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廳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始設,附設於大理院。掌大理院民刑案內的檢察事務。監督各級檢察廳,調度司法警察官吏。有枯丞人,檢察官六人及主簿、錄事等員,繼又增設典簿一人。辛亥革命後,民國北洋政府的總檢察廳與大理院相配設定,設檢察長(或總檢察長)一人、簡任,檢察官數人。檢察官遵照刑事訴訟法與有關法令規定,實行搜查處分,提起、實行公訴,監督判決的執行,為訴訟當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實行有關任務。此外,總檢察廳設有書記處,設主任書記官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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