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後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後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1.07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後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後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07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刑三請字〔1988〕1號《關於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後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後,對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抗訴、抗訴案件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根據這一規定,對原由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審理的第二審刑事案件和死刑覆核案件提出的申訴,如果第一審是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應當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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