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2015年12月29日,中國政府網發布2015年11月6日公安部印發的《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公通字〔2015〕32號)。該《意見》分任務目標和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工作要求3部分。

任務目標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著眼建設法治公安目標,進一步規範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套用水平,強化監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規範、高效、便民、公開,不斷提升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和人民民眾對公安工作的滿意度。

主要內容是:規範工作流程,強化監督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 印發機關公安部
  • 文號:公通字〔2015〕32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6日
  • 公布時間:2015年12月29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12月29日,中國政府網、法制網發布2015年11月6日公安部印發的《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公通字〔2015〕32號)。

意見

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公通字〔2015〕32號
為有效解決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結合公安工作實際,現就改革完善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任務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任務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著眼建設法治公安目標,進一步規範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套用水平,強化監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規範、高效、便民、公開,不斷提升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和人民民眾對公安工作的滿意度。
(二)基本原則
1. 突出問題導向。聚焦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報案不接、接案後不受案不立案、違法受案立案等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切實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 遵循辦案規律。根據公安機關管轄案件範圍廣、數量多、類型雜、差異大的特點,結合各警種部門案件來源形式、緊急程度等具體情形,健全完善符合辦案規律和公安工作實際的受案立案制度。
3. 堅持質效並重。既要規範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質量,保證公安機關依法如實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民眾報案,保障公安機關及時高效制止和懲處違法犯罪,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
4. 強化監督管理。明確受案立案監督主管部門,綜合運用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糾錯、執法質量考評等監督管理手段,通過網上統一管理,全面加強對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問題整治。
二、主要內容
(一)規範工作流程
1. 健全接報案登記。各省級公安機關依託警務信息綜合套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區市統一的接報案、受案立案功能模組。對於民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案件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各辦案警種、部門都必須接受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推諉。對於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發現的案件,除性質和事實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須進行網上登記。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涉嫌行政違法的,按照行政案件進行受案審查。民眾上門報案的,應噹噹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對明顯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報案事項,應當立即告知報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對重複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報案人作出解釋,不再重複接報案登記。
2. 及時審查辦理。接報案件後,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3. 緊急情況處置。對於違法犯罪活動正在進行以及其他情況緊急的案件,接到報案後應當先進行緊急處置,第一時間制止違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傷員,保護現場,及時開展現場調查取證等工作。緊急處置完畢後,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案登記;符合受案立案條件的,依法及時受案立案。
(二)強化監督管理
1. 明確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法制部門是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通過受案立案信息系統掌握、監督和管理本級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受案立案情況,及時發現、預警和糾正受案立案環節的執法問題;對經濟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問題、有爭議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進行審核監督;統一接受檢察機關通知立案的案件;協調解決本級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之間的案件管轄爭議;辦理不予立案複議覆核案件。
2. 形成監督合力。各有關警種、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積極發揮作用,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監督管理工作。指揮中心要通過回訪報警人、檢查處警警情反饋等形式,及時發現受案立案問題;督察部門要通過執法檢查、網上督察等方式加強對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現場督察,運用督察手段及時處理民眾對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訴;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查處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信訪部門要認真組織調查處理受案立案信訪事項。
3. 改進考評機制。堅決取消發案數、破案率等影響依法如實受案立案的不科學、不合理考評指標,增加案件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滿意度的評價比重,樹立正確的考核評價激勵導向,促進和保障依法如實受案立案。
4. 嚴格追究責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明確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責任。對於報案不接、接報案後不登記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後不查處,越權管轄、違法受案立案、插手經濟糾紛,以及虛報接報案和受案立案統計數據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1. 完善系統功能。省級公安機關要抓緊建立完善接報案、受案立案功能模組,實現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全流程網上運轉,並與接處警、辦案、結案等上下游流程信息整合貫通,滿足辦案部門網上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和法制部門實行受案立案網上監督管理的工作需求。要逐步實現將110接報警電話、現場處置執法記錄儀、接受民眾上門報案監控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自動導入警務信息綜合套用平台,並與警情登記、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案件辦理等信息智慧型關聯,實現接報案和受案立案辦案結案全過程可溯式管理。
2. 深化執法公開。充分利用公安機關政務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各種網際網路平台和移動終端,為案件當事人提供網際網路查詢接報案、受案立案及案件辦理情況服務,依法及時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屬公開案件相關信息。在公安機關及派出所提供電腦信息終端,方便民眾自助查詢案件信息。建立完善受案立案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安機關受案立案數據和分析研判情況,發揮治安預警作用,提高公眾防範意識。
(四)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訴、定罪標準相協調原則,提高刑事執法效能。要嚴格執行和不斷完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有關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依法可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細化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省級公安機關要與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商一致後確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內容,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對於破解長期以來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受案立案環節突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公安機關要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切實增強執法為民理念,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推進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確保這項改革儘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二)加強領導。受案立案改革是一項涉及公安工作全局的重要改革,需要各級公安機關和各警種、部門高度重視,整體聯動,共同抓好貫徹落實。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強化督導檢查,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要通盤考慮,加強統籌,將受案立案制度改革與其他執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任務結合起來,確保改革任務協調有序推進。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要結合各自辦理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健全完善本警種、部門受案立案的具體操作規程。上級公安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下級公安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依法如實受案立案,在職責範圍內協調解決與受案立案有關的跨區域執法爭議。
(三)強化保障。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推動在法制部門增設受案立案管理機構,選派責任心強、熟悉執法辦案業務、熟練使用執法辦案信息系統的民警從事受案立案監督管理工作。要儘快修訂、制定相關法律文書,修改完善受案立案功能模組,為受案立案工作和監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手段支撐和必要的基礎保障。要充分發揮基層法制員的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受案立案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要將改革要求及時報告黨委、政府,不斷最佳化平安建設、綜合治理中涉及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的考評指標,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對公安機關受案立案改革的支持。要做好宣傳工作,向全社會和廣大民警宣傳好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義,正確解讀改革的內容和要求,為推進改革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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