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3.19由最高法院刑二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90年03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3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二庭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今年(1990年)2月17日你院就《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問題來電話請示。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暫行規定》第七、八、九條及有關條款提出對刑事申訴應當審查,由誰審查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司法實踐,應當首先由審判人員進行審查。至於是否需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應根據申訴的不同情況,分別掌握。如刑事申訴涉及對事實和罪名的認定需要調卷審查,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以保證處理申訴工作的質量。
二、關於《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立卷,能否理解為立案;審查處理刑事申訴,應否視為案件?我們認為,《暫行規定》所講的立卷,是指立申訴卷,不是指再審立案。審查處理刑事申訴,是一個大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經過對申訴的審查,決定進入再審程式後才可作為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訴經過審查後決定調卷審查的,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送卷請示的,均應作為案件處理。
以上意見,供你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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