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臨時羈押犯人場所)

看守所(臨時羈押犯人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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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看守所
  • 外文名:Detention house
  • 定義羈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 時間:臨時性
  • 主管部門:公安機關
管理,看押對象,戒具,嫌犯權利,與監獄區別,歷史沿革,

管理

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定,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定看守所。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定看守所。
這是一個看守所外景這是一個看守所外景
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警實行業務指導。
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看押對象

人犯在學習人犯在學習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戒具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訓話訓話

嫌犯權利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與監獄區別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自2010年以來,看守所全部對社會開放。2012年10月25日上午,北京市看守所首次對外媒開放,包括美聯社、法新社、英國《衛報》在內的50多家境外媒體參觀了本市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

歷史沿革

司法機關監押尚未判刑而需要看守的案犯的處所。清末改革司法,始於各級審判、檢察官署設看守所,置所長、所官等。所長官秩,最高為總檢察廳看守所的從五品,最低為京師地方審判廳的從六品。地方檢察廳僅設所官,正九品。民國沿置,各級看守所均有所長,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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