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
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我國經濟領域的一場深刻變革,是關係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和我國經濟發展方向的重大戰略部署,是適應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滿足人民民眾過上更好生活新期待的必然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我國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大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對形勢的分析判斷和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採取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有效地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
二、人民法院要認真研究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對審判工作提出的新問題、新任務、新要求,為切實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務。從長遠看,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必然極大地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有助於減少社會矛盾糾紛,有助於減輕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壓力。但從近期看,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可能引發一些新的矛盾糾紛,如淘汰落後企業和產能,公司清算、企業破產、兼併和重組等情形將增多;加快城鄉結構調整,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情形將增多,由上述活動引發的矛盾糾紛相當部分會進入訴訟程式,這就使得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因此,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堅持能動司法,見事早、行動快、積極應對,妥善施策。要準確把握司法政策導向,依法保障、引導、支持有利於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保證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工作早見成效。依法積極引導落後企業、高耗能高污染企業退出市場,對不利於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依法不予支持。
三、妥善審理與經濟結構調整相關案件,保障和服務經濟結構最佳化和調整。依法審理各類投資糾紛案件,促進社會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強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鼓勵和引導資本向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信息網路和高端製造產業轉移;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合法權益,妥善審理相關案件,慎重採用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促進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共同發展;依法支持合法的新型擔保方式,正確認定此類契約的效力,促進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依法妥善審理涉及中小企業的案件,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準確把握民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依法穩妥處理相關刑事案件。
四、妥善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保障和服務形成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的經濟成長格局。要準確把握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司法原則,既要依法維護經營者正當利益,也要注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建立公正、有序、誠信的消費環境;正確認定消費契約效力,依法認定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無效,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妥善審理房地產開發和房屋買賣、租賃糾紛案件,規範房地產交易秩序;妥善審理個人住房、汽車、教育等消費信貸糾紛案件,引導建立健康、協調、有序的消費信貸秩序。依法懲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假冒農資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五、妥善審理城鄉結構調整中引發的各類案件,保障和服務城鎮化建設。正確審理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民事、行政案件,加大對失地農民和被拆遷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力度,依法支持符合規劃的城鎮化建設;依法處理農民以土地補償金入股引發的矛盾糾紛,依法保護農民的投資權益;依法嚴厲打擊侵吞、挪用土地徵收補償金、房屋拆遷補償金等違法犯罪行為,規範和維護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秩序。
六、妥善審理服務領域的各類糾紛案件,保障和服務現代服務業的發展。依法審理教育、旅遊、電信、物流、信息、研發、工業設計、商務、節能環保服務等服務契約糾紛案件,既要支持和保障面向生產、服務民生的現代服務業的自身發展,又要及時糾正服務提供者的不當行為,規範和引導服務提供者不斷完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加強與服務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信息交流,及時通報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服務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七、妥善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保障和服務現代金融業的發展。依法審理借貸糾紛案件,切實保護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法債權,防範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依法審理存款糾紛案件,切實維護存款人儲蓄的安全和利益;做好金融票據糾紛案件審判工作,依法維護金融信用秩序和交易安全;依法審理保險糾紛案件,依法支持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得到及時的保險賠付,維護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法審理證券糾紛案件,充分保護股東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有序發展;妥善審理非金融借貸糾紛案件,正確認定非金融借貸契約效力,依法打擊各種以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法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在經濟發達地區可以設立金融法庭,專門審理相關金融案件。
八、妥善處理相關破產、強制清算案件,保障實現淘汰落後、過剩產能,推動實現產業轉型升級的經濟發展目標。依法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和強制清算案件,積極引導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退出市場;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企業重整、和解申請,運用企業重整、和解制度,幫助和支持那些資金周轉遇到暫時困難但符合國家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
九、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險案件,切實保障民生。依法審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糾紛,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益;依法審理勞動保障、工傷認定、社會保險等勞動行政案件,支持和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積極引導企業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加大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引導勞動者樹立誠信工作、共同發展的理念,促進企業與勞動者的互利共存,共贏發展。
十、妥善審理農業發展中出現的各類糾紛案件,鼓勵和支持農村新興產業發展,保障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及時審理農村第二、三產業和農民外出務工、返鄉創業中出現的各類糾紛案件,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依法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轉包、租賃等契約糾紛案件,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秩序;支持和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拓寬農村融資渠道。
