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認真落實中央關於研究解決金融不良債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精神,統一思想,明確任務,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形成了《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遵照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特別是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數量較多、標的額較大、影響較大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有關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調研指導,發現新情況、新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為了認真落實中央關於研究解決金融不良債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精神。統一思想,明確任務,依法妥善公正地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單位,於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主管民商審判工作的副院長、相關審判庭的負責同志參加了座談會。與會同志通過認真討論,就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的主要問題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一、關於審理此類案件應遵循的原則
會議認為,此類案件事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事關國有資產保護,事關職工利益保障和社會穩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須高度重視此類案件,並在審理中注意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原則。民商事審判工作是國家維護經濟秩序、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國法院必須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的監控,從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發,以民商事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為依託,本著規範金融市場、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經濟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此類糾紛案件,確保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
(二)堅持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原則。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置,涉及企業重大經濟利益。全國法院要進一步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保障意識,從維護國家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好此類糾紛案件,切實防止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惡性事件,切實做到“化解矛盾、理順關係、安定人心、維護秩序”。
(三)堅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要將法律條文規則的適用與中央政策精神的實現相結合,將堅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護等理念與國家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監管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相結合,正確處理好保護國有資產、保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關係”,做到統籌兼顧、妥善合理,確保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統一,確保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為了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應當向當事人充分說明國家的政策精神,澄清當事人對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認識。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盡最大可能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進行妥善公正的審理。
二、關於案件的受理
會議認為,為確保此類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處理,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及《紀要》有關規定精神涉及的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不良債權已經剝離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又被轉讓給受讓人後,國有企業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良債權已經轉讓而仍向原國有銀行清償的,不得對抗受讓人對其提起的追索之訴,國有企業債務人在對受讓人清償後向原國有銀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國有企業債務人不知道不良債權已經轉讓而向原國有銀行清償的,可以對抗受讓人對其提起的追索之訴,受讓人向國有銀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受讓人在對國有企業債務人的追索訴訟中,主張追加原國有銀行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紀要》發布前已經終審或者根據《紀要》做出終審的,當事人根據《紀要》認為生效裁判存在錯誤而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銀行就政策性金融資產轉讓協定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
(二)債權人向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的;
(三)債權人向已列入經國務院批准的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總體規劃並擬實施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的;
(四)《紀要》發布前,受讓人與國有企業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履行完畢,優先購買權人或國有企業債務人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訴訟的;
(五)受讓人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以不良債權存在瑕疵為由起訴原國有銀行的;
(六)國有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享受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政策的國有森工企業不良債權而引發受讓人向森工企業主張債權的(具體詳見《天然林資源保護區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免除申請表》名錄);
(七)在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之訴中,國有企業債務人不能提供相應擔保或者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三、關於債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法律適用和自行約定的效力
會議認為,不良債權成立在契約法施行之前,轉讓於契約法施行之後的,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條件應適用契約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管轄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轉讓契約中訂有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等追償、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條款有效。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債權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範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契約中關於契約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轉讓主債權的約定,對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轉讓沒有約束力。
四、關於地方政府等的優先購買權
會議認為,為了防止在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債權過程中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可以對不良債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非國有金融機構法人轉讓不良債權的處置方案、交易條件以及處置程式、方式確定後,單筆(單戶)轉讓不良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通知國有企業債務人註冊登記地的優先購買權人。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轉讓不良債權的,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註冊登記地屬同一轄區,應當通知該轄區的優先購買權人;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註冊登記地屬不同轄區,應當通知主要債務人共同的上級行政區域的優先購買權人。
按照確定的處置方案、交易條件以及處置程式、方式,上述優先購買權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人收到通知後明確表示不予購買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做出書面答覆,或者未在公告確定的拍賣、招標日之前做出書面答覆或者未按拍賣公告、招標公告的規定時間和條件參加競拍、競標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紀要》發布之前已經完成不良債權轉讓,上述優先購買權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務人主張優先購買不良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關於國有企業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式
會議認為,為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在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中,國有企業債務人以不良債權轉讓行為損害國有資產等為由,提出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的訴訟;國有企業債務人不另行起訴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國有企業債務人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中止審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在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訴訟被受理後,兩案合併審理。國有企業債務人在二審期間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中止審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在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訴訟被受理且做出一審裁判後再行審理。
