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

《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是為規範司法行為,防範違法違規辦案,保障公正司法,依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和《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制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8月4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5年8月4日
  • 實施日期:2015年8月4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
為規範司法行為,防範違法違規辦案,保障公正司法,依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和《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現頒布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的八項禁令:
一、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採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違反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對未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或擴大適用範圍,或在不符合規定的場所等故意規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根據情節和後果追究決策者和執行者的紀律、法律責任。
三、嚴禁違法干涉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非法插手工程建設、干預工程招投標,或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或超越職權辦案,或接受贊助、報銷費用、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禁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對任意查封、扣押、凍結公私財產,或不依法及時返還扣押、凍結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壓價收購,或其他違法違規處理扣押、凍結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紀依法追究決策者和執行者的紀律、法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
五、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法律規定無需會見許可的案件,不得人為設定障礙,干擾、影響律師會見;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應根據辦案情況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對違反規定限制、干擾、影響律師會見的,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嚴禁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對於訊問活動沒有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審查起訴;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公訴部門有權拒絕受理或者退回偵查部門。
七、嚴禁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對於採取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違反者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嚴禁違反辦案安全紀律。對違法違規辦案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傷殘、自殺或者證人傷殘、自殺等辦案安全事故的,對指揮者、執行者,一律先停職再依紀依法處理。
對因管理不善或指揮不當導致檢察人員違反上述八項禁令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內容解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下稱“八項禁令”)。8月6日,最高檢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下稱規範辦負責人)就“八項禁令”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您談談“八項禁令”的起草背景。
規範辦負責人:去年年底,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最高檢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為期一年的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最高檢對這項工作高度重視,曹建明檢察長親自作動員講話,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並深入基層指導檢查,要求扭住司法辦案這個關鍵環節,重點查擺民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規範突出問題。同時,最高檢專門成立了由邱學強副檢察長任組長、莫文秀組長和陳連福專職委員任副組長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抓落實。專項整治工作開展半年多以來,全國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周密組織,推動得力,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當前,專項整治工作正處於對照檢查這個關鍵階段,也進入了動真格、見實效的關鍵時期。對此,邱學強副檢察長多次召集規範辦、反貪、瀆檢、預防和紀檢監察部門的負責同志專題研究,要求把當前人民民眾反映最強烈的司法不規範突出問題找出來,同時要採取直接有效管用的硬性措施加以解決。經過多次討論、反覆研究修改,提出了“八項禁令”(草稿)。經報曹建明檢察長、胡澤君常務副檢察長審閱後,於6月18日提交全國檢察機關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座談會徵求意見。討論中大家一致認為,“八項禁令”抓住了當前一些地方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規範突出問題,禁令的每一項內容都有規範、有處罰,內容具體實在,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都是“硬槓槓”、“硬措施”和“高壓線”,都是法律紀律嚴格要求的,也都是能夠糾正而且是必須糾正的。“八項禁令”行文言簡意賅,明確易記,有利於實踐中的遵行。與會人員並就體例、內容、篇幅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之後,我們又根據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會後各地反饋的意見,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八項禁令”。
記者:“八項禁令”的出台有何重大意義?
規範辦負責人: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以來,得到了中央領導同志的充分肯定,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並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予以高度評價。他指出,最高檢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組織開展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很有必要,這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最高檢堅持不懈改進司法作風、鍥而不捨建設過硬隊伍的堅定決心。希望全國檢察機關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下大力氣解決司法不規範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的素質,加強司法管理監督,提高法律監督的能力和水平。曹建明檢察長在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中強調,要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把司法不規範突出問題作為檢察機關“不嚴不實”具體問題重點查擺糾正。“八項禁令”所涉內容,不僅是“四風”問題在檢察工作中的集中反映,也是檢察機關存在的“不嚴不實”問題的突出表現。最高檢出台“八項禁令”,對於貫徹落實“四個全面”戰略部署,特別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從嚴治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八項禁令”是持續推進解決“四風”問題、深入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集中解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和司法辦案水平的一項重大舉措。職務犯罪偵查是各級黨委最為重視、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直接關係民眾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當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比較多,社會反映大,是專項整治的重中之重。“八項禁令”就是抓住重點部位,針對重點問題,採取直接有效的硬性措施,嚴格規範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其次,“八項禁令”是檢察機關參與反腐敗鬥爭的行為守則,有利於建立保障公正透明規範的反腐敗運行機制,提升依法反腐的成效和公信力。把反腐敗納入法治化軌道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我們既要多辦案、辦大案、辦好案,更要守法律、講程式、重證據,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並重、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並重。再次,“八項禁令”積極順應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有利於破除陳舊的偵查路徑依賴,尋找柳暗花明的新出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證據在庭審的聚光燈下充分“曝光”。“八項禁令”要求查辦職務犯罪必須嚴格依法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證據,既要把好事實關、證據關,又要把好程式關、規範關,有效防止案件“帶病”進入起訴、審判程式。
記者:“八項禁令”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規範辦負責人:“八項禁令”從嚴肅辦案程式、依法保障人權、保護髮案單位合法權益、加強辦案安全防範等四個方面入手,涵蓋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規範突出問題,具體分為8條。每條的具體內容由禁止性規定和違反的處罰措施兩部分組成,禁止性規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處罰措施的參照標準主要是《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一是嚴肅辦案程式方面,包括“八項禁令”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六條,主要針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強制措施適用不規範、“雙錄”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對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和對應的處罰措施,並且明確了移送審查起訴前後的兩種處理方式,強化了內部監督。二是依法保障人權方面,包括“八項禁令”第五條和第七條,主要針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律師“會見難”、刑訊逼供和違法取證等突出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並強調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也應根據辦案情況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對於違反者,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三是保護髮案單位合法權益方面,包括“八項禁令”第三條和第四條,主要針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非法插手工程建設、干預工程項目招投標或插手經濟糾紛,違法處置涉案財物等突出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並且按情節嚴重程度規定了對應的處罰措施,特別提出要同時附帶損害賠償責任。四是加強辦案安全防範方面,“八項禁令”第八條針對不嚴格執行辦案安全防範制度的突出問題,對於違反辦案安全紀律的行為,強調對指揮者、執行者一律先停職再依紀依法處理。最後一段對作為管理者和指揮者的領導責任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主旨是推動嚴格落實“兩個責任”。
記者:關於適用強制措施,“八項禁令”做了哪些禁止性規定?
