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1996]9號
【發布日期】1996-02-07
【生效日期】1996-0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1996年2月7日法[199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1996年1月10日至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省廈門市召開全國法院司法協助座談會,全國二十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司法協助工作的同志出席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高昌禮出席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局長王根良在會上講話,總結近幾年全國法院司法協助工作經驗,分析存在問題,對今後工作提出要求。通過交流和座談,對進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司法協助工作取得一致的看法。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認清形勢,明確任務,進一步重視和加強司法協助工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與外國的經濟貿易交往日益活躍,人員往來不斷增多,隨之而來的涉外糾紛和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為了及時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保護國家利益、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開展中外司法協助是必不可少的,越來越重要,而且正以較快的速度
發展。訖今為止,我國與21個國家談判締結26個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其中16個條約業已生效。近些年,我國還陸續加入了一些含有司法協助內容的國際公約。依據公約和條約的規定,我國與近20個國家開展司法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司法協助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是進行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司法協助進行得好壞直接關係到國家形象,關係到國家主權。
二、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使司法協助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司法協助是人民法院執法活動之一,涉及與外國司法機關直接聯繫與協助。為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必須建立健全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司法協助工作由外事局歸口負責。各高級
人民法院根據各自實際情況,亦應明確一個機構歸口管理。有關審判庭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執行司法協助工作。
三、要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加強調查研究。做好司法協助工作,不僅要熟悉我國已締結和加入的公約和條約,而且還要熟悉我國法律,特別是關於司法協助的法律規定。對從事司法協助工作的審判人員,要加強有關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學習和培訓,同時要注意提高外語能力。目前的司法協助工作主要是民商事司法文書的送達,隨著對外開放的擴大,司法協助工作還將增加刑事司法文書的送達,並進一步擴展到民商事、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罪犯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等。這是司法協助的新任務,政治性、法律性強。為進一步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從現在起就要加強調查研究。
會議認為,我國開展司法協助工作起步較晚,但發展很快。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加強司法協助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加強指導和管理,使司法協助工作再上一個新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