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協助機制建設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2014年聯合發布的一則通知。
(2014年12月9日法〔2014〕3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派出機構,各交易所,各下屬單位,各協會,會內各部門:
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加強執行聯動機制建設,開展信用信息共享合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建設,通過網路專線,實現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與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
二、通過網路專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查詢被執行人信息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人民法院可查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類誠信信息。
被執行人信息包括: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執行標的、執行狀態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包括: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年齡和性別(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等。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系統各單位、各部門在證券期貨監管工作中,可以根據查詢的被執行人信息,依法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有關機構、個人,在行政許可等環節予以限制或者約束。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福建省、浙江省的試點人民法院提供對被執行人證券賬戶的網路查控協助。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總對總”網路查控專線。網路查控專線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直接相通。各試點人民法院藉助網路查控專線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直接依法實施查控措施。網路查控用於對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證券賬戶的查詢、凍結,不得對被執行人以外的非執行義務主體採取網路查詢、凍結。
試點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控專線查詢、凍結證券,應當確保信息技術安全,並處理好與相關制度規範之間的協調。試點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控專線凍結證券,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人民法院等法定有權機關的書面凍結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8〕4號)凍結的有關規定。產生爭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協調解決。
經過一段時間的試點後,雙方及時總結經驗,擴大試點成果的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