國有企業債務人提出的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訴訟被受理後,對於受讓人的債權系直接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受讓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受讓人列為案件當事人;如果受讓人的債權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給其他受讓人後,因該受讓人再次轉讓或多次轉讓而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該轉讓人以及後手受讓人列為案件當事人。
六、關於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認定
會議認為,在審理不良債權轉讓契約效力的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契約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並參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重點審查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人的適格性以及轉讓程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轉讓契約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
(二)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涉及國防、軍工等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轉讓或限制轉讓情形的;
(三)與受讓人惡意串通轉讓不良債權的;
(四)轉讓不良債權公告違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五)實際轉讓的資產包與轉讓前公告的資產包內容嚴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的;
(六)根據有關規定應經合法、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但未經評估的;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評估機構、評估機構與債務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債務人、以及三方之間惡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債權的;
(七)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處置,但未公開招標、拍賣的;或者公開招標中的投標人少於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賣方式轉讓不良債權時,未公開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的;或者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的;
(八)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報批或者備案、登記手續而未辦理,且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能辦理的;
(九)受讓人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的;
(十)受讓人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託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係的;
(十一)存在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轉讓情形的。
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後,國有企業債務人有證據證明不良債權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經全部或部分歸還而主張撤銷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不良債權轉讓契約;不良債權轉讓契約被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後,受讓人可以請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七、關於不良債權轉讓無效契約的處理
會議認為,人民法院認定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後,對於受讓人直接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契約無效;受讓人通過再次轉讓而取得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轉讓人、轉讓人與後手受讓人之間的系列債權轉讓契約無效。債權轉讓契約被認定無效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契約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受讓人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數額應以受讓人實際支付的價金之利息損失為限。相關不良債權的訴訟時效自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契約被認定無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轉讓不良債權中出現單筆或者數筆債權無效情形、或者單筆或數筆不良債權的債務人為非國有企業,受讓人請求認定契約全部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轉讓人之間的資產包債權轉讓契約無效;受讓人請求認定已履行或已清結部分有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尚未履行或尚未清結部分無效,並判令受讓人將尚未履行部分或尚未清結部分返還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再向受讓人返還相應價金。
八、關於舉證責任分配和相關證據的審查
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在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契約效力時,要加強對不良債權轉讓契約、轉讓標的、轉讓程式、以及相關證據的審查,尤其是對受讓人權利範圍、受讓人身份合法性以及證據真實性的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契約中經常存在諸多限制受讓人權利範圍的條款,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受讓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債權轉讓契約以證明其權利合法性和權利範圍。受讓人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提供;受讓人拒不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在對受讓人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等方面存在合理懷疑時,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及時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但人民法院不得僅以不良債權出讓價格與資產賬面額之間的差額幅度作為引起懷疑的證據,而應當綜合判斷。對當事人偽造或變造借款契約、擔保契約、借款借據、修改締約時間和債務人還貸時間以及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證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制裁。
九、關於受讓人收取利息的問題
會議認為,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契約本金為準;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後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債權轉讓契約被認定無效的,出讓人在向受讓人返還受讓款本金的同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十、關於訴訟或執行主體的變更
會議認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式的不良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契約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主體或者執行主體。在不良債權轉讓契約被認定無效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請求變更受讓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通過訴訟繼續追索國有企業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民法院裁判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後當事人履行相互返還義務時,應從不良債權最終受讓人開始逐一與前手相互返還,直至完成第一受讓人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相互返還。後手受讓人直接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主張不良債權轉讓契約無效並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關於既有規定的適用
會議認為,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覆》、《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受讓人受讓不良債權後再行轉讓的,不適用上述規定,但受讓人為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除外。
國有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根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覆》的規定,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通知或公告的,該公告或通知之日應為訴訟時效的實際中斷日,新的訴訟時效應自此起算。上述公告或者通知對保證契約訴訟時效發生同等效力。
十二、關於《紀要》的適用範圍
會議認為,在《紀要》中,國有銀行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以及國有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包括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通過組建或參股等方式成立的資產處置聯合體。國有企業債務人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受讓人是指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債權轉讓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轉讓。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是指2004年至2005年上述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
《紀要》的內容和精神僅適用於在《紀要》發布之後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涉及最初轉讓方為國有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相關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紀要》。
會議還認為,鑒於此類糾紛案件具有較強政策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難度大、涉及面廣或者涉及社會穩定的案件,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必要時也可以請示上級人民法院。在不良債權處置工作中發現違規現象的,要及時與財政、金融監管部門聯繫或者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對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發現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有關偵查機關移送案件或者案件線索。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審理此類糾紛案件的監督指導,及時總結審判經驗,發布案件指導,依法妥善公正地審理好此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