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鄧穎,女,1973年出生於山西臨汾,漢族,中共黨員。1995年7月于山西財經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00年7月於中國人民大學獲得法律史學碩士學位;2006年7月於中國政法大學獲得訴訟法學博士學位。曾經從事律師工作兩年,現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 主要從事訴訟制度理論與實務方面的研究,近幾年來參與編寫著作一本,發表論文十餘篇於《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報》、《當代法學研究》、《山西大學學報》等專業期刊。其中《建立刑事申請再審之訴制度之我見》曾獲2006年全國套用法學徵文三等獎。
內容簡介
前言主要介紹《刑事申訴制度研究》的寫作方法以及筆者選擇該論題的初衷和想要研究的問題。
第一章主要是對刑事申訴制度的內涵、性質,以及與刑事申訴相關的幾個概念從理論上加以分析和界定,並考察了我國刑事申訴制度的產生及立法規定。
第二章側重於介紹外國刑事申訴制度產生的時代背景、歷史沿革和立法現狀。
第三章對刑事申訴制度的理論基礎予以了初步探討。
第四章重點介紹了筆者所查閱統計的某人民法院某年度62個刑事申訴案件中關於刑事申訴主體、申訴心理、申訴期限、申訴理由、申訴的處理情況等課題的考察結果,並對考察的內容、發展態勢和特點進行了研究和分析。
第五章探討了我國目前刑事申訴複查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包括:如何審查刑事申訴沒有明確規定、刑事申訴受理機構混亂、刑事申訴主體過於寬泛、刑事申訴理由設定不合理、刑事申訴期限無限制、刑事申訴審理期限形同虛設、駁回申訴通知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時,對我國的刑事申訴制度進行了反思,建議建立刑事申請再審之訴制度。該制度旨在把刑事申訴活動納入正式的訴訟軌道,把申請再審視作一種訴權為法律所規定,成立再審之訴。申請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定機關提出法律許可啟動再審的理由,人民法院即應再審。只有這樣,才能既保障申請權人的正當權利,制止申訴無限,保證再審的嚴肅性,同時又可以扭轉法院審判工作的被動局面。
第六章建議並論證了應嚴格界定刑事申請再審主體。我國目前關於申訴主體之間在地位上沒有主次之分、時間上沒有先後之別的規定不利於司法機關對刑事申訴的處理,也不利於引導公民正確行使刑事申訴權。增加罪犯、單位、經當事人同意的律師為申請再審主體,對當事人的近親屬行使刑事申請再審權利時附加一定的條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民事部分不服可以提起刑事再審申請,被原裁判錯誤處理其財產的個人或單位可以申請再審,從而嚴格界定申請再審主體的範圍。
第七章建議並論證了對刑事申請再審時效瘦予以合理限制。由於我國法律目前尚未規定當事人提出申訴的時間限制,致使當事人在較長時間內重複申訴,司法機關疲於應付,導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缺乏穩定性。因此,必須對申請再審的時效予以限制,防止訴訟永無終結之日。
第八章建議並論證了刑事申請再審理由應詳盡化。現行法律規定的申訴理由過於寬泛、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這種立法上的含糊使得刑事申訴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弊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容易造成一定的分歧。因此,我國的刑事申請再審理由在更新再審理念、著重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前提下,不但應明確區分有利於被告人的再審與不利於被告人的再審,而且應該就再審理由進行適當補充界定,使其明確詳盡。
第九章建議並論證了刑事申請再審管轄實行刑事申請再審一申終申制度。目前,我國審查刑事申訴實行的是一般先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受理,當事人仍不服的,再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二申終申制”。這種交原審法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的申訴複查制度不具有科學性。因此,筆者認為應從提高刑事申訴複查的審級著手,減少原審法院進行申訴複查的阻力,克服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增強糾錯能力,取消原審法院的刑事申訴管轄權,規定刑事申請再審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並且作出判決、裁定後,立即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對其作出的裁判提出刑事申請再審的刑事申請再審實行一申終申制。
第十章建議並論證了書面審查立卷與刑事申請再審聽證複查相結合的制度。前者是指在進入再審申請審查之前,由立卷法官先對申訴材料進行書面審查,能夠審結的,即時審結,不能夠審結的,則直接轉入再審申請的立案環節。後者是把聽證的公開和公正的精神運用到刑事申請再審複查制度中,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申請再審人、檢察員、其他人員或組織參加,由雙方圍繞申請的理由、事實進行舉證、質證,由主持聽證的法官進行認證的一種公開審查程式。以上兩種制度對於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節約訴訟成本,提高審查效率,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附則是關於建立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刑事申請再審之訴制度的立法建議。
刑事申訴制度的設計是否科學,不但關係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穩定性,也關係到國家刑罰權實施的公正性以及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因此,刑事申訴制度無論在訴訟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比較複雜的問題。
目錄
上篇 總論
第一章 刑事申訴制度概述
一、刑事申訴相關概念界定
二、我國刑事申訴制度歷史沿革
三、我國刑事申訴制度立法現狀
四、我國刑事申訴複查程式性質及地位
第二章 外國刑事申訴制度比較考察