十一、妥善審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保障和服務推動自主創新。加強對重點領域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促進戰略性產業發展;加強對馳名商標、農產品地理標誌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商標權的保護,促進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經濟的發展;加大對關鍵核心技術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促進新能源、新醫藥、新材料、環保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維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妥善審理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制止科技開發和技術轉讓中的壟斷行為,防止濫用智慧財產權限制創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對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文化娛樂、廣告設計、工藝美術、計算機軟體、信息網路等領域的著作權保護,依法懲處假冒商標、專利和侵犯著作權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促進文化創新,繁榮文化市場。
十二、妥善審理各類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糾紛案件,保障和服務對外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依法審理外商投資糾紛案件,維護穩定、公平的外商投資環境,積極引導外資投資方向,不斷提高利用外資質量,促進利用外資在推動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和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及時審理外國仲裁裁決、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案件,維護仲裁的一裁終局性,準確理解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慎重適用公共秩序條款,促進對外司法合作與協助;依法準確適用外國法、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妥善審理涉外貿易、運輸糾紛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促進進出口貿易穩步增長,維護我國經濟安全。高度重視涉台和涉港澳案件審判工作,切實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
十三、妥善審理各類環境保護糾紛案件,保障和服務推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依法受理各類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正確適用環境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準確認定環境污染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確保環境侵權受害人得到及時全面的賠償;及時審理環保行政訴訟案件,加大對環保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執行工作力度,支持和監督環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環保職能;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嚴厲打擊一切破壞環境的行為;妥善處理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出現的矛盾糾紛,依法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對廢棄礦地的合理開發利用,促進資源型企業的轉型升級。嚴格執行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和促進循環經濟和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堅決制裁污染環境、破壞林業資源、草原資源、生物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在環境保護糾紛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可以設立環保法庭,實行環境保護案件專業化審判,提高環境保護司法水平。
十四、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人民民眾利益的犯罪,維護社會安定。依法懲處經濟領域內犯罪,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妥善處理群體性事件引發的犯罪案件。積極參與特殊人群的幫教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構建長效工作機制,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和基層平安創建活動,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十五、高度重視運用調解方式有效化解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認真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司法工作原則,積極推動構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三位一體”的大調解格局,加大調解力度,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解決矛盾糾紛的最大合力,盡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因處置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
十六、高度重視和妥善處理因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引發的各類相關涉訴信訪案件,及時發現和解決執法辦案中的薄弱環節,不斷提高執法辦案水平。加強立案信訪視窗建設,完善訴訟服務等司法便民服務體系,健全民意溝通表達機制,推進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全面完成涉訴信訪積案清理工作任務,努力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營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環境和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十七、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匯報有關情況,做好與政府的溝通工作。要與有關部門適時交流有關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並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確保各項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應對措施有效落實。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人民法院在經濟形勢變化情形下如何履行審判職能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議和提案,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及時反饋辦理情況,提高辦理工作的滿意率。要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律師、人民民眾等各方面的聯繫,真心實意地聽取他們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見建議。充分發揮特邀諮詢員和特約監督員的作用,為人民法院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監督意見,提高科學、民主決策水平。認真落實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規定,虛心聽取媒體和網民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十八、切實加強相關司法調研工作,牢牢把握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前瞻性和主動權。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相關幹警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農村、深入企業,加強與企業的聯繫和溝通,及時了解人民民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充分利用司法統計數據,及時發現因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引發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強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的分析和研判,在各級黨委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及時提出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各項司法應對措施和司法建議;及時總結和推廣各地的好經驗和好做法,不斷提高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工作實效。
新時期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各級人民法院要在黨的堅強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審判工作,堅持“三個至上”工作指導思想,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強化能動司法理念,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為促進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實現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發布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