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在1998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6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執法大檢查的通知》和全國檢察機關深入開展教育整頓工作會議的精神,現對加強刑事案件複查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重視,採取切實措施做好複查案件工作。做好複查案件工作,是及時發現、糾正執法中的錯誤,進一步發揮法律監督和內部制約職能作用的重要措施,也是當前執法大檢查和教育整頓中,發現問題、揭露問題、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把複查案件,糾正錯案,作為這次教育整頓的一項重要措施和內容來抓,務求在近期取得階段性成效。
二、在這次教育整頓中,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複查工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複查案件應以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為主,對辦案力量不足的,要予以適當補充或臨時調整,保證複查案件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由一名副檢察長負責,迅速抽調專門的辦案力量,集中進行複查案件工作。
三、複查刑事案件的範圍和重點是:
1、1997年以來檢察機關辦理的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尤其是民眾反映強烈的、撤案的、不起訴的、法院判無罪的、超越管轄範圍的、當事人多次申訴的等六類案件;
2、當事人不服人民檢察院在1996年下半年做出的免予起訴決定而提出申訴的案件;
3、當事人多次提出申訴的其他案件。
四、要通過複查案件,依法糾正錯案的同時,注意從中發現辦案中的不嚴格執法、濫用職權等違法亂紀問題,進行嚴肅查處,對於該追究責任的要依法追究。
五、複查刑事案件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該糾正的要勇於依法糾正,依法該賠償的要主動賠償。同時,要按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中有關管轄分工、複查程式及時限的規定,嚴格按程式辦事,杜絕違法辦案。
六、要本著對人民民眾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做好複查案件工作,決不能層層批轉,更不能拖延推諉。對民眾意見大的、反映強烈的案件,要將複查和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反饋和公布。
七、對複查案件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找出工作上、制度上的漏洞,有針對性地提出防範和治理對策。
八、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將複查案件的情況和階段性成果,於1998年8月底前和1998年底前分二次寫出專題報告報高檢院。複查案件過程中遇到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