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通知》在1993.11.0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11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1月0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八月以來,在反腐敗鬥爭中,各級檢察機關迅速行動,認真貫徹中央和高檢院的部署,集中力量查辦了一批大案要案,懲治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正向深度和廣度發展。據統計,八、九兩月,全國立案偵查萬元以上貪污賄賂案件3542件,比去年(1992年)同期增加1.5倍,占1-9月查辦這類案件的37.2%。立案偵查縣以上幹部犯罪案犯239人,比去年(1992年)同期增加2.3倍,是前七個月的1.34倍。當前要抓緊要案線索的管理和初查,及時立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檢察機關對涉及縣處級以上幹部要案線索的初查要放開,按照分工經院黨組決定即可進行初查。初查結果向同級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備案,不能擴大備案的範圍。
立案偵查和採取強制措施要向黨委報告。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有可能發生串供、毀證、轉移贓款贓物、潛逃等緊急情況的案件,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可即行立案並採取強制措施,然後書面報告同級黨委。
二、分、州、市檢察院負責初查涉及縣處級幹部的案件線索;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負責初查涉及廳局級幹部的案件線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初查涉及省部級和中央國家機關司局級幹部的案件線索。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交由下級檢察院查辦,上一級檢察院要直接指揮、派員參與或督辦。
三、初查的重點是:發生在黨政機關、法務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和經濟管理部門的縣處級以上幹部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案件線索;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情節惡劣,民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線索;貪污受賄50萬元以上、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線索。要選派得力幹部進行初查。同時,要抓好大案要案線索集中的地區和犯罪多發行業系統的線索初查工作。
四、加快查辦大案要案的進度。在部署上,切實做到集中領導精力,集中優勢兵力查辦大案要案。對大案要案的受理、初查、立案、偵結、起訴等各個環節都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心中有數,並且制定辦案進度表,加強排查和督辦工作,加快辦案速度。各個環節要銜接好,保證不斷檔,以確保年底前至少再立案一批,偵結一批,起訴一批。
五、嚴格執行高檢院最近下發的《關於報送貪污賄賂要案情況的通知》和《關於報送大案要案及線索工作的補充通知》,對向高檢院報告備案的大案要案,從受理到起訴均應報送材料,以前未報的要補報,重大情況隨時請示報告。各地對查辦大案要案工作中的重大部署、行動、偵破的重大案件及作法也要及時報告。上級對下級請示的重大問題應及時答覆,因拖延誤事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上級決定的事項,下級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拖著不辦。
六、高檢院和各省級檢察院要加強對查辦大案要案工作的領導。要抓好重點案件和重點地區。對下級院在辦案中遇到的困難和阻力,上級院要給予支持,派員下去幫助排除阻力,進行協調,必要時直接辦理,要加強跨地區的大案要案偵查工作的統一指揮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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