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終止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法務部門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終止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法務部門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在1995.01.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終止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法務部門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1.28
  • 實施時間:1995.01.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近來,發現個別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司法機關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經我院研究並徵求外交部條法司意見,認為:司法協助(包括相互代為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等)關係到國家的司法主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的有關規定,與外國談判締結司法協助協定只能以國家或政府的名義,或者經國家或政府授權的機關對外簽署,並須報請國務院審核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據此,地方法院無權與國外簽訂司法協助協定,已簽訂的應立即終止執行,並向對方說明情況。
今後各地方法院遇有相鄰國家有關地區提出談判締結司法協助協定事,應及時報告我院,由我院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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