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人員,是指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離休人員的基本條件: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檔案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而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

在東北和個別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離休後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還有相應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退休人員
  • 外文名:Retired personnel
  • 解釋:指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
  • 退休年齡: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
概念簡介,相關名詞,退休標準,退職標準,待遇調整,

概念簡介

離退休人員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人員,是指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
(一)、離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符合離職休養制度的人員。
離休是指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乾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檔案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相關名詞

供給制:是指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檔案規定,幹部個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給的,屬於“供給制”:
(1)一伙食按規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
(2)發服裝、棉被等生活用品;
(3)極少的普通津貼費。
供給制工人指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曾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過的老工人。
包乾制: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檔案規定,在供給制的基礎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費用,合併計算,包乾使用,稱為包乾制。
薪金制:1949年1月至9月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資分以及其他事物工資待遇,屬於薪金制範疇。
(二)、退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符合退休標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義務,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退休標準

(1)、年齡條件
一般情況下,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工齡條件
無論是按規定正常退休,還是因工作性質、勞動強度和身體情況提前退休,都必須是工作時間滿10年的才符合退休條件。對於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應為連續工齡。
(3)、身體條件
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工作年滿10年或連續工齡滿10年的,均可提前退休。
(4)、工殘條件
因工致殘,經過與醫院證明,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除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齡、參加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的限制,都可以提前辦理退休。
(5)、工務條件
操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6)、職稱條件
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對於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少數高級專家,徵得本人同意,經任免機關批准,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65周歲;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最長不超過70周歲;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作工作。
提前退休人員是指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也就是說符合以上退休標準的第(3)、(4)、(5)項條件的勞動者。
(三)、退職人員是指對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退職是解決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出退出工作崗位人員的一種養老制度。

退職標準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准。
有償解除勞動契約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待遇調整

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配合,全國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將在今年上半年調整到位。
本月12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表示,去年,國務院對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養老保險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資調整一定要落實到位。
人社部此前表示,對於完善工資制度,各地需要結合本地實際來擬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據媒體報導,湖南省目前已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進行調整。遼寧省人社廳剛剛形成初步實施意見,並報省政府研究。廣州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此前也透露,已為工資改革預留資金。
基本工資比重增加 津補貼額度減少
依據人社部此前透露的信息,此次調整並非簡單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漲工資,而是著重體現對於工資結構的最佳化,提高基本工資比重,規範津補貼的發放。
在上述新聞發布會上,李忠指出,此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將通過調整基本工資標準,並將部分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適當提高基本工資的比重。在基本工資標準提高的同時,規範津貼補貼要按相同的額度相應減少,這部分收入並沒有增加。
對於增加的基本工資,李忠表示,大部分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的改革成本。考慮這些因素,實際增資幅度並不大。按全國平均水平計算,月人均實際增資300元左右。
李忠指出,需要說明的是,對於工資收入水平較高地區的部分人員,此次增加的工資可能不足以完全彌補個人繳費,當期收入還會有所下降。這是由於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準,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因各地工資水平的不同存在差異。
他強調,在完善工資制度的同時,凍結規範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準,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今後要通過建立基本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等措施,逐步實現基本工資在工資中占主體。
將建立鄉鎮工作補貼制度
在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中,有五分之一都在鄉鎮工作。工作條件相對艱苦,工資水平普遍相對偏低。此次調整將進一步體現工資待遇向基層傾斜的特點。
李忠表示,為落實中央加強基層幹部隊伍建設的要求,穩定基層工作隊伍,鼓勵人員向基層流動,通過建立鄉鎮工作補貼制度,適當提高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
在5月12日的會議上,李克強特別提及基層公務員“很辛苦,收入也不高”。
西部某鄉鎮正科級公務員告訴記者,他每月工資到手3200元,比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少270元。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也表示,有的在鄉鎮工作了三四十年,工資才2000塊左右。這跟公務員的人力資本、社會地位和承擔的工作不匹配。
李克強強調,既要堅決堵住“偏門”,解決公務人員以權力參與分配、牟取不當利益問題,也要打開“正門”,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使其收入隨著經濟發展不斷提高,保障他們的合理待遇和應有的尊嚴。
有評論指出,公眾應理性看待公務員漲工資,它既是適應時代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提升公務員社會責任擔當的重要方面。當然,作為公務員須擺正自身位置,常懷“為民服務”之心,並提高技能更好地為民服務,只有廉潔自律勞有所獲,才不會為社會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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