓教育、抓認識的同時,著重從建章立制、加強管理、規範做法上入手,落實專職立案人員,落實立案人員責任,落實立案制度,落實接待時間,落實立案監督制約機制。從而保障程式上的公開和公正,促使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及審判管理日趨專業化、規範化、科學化。
(四)對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理解與執行問題。
會議認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明確的,對申訴和申請再審的立卷複查由立案機構負責,再審案件的審判由審判監督機構負責。
如不是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況,就不應移送審監庭,應由立案庭立卷複查。對其中第一種情況,經審查,沒有道理的,應由立案庭口頭或書面駁回。經審查,可能有錯,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再審裁定立案後轉審監庭審理。
對其中第二、三、四種情況,應由立案庭登記立案後轉審監庭審理。這樣分層次地審查處理,既把再審的立案與審理分開了,充分體現了再審案件的立審分立原則,同時也加大了審判監督工作的力度,有利提高再審案件的質量。
中級以上法院的立案、審監機構都應採取這種做法。基層法院一般是立案任務繁重,審監任務不大,故基層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可只進行程式性審查,是否再審立案的決定及再審的審理可都交審監機構去辦理。各級法院的立案、審監機構還應強調分工協作,協同處理好申訴老戶的工作。
會議認為,還有許多具體問題需要細化,比如:對上級法院發函要結果的案件、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單位領導交辦的案件的審查處理及兩個庭如何分工更合理的問題,還需進一步調查研究。
關於申訴複查的操作執行問題,會議充分肯定了申訴複查聽證制度的做法。會議認為該做法體現了申訴複查的平等原則,增加了複查的透明度,實踐中取得了積極的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會議要求有條件的法院,應積極試行推廣。
試行推廣時,應體現聽證的簡便、快捷、實用的特性,不對案件全面審查,抓住爭議焦點,開門見山,直奔主題,聽證目的是確定原判是否有錯,是依法駁回,還是調卷審查或再審立案。切忌把複查聽證與再審開庭相混淆。聽證的組織形式還是組成合議庭為好。
會議指出,今年是我國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年。做好當前的各項工作,將為我們實現跨世紀發展的宏偉目標打下堅實的基礎。希望身處審判工作前沿的廣大立案幹部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進一步振奮精神,紮實工作,開拓進取,積極深化立案工作改革,為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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