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決定》的通知在2002.11.0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0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決定》已經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一百一十三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2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決定
控告申訴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獲取案件線索的主要渠道,是直接依靠民眾實施法律監督的一項業務工作。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法律監督,解決民眾反映的實際問題,充分發揮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職能,維護社會穩定,推進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促進司法公正,保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現就加強和改進控告申訴檢察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作風建設,增強同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
1、堅持檢察長接待日和閱批民眾來信制度。檢察長接待日和閱批民眾來信,是檢察機關轉變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一項基本工作制度,必須長期堅持下去。各級人民檢察院每年都要排出檢察長接待日程,並認真執行。接待來訪民眾,可以隨即接待,也可以預約接待。檢察長對接待和閱看的民眾來信來訪,應作出批示,加強督促檢察。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要做好記錄、登記、交辦、催辦等項工作,辦理結果要及時報告檢察長並向來信來訪民眾反饋。
2、實行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各級人民檢察院都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對本院管轄的首次控告、舉報、申訴和賠償申請,在受理、移送、查辦等環節,都應有明確的具體責任,落實到部門和承辦人,努力把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提高一次性辦理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減少重複來信、越級上訪。對因辦理不力,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積極推行公開審查制度。在複查刑事申訴案件中,要積極推行公開審查制度,作為提高辦案質量和做好息訴工作的一種有效手段,進一步增強複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對其他重要疑難案件特別是上訪老戶纏訴不息的問題,也要採取類似公開審查的形式,以利於做好息訴工作。
4、深入開展文明接待活動。各級檢察院都要積極開展文明接待活動。省級院和基層院文明接待室和優秀接待員每三年評比一次。評比要嚴格標準,嚴格考核,逐級把關,實行動態管理,保障質量。在改善接待環境,熱情文明接待的基礎上,重點要在工作職能上實現由轉到辦的轉變,立足於辦實事,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
二、認真妥善處理來信來訪,維護社會穩定
5、及時處理集體上訪。要把處理集體上訪問題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點工作來抓。凡到檢察機關集體上訪的,都要熱情接待,在做好耐心疏導、穩定情緒的基礎上,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妥善處理。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要積極受理,查明事實,依法辦理;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的,要耐心做好說明解釋工作,避免事態擴大。把工作做細做實,努力把問題解決在當地,防止越級集體上訪特別是越級進京集體上訪。對重大集體上訪,檢察長要親自過問,協調處理,並及時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檢察院報告。
6、妥善處理上訪老戶反映的問題。對上訪老戶反映的問題,要定期清理,列出名單,逐個排查,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對屬於本院管轄的,要實行工作責任制,明確具體承辦部門和責任人,做到“一定三包”(定任務,包調查,包處理,包做息訴工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該立案的立案,該糾正的糾正,該返還財物的返還財物,該維持的維持,並耐心細緻地做好息訴工作;對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的,要耐心做好疏導解釋工作,避免釀成事端。對經耐心疏導教育仍堅持無理取鬧,危害社會穩定和擾亂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採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
7、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充分利用直接接觸民眾的優勢,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提供法律諮詢,提高民眾的法制觀念,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要注意發現可能造成突發性事件的苗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積極採取措施,為民眾排憂解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對民眾來信來訪中反映嚴重刑事犯罪特別是黑惡勢力犯罪的線索,要及時摘報院領導,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要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等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繫,形成維護社會穩定的合力。
三、完善舉報工作機制,推進查辦職務犯罪工作
8、深入開展舉報宣傳,暢通舉報渠道。要繼續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舉報宣傳,特別是要抓好全國統一的“舉報宣傳周”活動,著力於提高民眾舉報熱情,引導民眾據實舉報、實名舉報,提高舉報質量。要積極開展和推廣網上舉報,加強密碼舉報的試點工作,不斷拓寬舉報渠道。要在交通不便和邊遠地區定期設點或巡迴接待,解決民眾舉報難的問題。
9、嚴格管理舉報線索。堅持舉報中心統一管理舉報線索制度,本院檢察長、其他部門和檢察人員接收的舉報線索,除特殊情況外,都應及時批交或者移送舉報中心處理。偵查部門在辦案中發現的另案處理的線索,每季度應向舉報中心通報情況。舉報中心要由專人管理舉報線索,逐件登記。對舉報線索認真審查,區別不同情況,準確分流。涉及縣處級以上幹部的線索,要按照高檢院的規定,向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對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線索,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屬於檢察機關管轄、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院處理;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本院有關部門處理。要加強清理舉報線索工作,實行半年清理一次舉報線索制度,防止線索積壓。
10、加大舉報初查力度。要把初查工作作為加快消化舉報線索,促進立案偵查工作的重要環節來抓。對本院管轄、有查辦價值的舉報線索,要組織力量抓緊初查,不得久壓不查。對下級檢察院難以初查的舉報線索,上一級檢察院可直接或者參與初查。初查一般由偵查部門進行。舉報中心移送偵查部門的舉報線索,應當附《舉報線索查處情況回復單》。偵查部門接到移送的舉報線索後,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並填寫回復單送舉報中心。舉報線索性質不明難以歸口、檢察長交辦的,由舉報中心初查。初查應當報檢察長批准,並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進行。
11、切實做好實名舉報工作。對實名舉報,線索具體、可查性大的,應優先初查;線索籠統、不具有查辦價值的,應約請舉報人面談或者補充材料,酌情處理。要建立健全實名舉報答覆制度,除因通訊地址不詳等情況無法答覆的以外,都應將處理情況答覆舉報人。對不屬檢察機關管轄,移送其他主管機關處理的,由接受舉報的檢察院通知舉報人;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依法作出處理的,由有管轄權的檢察院答覆。舉報中心承辦實名舉報的答覆工作,必要時可商請有關業務部門共同答覆。
