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

2016年9月21日,法制網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強社區矯正適用前的銜接配合管理、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的銜接配合管理、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的銜接配合、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的銜接配合管理4部分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等3部門
  • 公布時間:2016年9月21日
簡述,意見,解讀,

簡述

2016年9月21日,法制網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

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確保社區矯正依法適用、規範運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社區矯正適用前的銜接配合管理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或者提請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對罪犯提請假釋的,應當委託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決定機關應當核實其居住地。
委託調查評估時,委託機關應當發出調查評估委託函,並附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委託時,應當附帶起訴書或者自訴狀;
(2)人民檢察院委託時,應當附帶起訴意見書;
(3)看守所、監獄委託時,應當附帶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減刑裁定書複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情況材料。
2.調查評估委託函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案由以及委託機關的聯繫人、聯繫方式等內容。
調查評估委託函不得通過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轉交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3.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調查評估委託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對於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需要延長調查評估時限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與委託機關協商,並在協商確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評估。
調查評估意見應當客觀公正反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適用社區矯正對其所居住社區的影響。委託機關應當認真審查調查評估意見,作為依法適用或者提請適用社區矯正的參考。
4.人民法院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徵求人民檢察院意見時,應當附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意見等有關材料。
二、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的銜接配合管理
5.對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監獄應當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社區服刑人員前來報到時,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未收到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不齊全,可以先記錄在案,並通知人民法院、監獄或者看守所在5日內送達或者補齊法律文書。
6.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交付時應當將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意見等有關材料複印件一併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7.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工作中銜接脫節,或者社區服刑人員逃避監管、未按規定時間期限報到,造成沒有及時執行社區矯正的,屬於漏管。
8.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漏管,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通知有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服刑人員逃避監管、不按規定時間期限報到導致漏管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依法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建議。
9.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交付接收中有關機關履職情況的監督,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未依法送達交付執行法律文書,或者未向社區服刑人員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2)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應當接收社區服刑人員而未接收;
(3)社區服刑人員未在規定時間期限報到,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未及時組織查找;
(4)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與有關公安機關,致使未辦理交接手續;
(5)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准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監獄未按規定與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接手續;
(6)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職責的情形。
三、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的銜接配合
10.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脫離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雖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絕接受監督管理的,屬於脫管。
11.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應當及時採取聯繫本人、其家屬親友,走訪有關單位和人員等方式組織追查,做好記錄,並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視情形依法給予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收監執行。
12.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活動的監督,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社區服刑人員報到後,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未向社區服刑人員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致使其未按照有關規定接受監督管理;
(2)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違反規定批准社區服刑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內容批准社區服刑人員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
(3)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未依法給予警告、提請治安管理處罰;
(4)其他未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的情形。
13.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健全完善聯席會議制度、情況通報制度,每月通報核對社區服刑人員人數變動、漏管脫管等數據信息,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14.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社區服刑人員的信息交換平台,推動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互聯互通,利用網路及時準確傳輸交換有關法律文書,根據需要查詢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被治安管理處罰、犯罪等情況,共享社區矯正工作動態信息,實現網上辦案、網上監管、網上監督。對社區服刑人員採用電子定位方式實施監督,應當採用相應技術,防止發生人機分離,提高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5.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四、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的銜接配合管理
16.社區服刑人員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送達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書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並將法律文書送達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17.社區服刑人員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依法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應當本著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則,送交其居住地所屬的省(區、市)的看守所、監獄執行刑罰。
18.社區服刑人員被裁定撤銷緩刑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撤銷緩刑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撤銷緩刑建議書以及原判決書、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以及社區矯正期間表現情況等文書材料。
社區服刑人員被裁定撤銷假釋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撤銷假釋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撤銷假釋建議書、社區矯正期間表現情況材料,原判決書、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複印件等文書材料。罪犯收監後,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通知罪犯原服刑看守所、監獄將罪犯假釋前的檔案材料移交撤銷假釋後的服刑看守所、監獄。
暫予監外執行社區服刑人員被人民法院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收監執行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以及原判決書、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起訴書副本、結案登記表、社區矯正期間表現等文書材料。
暫予監外執行社區服刑人員被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看守所、監獄移交社區服刑人員在接受矯正期間的表現情況等文書材料。
19.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應當在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教育場所公示。屬於未成年或者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服刑人員除外。
20.被裁定、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裁定、決定後,立即通知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由其負責實施追捕。
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依據。公安機關根據案情決定是否實施網上追逃。
21.社區服刑人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處罰或者強制措施期間,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作出對其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裁定或者收監執行決定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裁定書、決定書送交作出上述決定的機關,由有關部門依法收監執行刑罰。
