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通知》在2001.01.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1.01.20
  • 實施時間:2001.01.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檢察工作方針,加強了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依法糾正刑罰執行活動中存在的違法問題,嚴肅查處少數司法幹警的職務犯罪案件,嚴厲打擊被監管改造人員的犯罪活動,對於維護司法公正,確保刑罰的正確執行,維護監管場所的秩序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應當看到,當前刑罰執行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為了糾正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保障刑罰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在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是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刑罰正確執行,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部署和高檢院的工作安排,2000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開展刑事訴訟法執法檢查活動,發現了刑罰執行工作中的一些問題,特別是刑罰交付執行中存在的違法問題和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問題比較突出。各級檢察機關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司法公正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高度來充分認識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抓緊抓好這項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對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領導。刑罰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檢察機關的領導要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切實放到議事日程上來。一把手要親自抓,下大力氣重點解決本地區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加強監所檢察幹部隊伍的建設。通過輪崗交流的方式加強監所檢察業務骨幹的配備,加大對監所檢察幹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幹警的綜合素質。要加大監所檢察技術裝備投入,解決監所檢察部門的交通、通信設備落後問題。
三、進一步加強對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檢查、指導。
上級檢察機關要經常深入基層,檢查下級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情況,提出指導意見。監所檢察人員要對本地區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報告,重大問題應層報高檢院。要做到信息渠道暢通,情況和問題反映真實、及時,使工作中的問題及時得到發現和解決。
四、要切實加強對刑罰執行工作的監督。
各地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幹警應恪盡職守,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派駐監所的檢察人員要深入監管場所,重點檢查:對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呈報程式是否合法;被呈報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有無違法收費,以錢抵刑的情況;檢察機關對不當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提出糾正意見後,有關部門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審理作出合法裁定或決定等。對發現的違法問題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司法人員在刑罰執行工作中的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行為要依法查處。要把對日常監管活動的監督與查辦監管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查辦案件來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有力開展,以加強監管活動的監督來發現辦案線索,推動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五、針對當前刑罰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高檢院決定2001年上半年在全國範圍內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督工作集中開展一次專項檢察活動。各地要認真部署,派專人負責,務求實效。各級檢察機關要以這次專項檢察活動為契機,大力加強刑罰執行監督的力度,把監所檢察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200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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