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9.22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9年09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9月22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研)發(1989)55號《關於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精神,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而不應只將原案中需改判的個別被告人單獨製作判決書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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