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的通知在2006.06.2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6年06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6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具體內容

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的要求,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努力實踐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自覺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保證檢察機關公正執法,貫徹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面總結地方各級檢察機關“檢務公開”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就進一步深化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檢務公開”重要意義的認識
自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以來,各級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採取多種形式紮實、有效地開展“檢務公開”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使“檢務公開”成為促進檢察幹警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的有力舉措;成為自覺接受民眾監督,依靠廣大人民民眾做好檢察工作的有效途徑;成為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實踐司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開創了檢察工作的新局面。但是也要看到,“檢務公開”在一些地方還存在不足:思想上重視不夠,經常化、制度化不夠;內容未及時更新、補充、完善;公開方式和手段單一;工作機制和監督保障機制不健全等。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務公開”工作的落實和有效開展。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和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客觀上對“檢務公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提高對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重要意義的認識,以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的精神,進一步把“檢務公開”抓緊抓好。
深化“檢務公開”是檢察機關踐行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開展以“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具體體現;是堅持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保障社會公平和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現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護民,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有力舉措;是檢察機關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執法理念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檢察工作主題,正確履行檢察職能,保障人民民眾實現憲法賦予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接受社會監督的有效途徑;是推進檢察改革,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提高辦事效率,促進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提高檢察官素質和執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各級檢察機關要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銳意進取,開拓創新,在實踐中積極探索、總結和推廣“檢務公開”的好經驗、好做法,不斷規範和完善“檢務公開”制度。
二、準確把握“檢務公開”的基本原則
“檢務公開”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與檢察職權相關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有關活動和事項。
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依法原則。嚴格按照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應當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的與檢察職權相關的活動和事項予以公開。包括檢察機關的性質、任務、職權,各職能部門的設定、主要職責,人民檢察院的活動原則、工作制度、辦案規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範圍、立案標準,以及對不起訴、刑事申訴等案件的審查活動等內容。
(二)真實充分原則。除因涉及國家秘密等原因外,對辦案程式、複查案件的工作規程、各個訴訟階段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監督結果等依法應該公開的事項,都要充分公開,如實公開。
(三)及時便民原則。各級檢察機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包括利用新聞媒介和現代信息手段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布、宣傳“檢務公開”的內容,使“檢務公開”更加方便、快捷、及時,便於當事人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開拓創新原則。“檢務公開”應當與時俱進,隨著國家的法治進程而更加開放和透明。對於“檢務公開”的具體內容、範圍、方式和途徑等,應當以改革的精神,不斷探索,不斷豐富,不斷完善。
三、進一步充實“檢務公開”的內容
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檢務公開”原有的一些內容已經發生變化,需要修訂,有些新的內容也應加以補充。在“檢務十公開”的基礎上,“檢務公開”應當充實、完善以下內容:
(一)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和管理。
(二)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三)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
(四)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五)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
(六)普通程式簡化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式。
(七)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程式。
(八)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式規定。
(九)國家刑事賠償的規定。
(十)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十一)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規定。
(十二)檢察工作紀律和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
(十三)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公開的內容。
四、推廣電子檢務公開,拓寬公開渠道
各級人民檢察院除了要採取傳統形式,如設定專欄、製作掛圖、印發小冊子,開展宣傳日、宣傳周活動,召開新聞發布會或情況通報會,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檢務公開內容外,還要重視和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不斷拓寬公開渠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檢務公開”大廳、信息台、諮詢台,設定電子顯示大螢幕、自動觸控螢幕,在網際網路上開通宣傳頁、網址等,便於社會各界和公眾查詢。
通過建立入口網站,推動電子檢務建設,促進全國檢察機關上下互動,橫向聯合,使“檢務公開”更加及時準確,透明度高,強化服務,便民利民,增強對檢察工作的外部監督。
五、建立健全“檢務公開”的相關工作制度
嚴格執行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制度。要建立健全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工作機制,探索進一步加強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有效方式和途徑。對於舉報、偵查、逮捕、起訴、抗訴、申訴等各個訴訟環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權利義務的告知,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同時,要將告知的內容通過辦案筆錄、訴訟文書、工作文書等予以明確記載,定期檢查,作為工作績效考核的一項內容。加強控告申訴接待和涉檢信訪案件的辦理工作,方便民眾訴訟。
健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制度。就依法可以公開的訴訟程式、訴訟期限、辦案流程、案件處理情況、法律文書、辦案紀律等信息,要主動予以公開。同時,通過建立“檢務公開”查詢服務視窗、大廳等方式,根據有關訴訟參與人的申請,可以有針對性地予以公開。提高“檢務公開”的及時性和實效性,在訴訟各個環節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完善定期通報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各級人民檢察院都要健全檢察工作情況定期通報制度,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並對新聞發言人進行培訓,充分發揮新聞發言人的作用。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有關司法解釋、檢察工作的階段性成果、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辦理情況、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等,要及時向人大、政協和新聞界通報,增強新聞發布的及時性和權威性,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和專家諮詢委員的作用。為進一步增強檢察機關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過程中,對於“三類案件”、“五種情形”要充分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對於檢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業務問題、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或者制定重要司法解釋等,要多開展專家諮詢、論證活動,增強檢察決策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提高檢察機關的社會公信力。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於檢察人員嚴重違反“檢務公開”規定,不履行告知義務而影響訴訟參與人行使權利的,應當予以追究;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嚴肅處理。
建立監督保障機制。要健全“檢務公開”的監督、檢查機制,同時提供必要的組織、物質條件,保障“檢務公開”持續、有序、深入地開展。
妥善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係。在全面推進檢察機關“檢務公開”工作的同時,要正確處理好“檢務公開”和檢察保密工作的關係。除了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在檢察工作中,有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案件、檢察委員會討論的內部情況等,不得對外公開。檢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檢察機關保密工作的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尊重少數民族語言。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居區,“檢務公開”除使用漢語語言文字外,還要有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版,做到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並重。
六、切實加強“檢務公開”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從司法為民,保障社會公平和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檢務公開”工作的重要性,樹立自覺接受監督、主動改進工作的指導思想,切實加強領導,把“檢務公開”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研究和解決深化“檢務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工作的指導,並定期進行督促、檢查、考核。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務公開”的情況,要督促落實,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辦公室要抓好本單位“檢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各業務部門應當結合履行職能,認真積極做好有關“檢務公開”工作。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附屬檔案所列檔案中可以公開的內容納入“檢務公開”範圍,並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對應予公開的具體事項、公開方式等作出統一規定。對於超出本檔案規定公開範圍的重大事項,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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