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在2008.12.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8.12.03
  • 實施時間:2008.12.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國家實行巨觀經濟調控,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2007年8月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和世界經濟衰退,正日益對我國金融市場和經濟成長產生較大的影響。為此,國務院強力推出了一系列擴大內需的措施,將積極的財政政策與適度寬鬆的貨幣政策相結合,通過擴大內需來抵消出口的減弱,通過大規模的公共投資來振興日趨放緩的經濟。這一系列舉措不僅是我國維護金融穩定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國為遏制世界經濟衰退所採取的重要戰略措施。同時,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的經濟運行也出現了很多需要高度重視的新情況、新問題。國際、國內巨觀經濟環境變化所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在司法領域已經出現明顯反映。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與國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大局密切相關,在當前國際、國內巨觀經濟環境變化、社會矛盾增多的情況下,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的重要任務。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增強對巨觀經濟形勢變化在司法領域引發的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的敏感性,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對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和保持國民經濟穩定的大局,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牢牢把握應對巨觀經濟環境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的主動權,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服務。
一、依法保障金融債權,努力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金融是國家經濟的命脈,國有銀行是金融的重心。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充分認識當前國際金融局勢的複雜性以及國內經濟發展面臨的困難,自覺服從於國家經濟發展的大局,擔負起保護金融債權、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職責,支持金融監管機構有效行使管理職能,保障國家經濟巨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施。
要最大限度保障國有金融債權。為了減少和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確保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實力和兌付能力,中央和國務院實施金融不良債權剝離和處置戰略。 自1999年下半年迄今,中、農、工、建四家國有銀行共剝離金融不良資產總額超過兩萬億元,最近中國農業銀行為加快改制,又剝離8000多億金融不良資產。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繼續按照《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規定和精神審理相關案件,為國家金融債權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時,各級人民法院要在法律和司法解釋範圍內,在契約效力、訴訟時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金融債權。
要努力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處理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時,要注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數以萬億的國有金融債權的剝離與處置,絕不僅是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受讓人之間簡單的債權轉讓關係,而是巨額國有資產的流動與利益再分配問題。這種流動能否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式下進行,事關全體國民和國家的利益,事關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乃至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目標能否順利實現。各級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並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應當圍繞諸如轉讓標的、轉讓程式、受讓人資格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對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所制定的各種限制性和禁止性規定,防止追償訴訟成為少數違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要依法制裁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中,要嚴格審查確定借貸雙方的責任,堅決依法制止那些企圖通過訴訟逃債、消債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對弄虛作假、乘機逃廢債務的,要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維護信貸秩序。對於一些企業破產案件中所存在“假破產、真逃債”現象,各級人民法院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干擾,依法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制裁,努力杜絕假借破產名義逃廢、懸空債務的現象。
二、制裁金融違法違規行為,大力整頓規範金融秩序
維護良好金融運行秩序和環境,促進金融協調發展,是振興經濟和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要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嚴厲打擊和制裁各種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為規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要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嚴厲打擊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要依法及時審結破壞金融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國家經濟損失。要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精神,調整和充實審判力量,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貫徹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促進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深入進行。
要依法制裁金融違規行為。要防止一些民間機構和企業,通過高利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行為。對以不特定多數人為集資對象、以高利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犯罪行為,要依法予以打擊。在審理和執行借款、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非法集資嫌疑和犯罪線索的,要積極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及時移送案件或者犯罪線索;要運用多種手段加強集資款的清收追討,依法及時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要做好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防範少數不法人員煽動、組織群體性事件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要保障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直接關係到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當前,一些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操縱股價、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各級人民法院要從保護證券市場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發,積極探索,妥善地處理好此類案件。要妥善審理公司股票債券交易糾紛、國債交易糾紛、企業債券發行糾紛、證券代銷和包銷協定糾紛、證券回購契約糾紛、上市公司收購糾紛等,保障證券交易的安全進行。
要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注意防範系統性風險。各級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存在不實披露或不合理估價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提高上市公司和會計等中介機構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加會計機構對複雜金融產品信息的披露,強化中介機構對有價證券的合理估價。在審理民間借貸、涉及資金鍊斷裂企業債務糾紛案件時,對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違法行為,或者發現有引發系統性風險可能的,要及時向公安、檢察、金融監管、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防範。
