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6.12.0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2月0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工作中,不嚴格執行《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複查決定不能及時執行或拒不執行;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越級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非主管部門,而上級人民檢察院非主管部門未經複查,便輕率表態,指令中止執行複查決定,致使一個案件數年得不到正確解決。為了統一思想認識,理順關係,嚴格執法,現就複查刑事申訴案件中的有關問題再作如下通知:
一、必須嚴格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複查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嚴格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的決定,是貫徹執行法律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的具體體現,以利於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 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中關於“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複查決定必須執行, 並將執行情況及時書面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的規定,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複查決定不得拖延執行或拒不執行。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複查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組織法原則,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後,正式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反映,但在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改變原決定前,不能停止複查決定的執行。
三、複查刑事申訴案件一律歸口辦理。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刑事檢察部門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其他刑事案件的申訴一律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凡上級檢察院已作出複查決定的申訴案件,任何非主管複查業務部門或個人,未經法定程式立案複查, 無權同意或指令下級院中止對複查決定的執行。
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要嚴格按此通知精神辦理,發現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19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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