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在1992.10.3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10.30
  • 實施時間:1992.10.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幾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堅持把懲治貪污賄賂犯罪作為打擊經濟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為檢察工作的重點,在堅決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同時,加強預防犯罪工作,收到了明顯的效果。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及廣東一些基層檢察院於一九八九年下半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於今年七月,還先後設立了預防犯罪的專門工作機構。最近,高檢院貪污賄賂檢察廳也正式成立了預防貪污賄賂犯罪檢察處,以加強對全國預防貪污賄賂犯罪工作的指導。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是反貪污賄賂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的重要內容。要不斷摸索新措施,總結新經驗,進一步加強這項工作。
一、要認真貫徹十四大報告中提出的反腐敗、搞廉政建設要靠教育、靠法制的精神,把預防工作作為反貪污賄賂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檢察機關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的重要措施。要當作一項專門的工作、長期的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二、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主要原則是: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從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出發,圍繞懲治貪污賄賂犯罪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檢察建議、檢察宣傳工作的作用,堅持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
三、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結合本地實際,研究經濟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了解和分析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規律及產生原因,提出預防犯罪的基本對策和具體措施,報告黨委和政府,當好參謀;深入發案多的重點行業、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結合辦案,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幫助發案單位總結經驗教訓,堵漏建制,改善管理,加強防範,特別是要採取措施推動在執法部門和直接掌握人、財、物的崗位,建立有效的預防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約束機制;加大法制宣傳的份量,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輿論工具,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法制;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服務等。各地在工作中,要大膽實踐,積極探索不斷開拓預防工作的新領域。
四、要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加強與各執法、監督各部門的聯繫,密切配合,互相協調,逐步形成一個綜合治理、預防貪污賄賂犯罪的網路。要注意積累這方面的經驗,發揮積極作用。
五、開展共建文明活動是檢察機關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新途徑。要將發案突出、管理混亂的單位、系統作為共建文明活動的重點。開展這項工作要逐步深入,堅持自願的原則,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採取一定的組織形式,與企事業單位及其系統建立固定的聯繫,具體指導文明建設工作。
六、各級檢察機關既要抓好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也要重視抓好偷稅抗稅、假冒商標、挪用公款等犯罪的預防工作。要針對一個時期內危害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預防工作。
七、檢察機關貪污賄賂犯罪預防工作的機構建設,要本著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的原則,積極組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沿海、沿邊、沿江開放地區、經濟發達地區檢察院要爭取在1993年內建立起貪污賄賂犯罪預防機構,條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先配備專人負責,基層檢察院不要求普遍建立,但這項工作要加強。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這一工作的指導,注意總結經驗,逐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貪污賄賂犯罪的預防工作朝著經濟化、專門化、規範化方向發展。
八、檢察機關預防犯罪工作直接與社會各界接觸,特別是與企業事業單位交往較多,因此,各級領導必須充分重視,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在開展這項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檢察紀律和職業道德,嚴禁假借為企業服務的名義做有損檢察機關形象的事。對發現的問題,要嚴肅處理,並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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