規範辦負責人:針對適用強制措施不規範的問題,在“八項禁令”中明確了兩條,一是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採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在司法實踐中,擅自處置案件線索的問題時有發生,有的檢察人員未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而隨意初查,個別人甚至隱匿、銷毀舉報材料,泄露舉報內容,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包庇被舉報人。在初查環節,違法限制或者變相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行為也不斷發生。對此,“八項禁令”明確規定:違反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嚴禁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修改後刑訴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適用條件、執行場所、審批程式以及犯罪嫌疑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濫用、不規範執行等問題。對此,“八項禁令”明確規定:對未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或擴大適用範圍,或在不符合規定的場所等故意規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根據情節和後果追究決策者和執行者的紀律、法律責任。
記者:針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律師“會見難”問題,“八項禁令”是如何規定的?
規範辦負責人:“八項禁令”第五條明確規定: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法律規定無需會見許可的案件,不得設定人為障礙,干擾、影響律師會見,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也應根據辦案情況合理安排律師會見。修改後刑訴法賦予了律師正當合法的執業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檢察院往往以各種理由對律師會見不予許可,限制甚至剝奪了律師的會見權。對此,第五條明確了處罰措施:對違反規定限制、干擾、影響律師會見的,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記者:在有效防止刑訊逼供和違法取證方面,“八項禁令”採取了哪些措施?
規範辦負責人:對刑訊逼供和其他違法取證行為,各項法律法規都是嚴格禁止的。“八項禁令”第七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對於採取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違反者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針對一些檢察院對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有關規定落實不力的問題,“八項禁令”第六條規定:對於訊問活動沒有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審查起訴;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公訴部門有權拒絕受理或者退回偵查部門。通過這項措施,倒逼偵查部門認真落實“雙錄”制度。
記者:在保護髮案單位合法權益方面,“八項禁令”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規範辦負責人:在司法實踐中,任意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賬戶或財產,非法插手經濟糾紛,超越職權辦案的現象比較突出,嚴重干擾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背了最高檢關於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積極有效服務經濟發展新常態的要求。
對此,“八項禁令”第三條規定:嚴禁違法干涉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非法插手工程建設、干預工程招投標,或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或超越職權辦案,或接受贊助、報銷費用、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四條規定:嚴禁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對任意查封、扣押、凍結公私財產,或不依法及時返還扣押、凍結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壓價收購,或其他違法違規處理扣押、凍結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紀依法追究決策者和執行者的紀律、法律責任,同時附帶損害賠償責任。
記者:我們注意到,“八項禁令”強調追究指揮者和執行者的責任,這主要是出於什麼考慮?
規範辦負責人:當前,專項整治工作正處於對照檢查階段。最高檢主要領導多次強調,檢察機關各級領導幹部要敢於擔當,有勇氣自曝家醜,有決心整改落實。要重點圍繞最高檢提出的八個方面問題,扭住司法辦案這個關鍵環節,重點查擺民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規範突出問題,堅決防止避重就輕。要抓緊建立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糾正機制和記錄、通報、責任追究制度,尤其對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以來,仍然繼續頂風違紀,故意違法擴大適用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條件、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受利益驅動違法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從嚴糾錯問責,構成嚴重違紀的一律調離或者開除,構成犯罪的嚴肅追究刑事責任。辦案人員違反規定的,追究辦案人員;領導同意和授意的,必須追究領導。
對此,“八項禁令”第八條規定:嚴禁違反辦案安全紀律。對違法違規辦案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傷殘、自殺或者證人傷殘、自殺等辦案安全事故的,對指揮者、執行者,一律先停職再依紀依法處理。最後一段強調:對因管理不善或指揮不當導致檢察人員違反上述八項禁令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記者:“八項禁令”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如何貫徹落實?
規範辦負責人:貫徹“八項禁令”必須做到令行禁止。一是要認真學習,嚴格執行。各級檢察機關要從思想上深化對“八項禁令”重要性的認識,其實質就是對曹建明檢察長指出的八個方面重點整治內容的提煉和總結,要使每個幹警都熟知並理解“八項禁令”的具體內容,真正把嚴格公正文明規範司法變為自覺行動和職業習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把執行“八項禁令”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同步進行,要聚焦到具體案件、具體事、具體責任人,不打折扣、不做選擇、不搞變通,切實把職務犯罪偵查權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二是要加強宣傳,接受監督。要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八項禁令”的內容和要求,認真聽取當事人和律師對檢察機關執行“八項禁令”的意見建議,自覺接受社會和訴訟參與人的監督,在社會各界參與、支持和監督下,不斷提高檢察機關的司法規範化水平。三是要加大問責力度,做到令行禁止。對違反“八項禁令”的行為堅持“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做到有違必查、有錯必糾、有責必問,真正把“八項禁令”這條“高壓線”通上電,使任何單位和幹警都不敢觸碰。“八項禁令”雖然是針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其他業務部門也應吸收借鑑,圍繞本部門本條線司法辦案的重點環節制定相應的硬性措施,突出查擺和解決本條線司法不規範、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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