12、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在舉報工作的各個環節都要嚴格保密,嚴禁將舉報線索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因泄密造成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要視情節和後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案件,做到發現一件,查處一件。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構成犯罪但違反黨紀政紀的,要主動與紀檢、監察等部門聯繫,依紀處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利用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經查屬實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移送有關機關嚴肅處理,保障舉報工作健康發展;對經查舉報失實並造成一定影響的,要為被舉報人“正名”,消除影響,保障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要積極開展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工作,有重大貢獻的,要給予重獎。要把獎勵金列入業務經費預算,保障獎勵工作落到實處。
四、強化法律監督,加大辦理控告申訴案件力度
13、切實做好刑事申訴案件審查立案工作。對屬於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都要逐件認真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對於符合立案標準的,及時立案複查,堅決克服有案不辦,該立不立的現象,使應當進入複查程式的刑事申訴案件全部立案複查;對於不符合立案複查標準的,也要將審查結果及時答覆申訴人,實現刑事申訴案件隨來隨辦的良性循環。
14、依法辦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經審查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立案複查,依法提起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特別是基層檢察院,要重視對不服同級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申訴的審查處理工作,對確有錯誤的,及時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上級檢察院應辦理一些原審確有錯誤、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抗訴案件,並注意總結和推廣經驗,加強對下級檢察院辦案的指導,提高辦理此類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15、注重辦案質量,做好刑事申訴案件息訴工作。要嚴把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和適用法律關,保證辦案質量。對經過複查,認定是錯案的,要堅決依法糾正,特別要增強各級檢察院自我糾錯能力。要將息訴工作貫穿於辦理刑事申訴案件的始終,堅持與申訴人“兩見面”制度,即立案複查案件時與申訴人見面,耐心聽取申訴理由;作出複查決定,送達決定書時與申訴人見面,依據事實和法律說明理由,做好息訴工作。對於複查糾正的刑事申訴案件,除當面送達複查決定書外,還要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做好善後工作。
16、規範交辦案件工作,加大催辦、督辦力度。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可代表本級人民檢察院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重要的控告、申訴和舉報案件。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要逐件登記,報檢察長審批。對交辦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結,以院名義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逾期未辦結的,應說明原因。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交辦或者移送的控告、申訴和舉報案件,要加強催辦工作;對重大案件,上級檢察院要掛牌督辦或派人參與辦理,並適時匯總辦理情況報檢察長。
五、依法賠償,切實提高辦理刑事賠償案件質量
17、樹立依法賠償的觀念。要從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人權、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看待刑事賠償工作,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堅決克服有法不依、該賠不賠的錯誤做法,樹立有錯必糾,依法賠償的觀念。對於公民的賠償申請,要及時受理,認真審查,凡是符合賠償條件和賠償範圍的,都應依法給予賠償。
18、規範刑事賠償工作,提高辦案質量。要嚴格依法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嚴格辦案程式,正確適用法律文書。對受理的刑事賠償案件,凡具備《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以確認論”情形的賠償申請,都要進入賠償程式。要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辦案期限辦結案件,不能久拖不決,更不能逾期不予答覆。對符合國家賠償法賠償範圍的案件,要堅決予以賠償。對存疑案件,要區分具體情況,該確認的要依法確認,該賠償的要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19、認真抓好刑事賠償決定的執行。要把執行刑事賠償決定作為刑事賠償工作的重點來抓,凡作出賠償決定或者複議決定的,都要堅決執行,決定一件,落實一件。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也要自覺執行。要積極爭取財政部門對賠償經費的立項和撥付,保障賠償決定落到實處。
六、加強領導,加強隊伍和基礎建設,保障控告申訴檢察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
20、加強對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領導。各級檢察院檢察長要重視控告申訴檢察工作,定期聽取匯報,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舉報中心原則上同控告檢察部門或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合署辦公,控告檢察部門或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人兼任舉報中心正副主任,可增設一名專職副主任。要調整配備好領導班子,充實業務骨幹,改善人員的年齡、知識、專業等結構,注意選擇政治素質好、熟悉檢察業務、作風正派、善於做民眾工作的人員從事控告申訴檢察工作,使之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要注重基礎設施建設,配備微機、消毒器材等必需的設備,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聽證室;參照其他黨政機關信訪幹部的待遇,解決健康補貼問題,在工作和生活上關心和愛護幹部。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的業務指導,注重調查研究,解決控告申訴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21、加快辦公現代化建設。要按照高檢院“科技強檢”的具體規劃,加快控告舉報信息網路建設步伐。抓緊開發、推廣控告申訴處理軟體,使用微機處理信訪,建立舉報線索庫,繼續推廣使用舉報電話自動受理系統。要增加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案的科技含量,逐步實現辦案現代化和辦公自動化,減少手工勞動,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22、加強控告申訴信息工作。要定期分析控告申訴動態和情況;對民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要進行綜合分析,寫出有情況、有原因、有對策的專題報告,及時反映重要的社情民意、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供領導決策參考。
23、抓好控告申訴檢察幹部隊伍建設。要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的決定為指針,深入進行黨的宗旨、民眾觀念教育,切實改進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領導作風,堅決克服和糾正官僚主義、形式主義,不斷增強民眾意識、公僕意識、服務意識,提高做好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責任心和自覺性。要加強職業道德、紀律教育,從嚴治檢,嚴格管理,嚴禁接受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的吃請、禮物,杜絕辦私案。要著眼於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實際需要和長遠發展,從控告申訴檢察工作涉及案件類型多,知識領域廣,法律、法規跨越時間長等特點出發,強化幹部的專業技能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開展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實施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競爭上崗機制,不斷提高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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