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項禁令

八項禁令

八項禁令,全稱《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是為規範司法行為,防範違法違規辦案,保障公正司法,最高檢依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和《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制定並印發的。

這“八項禁令”包括: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採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嚴禁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嚴禁違法干涉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嚴禁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嚴禁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嚴禁違反辦案安全紀律。
“八項禁令”特彆強調,對因管理不善或指揮不當導致檢察人員違反上述八項禁令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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