三、依法保障企業發展,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深刻認識保障企業發展,促進國企改革、維護企業穩定的重要意義。只有企業搞活,市場才能搞活;只有企業發展,經濟才能發展;只有企業穩定,社會才能進一步穩定。要及時依法公正審理關係企業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各類案件。積極探索為企業改革和發展服務的新途徑,引導企業依法管理,增強企業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為企業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要依法審理好企業債務糾紛案件。當前,在審理企業債務糾紛案件中,要特別注意企業因資金鍊斷裂而引發的糾紛,在工作方法上要體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對因資金短缺但仍處於正常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要慎用財產保全措施,對債權人要多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通過設定擔保等靈活多樣的方法促成債權人給予債務企業合理的寬限期,幫助債務人度過暫時的財務危機。對多個債權人在不同法院同時申請執行同一債務企業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協調,統一執行工作措施,並同時注意做好執行和解工作,儘可能維持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生存,避免因執行工作簡單化而激化社會矛盾,防止因對被執行企業可供執行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新的矛盾和衝突。
要依法審理好公司清算案件。要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積極穩妥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平等維護債權人和股東合法權益,強化投資者的清算義務,依法追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保障市場主體退出過程規範有序,促進市場法治環境的不斷最佳化。
要依法受理、審理好企業破產案件。要充分發揮企業破產法公平保護各方利益主體,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的作用。對於已經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的企業,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及時啟動強制清算程式和企業破產程式。對於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鼓勵運用破產重整、和解制度,儘可能維持有發展前景企業的生存,避免因企業倒閉破產帶來大量職工下崗、銀行債權落空、影響社會穩定等社會連鎖反應。對於因產業結構轉變且經營前景暗淡而必須破產的企業,要在保障公開、公正、合法的基礎上,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破產成本。對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等問題較多、歷史包袱沉重、挽救無望的企業,要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優先保護職工債權。要支持管理人對破產企業債權的清收,追回破產企業轉移、隱匿的資產,努力提高債權清償率。
四、依法規範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依法規範經濟秩序的根本目的在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切實有效地開展好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維護和健全市場經濟秩序。
要強化各種訴訟救濟措施。要積極回應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及時受理巨觀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各類糾紛,最大限度發揮訴訟程式機制對各類社會矛盾的化解能力,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對於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意圖的企業,要加大訴訟保全力度。對債權人提出的訴前或訴中保全措施的申請,要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審查程式,儘快實施凍結、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訴企業財產,防止債務企業涉訴後轉移有效資產等嚴重侵害債權人和職工利益的行為。對於可能逃匿的債務企業的股東和高管人員,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及時採取邊控等措施進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債務人逃匿而影響案件的審理和對債務企業財產的有效控制。
要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要嚴厲打擊哄搶、盜竊、破壞或者故意毀壞國有企業生產資料、設備的犯罪,特別要打擊針對國有企業的盜竊犯罪,保護國有企業資產。要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侵占、挪用、詐欺國有企業資金財物的犯罪,充分運用財產刑等刑罰手段,最大限度地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公私財物所有權關係。
要依法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保護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和精神,通過司法手段積極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同國有經濟的合資合作,推動非公有制經濟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確保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促進社會進步。
要依法維護國外投資者合法權益。在我國改革開放程度不斷加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面臨的各類涉外案件審判任務也將隨之增多。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研究涉外案件中的專業問題、商業慣例、海運規則以及外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適用等問題。要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政府和企業的國際信譽和對外開放形象,促進對外開放的深入進行。同時,也要建立應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非法撤資逃債應急審理機制,做好人員控制、財產和證據保全、穩定職工和債權人等工作預案,依法追究投資者出資瑕疵責任和清算責任,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要依法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不僅關係到我國城市化、工業化的進程,而且關係到金融安全和民眾安居樂業等國計民生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注意審查按揭貸款契約的真實性,依法制裁開發商以虛假按揭貸款契約套取銀行資金等違法行為;依法優先保護建築市場勞動者權益,制裁惡意拖欠勞務工資現象;制裁開發商惡意拖欠工程款等違約行為,保障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五、促進政府依法行政,確保法律政策統一實施
維護金融安全和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要求政府進一步轉變經濟管理職能,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開展卓有成效的行政審判工作,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
要依法遏制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嚴重阻礙全國統一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大市場的形成,是造成市場經濟秩序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行政、民事審判作用,堅決遏制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對於涉及整治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中發生的行政案件,要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的整治行為;對於公平競爭權受到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壟斷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民事訴訟,應當依法保護其公平競爭權。
要加大征地、拆遷等行政案件的審理力度。在國家推行四萬億拉動內需的激勵經濟振興措施、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進行農村土地徵收和城市房屋拆遷。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做好征地、拆遷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既要支持政府合理的征地、拆遷行政行為,保障社會公共設施的改造與完善,又要防止借征地、拆遷之機,損害民眾及企業合法權益的情形發生,防止因案件審理不當而形成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要依法促使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該審批的不予審批,該制止的不予制止,該處罰的不予處罰,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違法不究的重要表現。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受理和依法審判各類行政不作為案件,依法促使被訴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訴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公平競爭法律職責,以及要求主管行政機關對制假售假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主管行政機關不作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應依法及時審理,公正審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
