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在2009.05.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9.05.25
  • 實施時間:2009.05.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2009年5月18日第44次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日益加深,世界經濟出現衰退跡象,我國經濟增速明顯放緩,保持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難度明顯加大。金融危機的影響已經逐漸反映到司法領域,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和挑戰,被執行人履行能力降低,執行和解難度加大,金融糾紛、投資糾紛、勞資糾紛等新類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資產處置難度加大。在金融危機衝擊下,為企業和市場提供司法服務,積極應對巨觀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三保”方針的貫徹落實提供司法保障,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現就應對金融危機形勢,穩妥執行各類案件,進一步做好執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不斷適應“三保”對執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斷解決“三保”面臨的新問題,將落實“三保”的方針作為執行工作的重要目標,將有利於實現“三保”的目標作為評價執行工作的重要標準。
2.堅持依法執行與貫徹國家巨觀政策相結合。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內正確適用法律,又要在國家巨觀政策出現新變化,對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時,將國家巨觀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到執行工作中,以順應社會和國家對司法的總體需求。
3.堅持區別對待。區別被執行人是故意消極執行、規避執行和抗拒執行還是因經濟形勢影響造成臨時無力履行債務的情況;區別債務是因歷史原因造成還是正常市場交易下造成的情況。
4.堅持和諧執行。既要加大執行力度,切實提高執行效率,儘快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又要講究執行藝術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5.堅持統籌兼顧。既要依法、充分、及時地保護和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關係,兼顧對被執行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
二、服務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6.對於因資金暫時短缺但仍處於正常生產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被執行人企業,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多做執行和解工作,爭取申請執行人同意延緩被執行企業的履行期限,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
7.對於被執行企業正在使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產設施,慎用扣押、拍賣和變賣等執行措施。要及時組織當事人協商,爭取使申請執行人同意通過生產設施抵押方式給被執行人企業以緩衝時間。確需查封相關生產設施的,可以採取查封措施,但應當允許被執行人使用,並加強對查封資產的監管。
8.對於被執行人的企業資產進行處置時,綜合平衡分割處置和整體處置企業資產的效果,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整體生產經營的影響或者財產價值的貶損。
9.對於已經控制的被執行企業資產,要選擇適當的處置時機和處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實現執行財產的價值,避免因倉促、草率執行導致財產處置變現價值與實際價值產生重大懸殊,從而加重被執行人的負擔,甚至損害其合法利益。
10.對於被執行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其資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導致其破產或影響社會穩定的,可主動與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通盤考慮,幫助企業解決債務問題,防止影響企業的平穩和長遠發展。
三、服務社會民生持續改善
11.高度關注中央和地方有關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地處理好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舊區改造、市政動遷、違章拆除等涉及民生改善和社會發展的執行案件。
12.對於公司清算、企業破產、裁員欠薪等引發的職工安置保障、勞動爭議、討要工資報酬以及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進一步完善“綠色通道”,建立快速執行機制,優先執行。
13.對於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執行時儘量不要影響被執行人企業職工工資的發放以及社保、醫保費用的交納。因此而影響申請執行人職工工資發放和相關費用交納的,要優先保障申請執行人企業職工利益。
14.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等執行案件,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依法維護農民權益,保護農業、農村發展。
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5.建立重點案件排查機制。定期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進行排查,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做到及時掌握,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報告,及時與政府溝通情況,爭取重視和支持,尋求有效的解決措施。
16.建立異地執行預案機制。對於被執行人跨轄區的案件,必須認真做好執行預案,事先與當地法院取得聯繫。對於可能發生暴力抗法事件的,要及時發現苗頭,妥善處理,把抗拒執行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
17.建立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對於短期內涉及同一企業的執行案件數量驟增現象及具有示範效應、可能引起批量案件的情況應當引起重視,及時發現“群訪”苗頭並梳理匯總,向黨委政府報送預警信息。
18.建立匯報溝通協調機制。對於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報告,及時與政府溝通情況,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對案件執行中需要相關部門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動利用執行聯動機制或執行聯席會議制度,進行溝通協調,努力為案件執行創造有利條件。
19.完善執行和解機制。通過多做雙方當事人的執行和解與協調工作,既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妥善關照、處理好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提高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既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實現債權的執行訴求,又保障被執行人正常經營發展或者正常生活。
五、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監督指導
20.建立業務指導制度。對直接涉及社會穩定、有影響的執行案件,要通過建立業務交流平台、召開業務交流會、發布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加強業務指導。
21.建立系列案件執行統一協調機制。對於眾多債權人集中向同一債務企業啟動的系列執行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之間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部門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在上級法院的統一協調下執行。
22.建立專項案件報告制度。下級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對因金融危機引發的各類涉外、涉港澳台及其他敏感性、重大案件,要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必要時,由上級法院提級執行或集中指定執行。
六、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做好法律服務
23.加強對轄區企業狀況的調研。通過召開企業及相關部門座談會、走訪企業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轄區企業經營狀況的調研,與基層社區管理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形成共同應對經濟危機的聯動機制。
24.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採取剖析典型案例、提供法律諮詢、開展業務培訓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法律知識,教育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努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5.加強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研究。對因金融危機引發的各類執行問題,深入開展前瞻性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提出相應的對策。
26.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及時收集執行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及與金融危機密切相關的新類型、疑難及敏感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應對措施和建議,幫助有關部門和企業堵塞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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