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安全防範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安全防範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在2004.08.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安全防範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4.08.20
  • 實施時間:2004.08.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安全防範工作的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安全防範工作的意見
為了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安全防範工作,切實防止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工作中加強安全防範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等規定,結合辦案安全防範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辦案安全防範工作的組織領導
加強檢察機關辦案安全防範工作,是落實憲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要求、實踐文明公正執法的具體體現,也是維護社會穩定、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檢察長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本著依法、規範、文明、安全的原則,認真抓好辦案安全防範工作。要建立健全辦案安全防範工作的領導機制,落實責任制,實行檢察長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案件主辦人員在個案中負全責的制度。要把辦案安全防範工作納入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考察內容,並與爭創先進檢察院活動、與幹部的工作績效和使用掛起鉤來。要定期分析辦案安全工作形勢,完善安全防範工作制度,適時組織力量,督促檢查安全防範工作的落實,及時發現和消除辦案中的事故苗頭和隱患,切實把安全防範責任落實到人,把安全防範措施落實到辦案的各個環節。要結合檢察機關“兩房”建設,設定符合要求的訊問室、詢問室和司法警察執勤室,配備必要的警械具,保障辦案所需的車輛、通訊器材等裝備。
二、構建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辦案安全防範工作機制
在辦理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中,檢察官與司法警察要密切協作,相互支持,互為監督,形成合力。要明確檢察官和司法警察職能,明確職責分工。主辦案件的檢察官在全面負責對安全預案的制定與組織落實的同時,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對案件的偵查上:司法警察應在檢察官的指揮下,承擔各項警務職責,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確保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要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警務保障作用,切實糾正有警不用和以檢代警的問題。凡是《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等規定明確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職責,如傳喚、拘傳、提押、看管、維護來訪場所秩序等工作,在條件具備的前提下,應當交由司法警察負責。為加強對司法警察的教育管理和保證辦案用警的需要,司法警察統一歸口警務部門,實行編隊管理,統一調配使用。要建立規範的用警派警制度,辦案部門需要用警時,應當按規定的程式辦理用警手續;警務部門接到派警命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派出人員。實行跨區域警務協作,在辦理重大案件警力不足時,可以由上一級警務部門統一協調警力,保證辦案用警需要。任務結束後,用警部門應向警務部門反饋情況,目前(2004年),對警力不足尤其是案件量大、需要用警較多的檢察院,要依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範化建設標準》的規定,儘快調整充實人員,確保辦案安全需要。
三、抓住辦案中易出問題的薄弱環節加強安全防範工作
安全預案是否嚴謹,辦案地點是否安全,偵查程式和方式是否合法,辦案過程中押解、看管等措施是否跟上,案件突破後是否麻痹鬆懈以及對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疏導等工作是否到位,直接關係辦案質量和辦案安全。各級辦案人員要緊緊抓住這些易出問題的方面或環節,有針對性地做好安全防範工作。辦案開始時,案件主辦人員應與警務部門負責人一道,精心制定安全防範工作預案,把可能出現的問題、需要採取的應對措施考慮全面,預案報經檢察長或主管副檢察長批准後認真組織實施。同時,要仔細檢查辦案區域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辦案中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實行規範、文明辦案。在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檢察機關接受訊問時,應當在訊問室進行,不得在訊問室以外的地點進行訊問,也不得把訊問室作為羈押室。異地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當地檢察機關訊問室進行。辦案過程中堅決禁止採取刑訊逼供等暴力手段違法取證,嚴禁以協助調查取證等名義變相限制和剝奪證人的人身自由。要嚴格遵守辦案時限,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12小時,參與辦案的司法警察應適時提醒辦案人員遵守辦案時限。在執行傳喚、拘傳、提押、看管等工作中,必須保持有兩名以上司法警察,不得出現脫節、脫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訊問結束後,對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必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應當依法立即辦理;對於不需採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通知其單位或家屬領回,或派司法警察將其送回。辦案後期或案件突破後,辦案人員和司法警察要保持高度警惕,認真做好後續安全防範和穩定犯罪嫌疑人情緒的工作,嚴防鬆懈造成責任事故。
四、不斷提高辦案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各級檢察機關要把加強對辦案人員和司法警察的教育、管理和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執法能力和業務素質,作為搞好安全防範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當前,要結合深化“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針對檢察幹警的職業特點,認真開展職業道德和安全保密教育,切實增強幹警的事業心、責任感和依法辦案、安全防範的意識。堅持依法治警、從嚴治警,加強對辦案幹警的管理,規範執法行為。對違規辦案或因責任心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殺、自殘、逃跑以及槍械具丟失、損壞、違規使用等重大責任事故的,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加強對幹警的業務培訓,提高案件主辦人員的綜合素質,強化司法警察的警務技能訓練,按照一熟(熟悉法警職責)、兩懂(懂檢察業務、懂辦案程式)、三會(會使用槍械具、會擒拿技術、會微機操作)的標準,抓好分級培訓,切實提高他們的警務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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