六、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
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任務,人民法院在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進程中責任重大。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提出的“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的要求,切實依法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有效遏制侵權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眾合法權益。
要充分認識科教興國的重大戰略意義。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技術和名牌產品,是保障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充分認識科教興國的重大戰略意義,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隨著我國全面推進工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各類新技術的引進與運用必將大大加快,各類企業尤其是大中型國有企業將更多地承擔技術方案的產業化和實施者的角色,這有利於解決大量勞動力的就業問題,能夠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創造巨額的社會財富。因此,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對技術方案形成階段及技術方案產業化階段的司法保護,切實依法保護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
要依法保護科技創新活動。隨著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的發展,與高新技術發展和套用相關的案件以及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我國智慧財產權審判涉及的範圍已包括技術契約、商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權、計算機軟體、計算機網路、資料庫、域名、不正當競爭、壟斷、植物新品種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等各個領域。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認真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要求,充分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依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案件管轄、訴前申請採取臨時措施的審查、中止訴訟的程式、智慧財產權權利範圍的確定和侵權認定方面,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制度和司法原則。要依法保護科技人員和作者等享有的智力成果權,採取責令停止侵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等各種司法救濟手段以及民事制裁措施,制止、制裁侵權、假冒、盜版行為。通過對這些糾紛的處理,切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知識與文化的傳播,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護科技創新活動,防止濫用智慧財產權的行為發生。
七、加大案件執行力度,為政府和企業排憂解難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進一步全面貫徹中發[1999]11號檔案,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的要求,深化改革,完善措施,知難而進,努力使法院執行工作在保障金融安全和服務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要繼續開展未結金融案件的專項集中執行活動。各級人民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和部署下,通過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統一調度、強化力度、以及成立專門的執行組織等多種方式,結合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有計畫地對金融案件進行專項執行,為國家和企業解難,並增強全社會的金融法制觀念和風險意識。
要探索新的執行方法並加大金融案件執行力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努力探索並運用新的執行措施和方法,不斷加大金融案件的執行力度,確保金融案件的順利執行。要繼續運用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諸如以資產使用權抵債、資產抵債返租、企業整體承包經營、債權轉股權以及託管等方式,大力解決難以執行的金融糾紛案件。同時,要對欠債不還的被執行人予以適度披露,積極配合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建立系列案件審判執行統一協調機制。對於眾多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企業集中發動的系列訴訟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之間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審判部門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在上級法院的統一指導下集中協調、集中判決,協調執行,避免各地法院針對同一債務企業的同類案件出現裁判標準不統一,以及針對同一債務企業的多個案件在執行中出現矛盾和衝突的現象,依法平等保護各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要堅決抵制、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是造成“執行難”的重要原因,必須堅決抵制和克服。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絕不能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與法律相悖,給人民法院執行設定障礙的規定或檔案,要及時向黨委、人大、政府提出建議,予以撤銷或廢止。要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提供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典型事例,以便調查處理。
八、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
各級人民法院在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過程中,要及時掌握巨觀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要加強審判調研工作,及時總結審判經驗。要提高對各類敏感問題發展趨勢的預測能力和有效解決疑難複雜問題的能力,密切關注因巨觀經濟環境變化而在司法領域出現的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深入開展前瞻性調查研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應對措施和建議。要加強對審判工作中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調查研究,根據客觀形勢的新變化,從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出發,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提出相應的對策。在時機成熟時,制定相應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
要加強司法宣傳工作,發揮審判工作的社會導向作用。對近期內審結的涉及擾亂國民經濟和社會穩定的有影響的案件,要及時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典型案例、組織專題或系列報導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教育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增強依法經營和風險防範意識,努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建立涉及社會穩定案件和大要案報告制度。對於眾多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企業集中發動的系列訴訟案件、企業破產清算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群體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素的案件,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審判、執行及相關業務部門要及時向本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報告;特別重大的案件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
在國際金融和世界經濟形勢日趨嚴峻的情形下,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將進入向更加廣闊的領域縱深發展的新階段。人民法院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範圍之廣闊,任務之艱巨,將大大超過以往任何時期。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深入學習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積極踐行“三個至上”指導思想,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法律意識,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公正高效司法,共同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保障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斷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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