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在1998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6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在1998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在1998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執法大檢查的通知》和全國檢察機關深入開展教育整頓工作會議...
《關於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6.12.0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工作中,不嚴格執行《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複查決定不能及時執行或拒不執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和完善內部制約機制,規範刑事申訴案件的複查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結合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的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的任務是:通過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糾正錯誤的決定、判...
法規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已經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決定》,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辦理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刑事申訴案件工作,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和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及派出檢察院接到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超期羈押和服刑人員申訴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刑事申訴檢察廳《關於做好專項清理工作,加大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辦理力度的通知》下發後,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實施落實,把這項工作當作今年(2003年)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截止到7月23日,各地已全部將服刑人員...
(三)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移送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處置;(四)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線索,按照規定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第三十七條 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十五日後或者發出檢察建議書二個月後,監獄、看守所仍未糾正整改、採納或者回覆意見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級人民檢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決定控告申訴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獲取案件線索的主要渠道,是直接依靠民眾實施法律監督的一項業務工作。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法律監督,解決民眾反映的實際問題,充分發...
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通知檔案內容 編輯 語音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權益,正確履行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
二是刑事賠償案件立案數較低。上半年刑事賠償案件的立案率與去年(2002年)同期相比下降17個百分點。三是對不服不確認的申訴案件重視不夠,一些地區對不服不確認的申訴案件不夠重視,既不立案複查,也不答覆申訴人。為進一步加強刑事賠償工作,促進刑事賠償案件的辦理,現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2007.01.09 實施時間 2007.01.09 條例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正確履行檢察職責,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在2007.03.09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印發...
30.在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從事病情診斷檢查等工作的相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能僅以罪犯死亡、喪失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重新犯罪而被追究責任。31.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及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適用本意見。32.本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關於對收押罪犯和釋放刑滿人員的法律監督問題。收押罪犯和釋放刑滿人員是監獄執行刑罰的重要活動。人民檢察院要通過對監獄收押、釋放活動的檢察,保障監獄正確執行刑事案件判決、裁定。在工作中,要檢察監獄收押的是不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的法律文書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對...
庭審階段,經人民檢察院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出庭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說明情況的,偵查人員應當出庭。4. 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統一對口銜接機制。公安機關要深化完善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工作機制。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要求說明理由、要求複議、提請覆核、申請複查等重要事項,由公安機關...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注重矛盾化解,認真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對於符合和解條件的,要發揮檢調對接平台作用,積極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檢察工作中,應加強與公安機關的相互聯繫,掌握社會治安情況,並及時參加公安機關對特別重大和影響大、危害嚴重的重大案件的現場勘查,以及重大集團案件、重大複雜案件和影響大的涉外案件的預審活動。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實行專人審查,刑事檢察部門負責人...
二、關於承辦批捕、起訴案件的範圍 監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犯罪案件,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工作。 各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直接偵查的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起訴或不起訴的,一律移送刑事檢察部門審查,加強內部制約。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為宗旨。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共青團、婦聯、工會等人民團體以及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繫和配合,加強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人民檢察院辦理未...
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通知 (2014年10月27日)加強和規範對刑事申訴權的保障——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就複查刑事 申訴案件規定修改答記者問 解讀《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 (2014年7月21日修訂)緊密依靠人民民眾構建“四位一體”舉報體系——最...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共青團、婦聯、工會等人民團體以及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繫和配合,加強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以駁回通知書複查結案的,或者以駁回起訴再審結案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指令再審。二、關於再審程式中適用判決處理的幾個問題再審案件的改判必須慎重,既要維護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和嚴肅性,又要準確糾正符合法定改判條件且必須糾正的生效判決。6.符合下列情形的,應...
(四)《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管轄規定》(高檢發反貪字〔2013〕2號)(五)《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初查工作規定(試行)》(高檢發反貪字〔2012〕108號)(六)《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高檢發〔2010〕9號)(七)《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
山東高院將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的相關程式要求複查聶樹斌案。具體複查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371條...
經複查,認為申訴人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並作出了相關決定。在正式向案件申訴人送達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後,依照相關程式,對公開文書中的當事人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進行了禁止處理,報院領導審批同意後及時在案件信息公開網上發布。這份文書的公開,標誌著最高檢機關在推動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中取得了新的進展。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