一、外國刑事申訴制度歷史沿革
二、大陸法系國家刑事申訴制度立法現狀
三、英美法系國家刑事申訴制度立法現狀
四、國際人權文書刑事申訴、再審制度立法現狀
第三章 刑事申訴制度理論基礎
一、一事不再理原則和禁止雙重危險規則
二、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三、糾正錯誤裁判和維護生效裁判權威
四、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
第四章 刑事申訴制度實踐
一、審查刑事申訴案件基本流程
二、刑事申訴制度實踐考察方法
三、刑事申訴制度實踐考察對象
四、刑事申訴制度實踐考察結果和分析
第五章 刑事申訴制度弊端與反思
一、刑事申訴制度弊端
二、刑事申訴制度反思
下篇 分論
第六章 刑事申請再審主體
一、刑事申訴主體立法現狀
二、外國申請再審人立法現狀
三、刑事申請再審主體具體內涵
第七章 刑事申請再審時效
一、外國刑事申請再審時效立法現狀
二、對刑事申請再審時效是否予以限制的爭論
三、對刑事申請再審期間予以合理限制
第八章 刑事申請再審管轄
一、我國刑事申訴管轄立法現狀
二、我國刑事申訴管轄弊端
三、建立刑事申請再審一申終申制
第九章 刑事申請再審理由
一、我國刑事申訴理由立法現狀
二、修改刑事申請再審理由基本思路
三、建立詳盡化、科學化刑事申請再審理由
第十章 刑事申請再審審查
一、目前刑事申訴複查階段受理模式與審理模式
二、傳統刑事申訴複查階段受理模式與審理模式弊端
三、建立書面審查立卷制度
四、建立刑事申請再審聽證複查制度
五、書面審查立卷和刑事申請再審聽證複查制度重大意義
結論
附則立法建議
一、刑事申請再審主體
二、刑事申請再審形式審查
三、刑事申請再審時效
四、刑事申請再審管轄
五、刑事申請再審理由
六、刑事申請再審實質審查
七、刑事申請再審審理期限
八、刑事申請再審審查處理結果
附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式的具體規定(試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人員申訴辦理工作的通知
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印發《關於刑事再審工作幾個具體程式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槍、涉爆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
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
十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通知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辦理減刑、假釋和刑事申訴案件有關程式問題的答覆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式問題的批覆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提審時應適用何種程式問題的答覆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以死緩覆核、審判監督程式發回重審的共同犯罪案件應適用哪種程式重審問題的答覆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回重審刑事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問題的電話答覆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的原審被告人定罪量刑確有錯誤是再審具體改判還是以裁定形式終止再審問題的電話答覆
二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第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抗訴權問題的電話答覆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電話答覆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原審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審案件能否按第二審程式再審問題的電話答覆
二十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再審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審時如何確定執行的刑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後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
二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印發《處理涉台刑事申訴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二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給檢察院及時送達按審判督監程式再審判處的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通知
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告訴申訴審判庭的職責範圍和啟用印章的通知
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銷原駁回申訴通知書的電話答覆
三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管轄不當的案件再審時應否依照第一審程式審判問題的電話答覆
三十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審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其近親屬能否逕行提出抗訴問題的電話答覆
三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應先撤銷原判決問題的電話答覆
三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應如何處理的通知
三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來信來訪中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訴案件應按審級處理的通知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