22.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收監執行活動的監督,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1)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建議;
(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未依法作出裁定、決定,或者未依法送達;
(3)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未依法將罪犯送交看守所、監獄,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監執行罪犯的文書材料;
(4)看守所、監獄未依法收監執行;
(5)公安機關未依法協助送交收監執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對在逃的收監執行罪犯實施追捕;
(6)其他違反收監執行規定的情形。
23.對社區服刑人員實行社區矯正,本意見未明確的程式和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等執行。
24.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確保社區矯正依法適用、規範運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近日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今天,《法制日報》記者就意見相關內容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出台意見的背景以及檢察機關參與制定的有關情況?
答:我國社區矯正開展以來,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積極做好檢察環節的社區矯正工作。近年來,一些地方對社區矯正工作重視不夠,對社區服刑人員沒有依法交付執行或者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問題時有發生,對刑罰執行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造成一定影響。為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4月至7月底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專項檢察活動,查清了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底數,監督糾正了一批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虛管等問題,立案查辦了一批社區矯正職務犯罪案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社區矯正檢察工作機制,有效推動了社區矯正檢察工作重心向日常檢察轉移,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檢察機關也發現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有關部門銜接配合工作機制不健全、調查評估規定不明確、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確認難、脫管漏管認定標準不統一、對在逃的社區服刑人員上網追逃程式啟動難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務部進行了通報。相關部門也反映,隨著社區矯正全面推進和不斷深入,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亟待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2016年以來,“兩高兩部”認真總結梳理社區矯正工作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啟動了意見的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社區矯正及其法律監督的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務部等有關部門密切聯繫、共同研究,並向8個省(市)的檢察機關廣泛徵求意見,歸納整理後提出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意見的制定出台。2016年8月30日,“兩高兩部”聯合制定下發了意見,重點對社區矯正工作中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銜接配合的問題作了細化,進一步明晰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責任,確保社區矯正工作依法適用、規範運行。
問:社區矯正是一項系統性工作,涉及多個環節,社區矯正適用前的調查評估是《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的新增環節,意見對該環節有哪些規定?
答:社區矯正適用前的調查評估制度對於保障非監禁刑罰的準確適用、加強相關部門在社區矯正適用與交付執行活動中的銜接配合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幾年的司法實踐反映,調查評估活動存在啟動程式的隨意性較大、期限不明確、社區矯正執行地確定難、檢察機關監督介入難等問題。為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意見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明確了對罪犯提請假釋的,應當進行調查評估。二是明確了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決定機關應當核實其居住地。三是明確了委託調查應附帶的相關材料、委託調查函內容和送達方式、調查評估期限等要求。四是明確了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徵求人民檢察院意見時,應當附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意見等有關材料。
問:交付接收不到位容易發生社區服刑人員的漏管,意見對此有哪些規定?
答:社區服刑人員漏管發生在社區矯正的交付執行環節,其原因比較複雜,既有相關部門交付接收法律文書、社區服刑人員人員銜接脫節等履行責任不到位的問題,也有社區服刑人員逃避監管的問題。為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意見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有關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的內容作了細化和補充,明確了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中“見人不見檔”、“見檔不見人”兩種銜接脫節情形的處置措施。二是明確了漏管的概念,統一了對社區服刑人員漏管的認定標準。三是明確了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漏管之後社區矯正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應採取的處置措施,以及對社區服刑人員不按時報到導致漏管的處罰責任。四是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交付接收活動加強法律監督、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6種情形,並以此進一步體現了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交付執行、密切工作銜接配合的具體要求。
問:監督管理不到位容易發生社區服刑人員的脫管,意見對此有哪些規定?
答:社區服刑人員脫管發生在社區矯正的監督管理環節,其原因主要是社區服刑人員主動脫離監管造成的,由此也可能發現社區矯正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為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意見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明確了脫管的概念,統一了對社區服刑人員脫管的認定標準。二是明確了發現社區服刑人員脫管之後社區矯正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應採取的處置措施,以及對社區服刑人員脫管的處罰責任。三是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活動加強法律監督,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4種情形,並以此進一步體現了對社區矯正機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具體要求。四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完善工作機制、定期情況通報、核對數據、推動網上信息互聯互通提出了要求,強調了對社區服刑人員採用電子定位方式實施監督,應當採用相應技術,防止發生人機分離,提高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五是明確了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問: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收監執行活動是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熱點,意見對此有哪些規定?
答:收監執行屬於刑罰變更執行的範疇,是實踐中容易滋生腐敗、產生執法司法不公問題的重點環節,社會普遍關注,由於相關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需要解決。意見在這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收監執行的程式,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責和要求。意見對現有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關於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的內容作了補充規定,重點明確了社區服刑人員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應當本著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則,送交其居住地所屬的省(區、市)的看守所、監獄執行刑罰,規範了需要移交的法律文書,解決了異地收監執行需要跨省市押送的難題。二是明確了被裁定、決定收監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由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並且明確了收監執行裁定書、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依據,解決了這個長期困擾收監執行活動的老大難問題。三是明確了對於被裁定、決定收監但同時又被處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依法收監執行刑罰。四是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收監執行活動加強法律監督,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6種情形,並以此進一步體現了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看守所等在收監執行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具體要求。
問:意見對人民檢察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有何重要意義?下一步有何工作打算?
答:“兩高兩部”積極回應司法實踐的需要,針對目前社區矯正工作實踐中亟待解決的一些重點和難點問題,認真調查研究,反覆協調溝通,形成基本共識,聯合制定出台了意見,這是“兩高兩部”繼《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之後又一個關於社區矯正工作的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重要規範性檔案,也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健全社區矯正制度要求的重要舉措。意見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對做好社區矯正適用前的調查評估、社區服刑人員的交付接收、日常實施監督管理、收監執行等重點環節和工作明確了規定、細化了要求,特別是以較大篇幅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參與社區矯正、加強法律監督的具體內容,有利於人民檢察院緊緊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依法履行職責,全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對於進一步健全我國刑罰執行制度,促進社區矯正活動依法、嚴格、文明、規範進行,提高社區矯正工作水平,維護刑罰執行公平公正,維護社區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意見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採取有力措施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不斷增強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實效。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社區矯正立法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將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積極參與社區矯正立法工作,認真總結貫徹落實意見的工作經驗,研究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推動社區矯正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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