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堅持能動司法,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201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2〕74號印發《關於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認清形勢,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司法建議工作的自覺性;創新機制,加強規範,切實提升司法建議工作水平;加強領導,科學管理,為司法建議工作提供切實保障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
- 文發號:法〔2012〕74號
-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時間: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法〔2012〕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是繼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服務的通知》之後,指導全國各級法院司法建議工作的又一重要司法檔案,對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司法建議工作,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
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堅持能動司法,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現就加強和規範司法建議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司法建議工作的自覺性
1、司法建議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重要方式。各級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國內外形勢的新變化、新特點,牢牢抓住科學發展這個主題,緊緊圍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條主線,在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的同時,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議職責,積極促進有關單位科學決策、完善管理、消除隱患、改進工作、規範行為,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
2、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依法延伸審判職能的重要途徑。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站在新起點,面對新形勢,人民法院在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同時,應當更加重視運用司法建議,通過延伸審判職能,積極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視和充分運用司法建議來擴展審判效果,以司法建議作為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切入點和有效方法,充分發揮司法建議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提升人民法院化解社會矛盾和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創新機制,加強規範,切實提升司法建議工作水平
4、司法建議工作應當納入人民法院的整體工作部署,要創新建議形式,規範建議程式,確保建議質量,增強建議效果,推動司法建議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努力實現司法建議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5、正確處理司法建議工作與審判執行工作的關係,堅持以做好審判執行工作為出發點,同時充分發揮司法建議延伸審判職能的作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隱患風險等問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提出司法建議。
6、提出司法建議要堅持必要性、針對性、規範性和實效性原則,做到把握問題準確,分析問題透徹,依據充足,說理充分,建議客觀合理,方案切實可行,行文嚴謹規範,確保建議質量,符合保密規定。
7、對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的下列問題,人民法院可以向相關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抄送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
(1)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需要相關方面積極加以應對的;
(2)相關行業或者部門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需要有關單位採取措施的;
(3)相關單位的規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嚴重漏洞或者重大風險的;
(4)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者威脅,需要有關單位採取措施的;
(5)涉及勞動者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民生問題,需要有關單位採取措施的;
(6)法律規定的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執行,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進行處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進行處理的;
(8)發現違法犯罪行為,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進行處理的;
(9)訴訟程式結束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尚未徹底解決,或者有其他問題需要有關部門繼續關注的;
(10)其他確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議的情形。
8、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應當製作司法建議書。
司法建議書包括以下類型:
(1)針對個案中反映的具體問題製作的個案司法建議書;
(2)針對某一類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問題製作的類案司法建議書;
(3)針對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統性問題製作的綜合司法建議書。根據實際需要,綜合司法建議書可以附相關調研報告、審判工作報告(白皮書)等材料。
9、司法建議書應當按照統一的格式製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法院名稱、司法建議書、司法建議書編號、主送單位(被建議單位)名稱。
主文包括:在審理和執行案件中或者相關調研中發現的需要重視和解決的問題,對問題產生原因的分析,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提出的具體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如需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應當列明抄送單位全稱。
10、個案、類案司法建議書由所涉案件審判業務部門負責起草,綜合司法建議書可以由有關綜合性部門或者審判業務部門負責起草。司法建議書起草完成後,交司法建議工作日常管理機構審核,報分管院領導簽發。向黨政機關傳送的重要司法建議書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傳送的司法建議書,由院長簽發。
11、院長、庭長在履行審判監督指導職責、審判監督部門和審判管理部門在開展案件質量評查等活動、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案件進行監督評查時,發現需要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的,應當建議提出司法建議。
12、個案司法建議書一般應當在所涉案件裁判文書生效後或者執行、涉訴信訪案件辦結後,及時傳送。
13、司法建議書應當以人民法院的名義傳送,不得以法院內設機構或者個人名義傳送。擬向上級黨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門提出的司法建議書,必要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法院傳送。
14、司法建議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建議單位。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將相關材料一併送達被建議單位。
15、司法建議起草部門應當及時將司法建議書、被建議單位反饋意見及相關材料整理立卷,移送檔案管理部門集中歸檔。
16、司法建議應當納入司法統計範圍,為分析和指導司法建議工作提供數據支持。利用信息技術,建立司法建議信息庫,充分整合、利用司法建議信息資源,打造司法建議信息平台。
三、加強領導,科學管理,為司法建議工作提供切實保障
17、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司法建議工作,切實加強對司法建議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人民法院司法建議工作的指導,使司法建議工作更加規範,注重實效。
18、確定司法建議工作日常管理機構,建立司法建議工作歸口管理制度。司法建議工作日常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把關,確保司法建議質量,認真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負責本院司法建議書的審核工作;
(2)負責司法建議工作情況通報、總結工作;
(3)負責司法建議培訓、經驗交流等工作。
19、加強司法建議情況通報和總結工作,司法建議工作日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製作司法建議情況通報和年度司法建議總結報告。
20、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培訓、經驗交流等工作。各高級人民法院要開展司法建議專項培訓,增強法官司法建議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議書製作水平。組織司法建議經驗交流活動,推薦優秀司法建議書,推廣工作經驗和方法,努力提高司法建議工作水平。
21、積極爭取黨委、人大和政府對司法建議工作的支持,推動將司法建議工作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體系。
22、加強與新聞媒體等社會各個方面的合作,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加大司法建議宣傳力度,不斷擴大社會影響,努力贏得社會各界對司法建議工作的理解、尊重和支持,為司法建議工作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