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人員申訴辦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人員申訴辦理工作的通知》在2003.08.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人員申訴辦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3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8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超期羈押和服刑人員申訴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刑事申訴檢察廳《關於做好專項清理工作,加大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辦理力度的通知》下發後,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實施落實,把這項工作當作今年(2003年)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截止到7月23日,各地已全部將服刑人員申訴的清理情況報送高檢院,提前完成了前期清理工作。
從各地報送的服刑人員申訴清理情況和反映的問題來看,在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方面,目前依然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重視不夠,監督意識薄弱。申訴受理多、立案複查少、抗訴更少,甚至只轉不辦的狀況仍然存在,有的地方不願意監督、不善於監督,甚至放棄監督。二是法律監督的方式單一,監督效果不夠明顯。一些地方在抗訴工作中存在著以法院能否改判作為標準的傾向;注重案件實體方面的事實、證據及定罪量刑問題,忽視對法院審判程式是否合法的監督;重視對重罪輕判、有罪判無罪的案件進行監督,對於輕罪重判、無罪判有罪的案件往往不予重視,對待被害人的申訴和被告人的申訴不能做到一視同仁。此外,一些檢察院對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的業務部門辦案人員配備不足,制約了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
為了進一步做好服刑人員申訴專項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轉變觀念,強化監督意識,加大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的力度。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複查,是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檢察機關維護司法公正,保護人權的重要手段,是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轉變觀念,從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高度來看待此項工作,提高對辦理此類案件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對法院判決、裁定實行法律監督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真正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級檢察院領導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及時充實和調配辦案力量,切實保證服刑人員申訴專項清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根據高檢院《通知》的要求,本次清理服刑人員申訴工作的辦理重點是久訴不息和涉嫌司法腐敗的案件。結合目前各地清理的情況,各級檢察院要把經審查確有冤錯可能的服刑人員申訴案件一併作為辦理重點,對符合條件的一律立案複查,在“辦”上下功夫。各省級院除對屬於本院管轄的服刑人員申訴案件認真辦理之外,要加大對交辦下級檢察院的申訴案件的督辦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已將4個案件作為本次專項清理工作的重點案件。9月10日之前,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將確定的直接辦理或跟蹤督辦的重點案件情況報送高檢院。三、注意發現查處原案辦理過程中存在的涉嫌司法腐敗問題。在專項清理工作中,各級人民檢察院不能就案辦案,要注意發現服刑人員申訴案件中存在的司法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訊逼供以及其他嚴重違反訴訟程式等涉嫌司法腐敗的問題和線索,並將其作為複查的重點,積極開展調查活動。對於經調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要向有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政紀責任。同時,要注意分析和研究久訴不息和造成錯案的原因,及時發現法律監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監督制約的對策和措施。
四、不斷完善和豐富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進行法律監督的方式,提高監督水平。在專項清理工作中,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大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申訴的審查力度,保證每一個符合抗訴標準的案件都能夠提出抗訴。同時,要不斷探索和完善採用糾正違法通知、檢察意見或再審建議等對生效刑事裁判進行監督的方式,保證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存在的各種違法問題全面實行法律監督。在監督範圍方面,既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等實體性問題進行審查,也要重視對原案辦理、審判程式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做到實體和程式並重;既要對重罪輕判、有罪判無罪的情況進行監督,也要對輕罪重判、無罪判有罪的情況進行監督,使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同等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五、在專項清理工作中貫徹落實首辦責任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已經下發執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把對服刑人員申訴的辦理工作作為今年(2003年)各級檢察院實行首辦責任制的有效措施,以此推動和檢驗首辦責任制的實際效果。對於本次專項清理過程中清理出的服刑人員申訴,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屬於本院管轄的服刑人員申訴,明確首辦責任人,爭取將申訴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對所有清理出來的服刑人員申訴,都要進行認真審查,改變以往對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訴只轉不辦的狀況。經審查,原裁判正確,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的,要答覆申訴人,並做好息訴工作;對原裁判確有錯誤,符合抗訴條件的,堅決提出抗訴。高檢院將於近期對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服刑人員申訴專項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對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六、將專項清理工作與“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有機結合起來。辦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手段。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把辦理服刑人員申訴工作與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緊密結合起來,通過教育活動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信念,增強檢察人員的法律監督意識;將辦理服刑人員申訴作為開展“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的實際行動,以辦案的實際效果來檢驗教育活動開展的成效。
七、加強協調配合,提高辦案效率。在專項清理工作中,各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公訴部門、偵查部門要加強協調與溝通,互相配合和支持。對於立案複查的案件,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要及時向公訴部門通報情況,對於重大、疑難的案件,公訴部門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的複查辦理工作,以提高辦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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